公司营业执照吊销了可以起诉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讼地位如何确定的版复函》(权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函)的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的精神进行了确认,该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注销之前,公司无经营主体资格,但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1141)
『贰』 营业执照吊销是否可提出诉讼
1、《最高人民抄法院关于企袭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函)的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的精神进行了确认,该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注销之前,公司无经营主体资格,但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
『叁』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被告吗
公司营业执照虽然被吊销,但尚未注销,公司可以作为被告。法人代表找回不到可以公告送达。
企业答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没有合法成立清算组的,其清算主体是企业的股东或者具有股东性质的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该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为诉讼主体。如相关企业股东或者开办单位的不明的,考虑到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主体地位在法律上并没有消灭,债权人以其为被告起诉的,仍应当准许。
『肆』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据如何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4)公司营业执照吊销了可以起诉吗扩展阅读
(1)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时,皆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不申请注销。即已经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结束后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对此名存实亡的企业,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就此规定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允许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
『伍』 营业执照被吊销,可以告股东连带责任吗
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未按时年检,A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公司将A公司的三位股东告上法庭,要求还款。审理中,大股东(即法人代表,占出资75%)承认借款事实,但认为他未全额出资,其部分投资款是由开发区垫付。两位小股东(分别占出资20%和5%)则认为,自己未按出资比例投资,也未收到公司的红利,自己不是股东,拒绝还款。 律师解析: 本案审理中,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直接起诉股东是否合法;第二,被告认为自己没有出资不是公司股东,是否具有抗辩性;第三,没有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东的法律责任。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与股东的关系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股东组织清算。在公司法上 清算是终止公司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任何公司未经清算,并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作出合法的了结之前,是不能终止的。公司终止的法律程序比公司成立的法律程序要复杂得多、严格得多,目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作为法律主体尚未终止,属于清算中的法人,其权利的内容仅限于对公司的资产清理,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A公司自法人代表被逮捕后,企业处停顿状态,无人应诉,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以实现。既然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法定的清理人,在此情况下,直接列股东为被告,合法合理,快速有效,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二、股东投资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义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经营活动是以其资本作为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手段,而资本的来源是股东的出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只能就其出资部分主张权利,但却不能免除其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出资义务并非以具体的股东权利为对价,它产生于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它属于合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则成为法定义务。任何股东未履行实际出资以前,此种义务都不能免除。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能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否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等于否认其与公司之间的任何法律联系,对其出资责任的追究也失去了根据。 三、股东投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我国目前普遍适用注册资本虚假责任,实质属于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不仅对公司利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中包括其他股东利益),而且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亦构成侵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的经营是在注册资金基础上运作的,股东未交或少交投资额,对公司的经营都不利,公司从一开始就先天不足。由于投资不足,公司在经济市场中对其投资的生产、贸易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的利益就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同时,对投资不足的股东可以一并提起诉讼,要求投资人在其投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被告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工商登记机关的注册登记是合法有效的,在诉讼中对其股东身份有异议,但又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被告作为A公司股东的身份不仅明确,而且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三股东应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在清理基础上按投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验资单位验资不实,或者开发区垫资的事实,债权人可将审计事务所和开发区列为共同被告,追究其验资责任或垫资责任。因此,原告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公司财产清理与债务清偿责任,完全合情合理。
『陆』 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否成为被告
一、企业歇业后的诉讼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视同歇业。企业歇业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企业如因歇业被注销,负有清理责任的主体应当组织清算组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资不抵债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如企业实际处于歇业状态,但登记主管机关并未收缴其营业执照,没有注销该企业,企业的法人资格在名义上继续存续,该企业应当对其所欠债务负责。此时,企业法人是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企业实际已经歇业了很长时间,有的已被登记机关注销,有的未被注销,企业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经营人员、管理人员、职工早已解散,债权债务无人清理。这种状态下,债权人如果起诉企业的开办者、企业的股东,是否应予准许?庭务会讨论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40条的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理,停止清理范围外的活动。按照法人理论,在清算范围内法人资格视为存续,性质属于清算法人。清算法人负责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起诉应诉。企业歇业无疑是法人终止的一种情形,企业歇业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应无疑义。因此,负有清算企业之责的主体(以下称清算主体)如果不尽清算之责,债权人可以起诉该清算主体,人民法院也可以判令清算主体履行清算义务。至于是否可以起诉企业的开办者、股东,则取决于企业的开办者、股东是否为清算主体。这个问题在下面还要集中谈到。 综上所述,企业歇业后的诉讼问题可以总结如下: 1、企业歇业后,如企业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2、企业歇业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无清偿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应以清算主体为被告。 3、企业歇业后未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可以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二、企业撤销后的诉讼问题 撤销企业是企业主管部门决定企业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企业因撤销而注销其法人营业执照的,属于法人终止,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企业成立有清算组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算组当然是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如没有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在这一诉讼问题上应当与企业歇业是一致的。 讨论中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由于可以作出撤销企业决定的机构必然是企业的上级,该机构也必然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负有清算之责,因此,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与《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 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企业因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终止,属于被动退出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没有清算组的,清算主体(如主管部门)为诉讼主体。 四、清算主体 如上所述,企业因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后没有清理债权债务的,应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清算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因此,对不同性质的企业确定其清算主体成为诉讼的关键。依照世界各国通例,股东以及董事会负有在企业终止后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是企业基本的清算主体(如《德国民法典》第48条、《日本民法典》经74条、《俄罗斯民法典》第61条等)。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和第192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清算主体也是企业股东或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上级主管部门。针对我国企业不同的性质,对清算主体归纳如下: 1、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其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终止后,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 2、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的投资主体是集体组织,集体组织是集体企业的股东,我国通常称之为开办者。集体企业终止后,其开办者为清算主体。 3、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成立的,联营各方是企业股东。联营企业终止后,联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与此相关,合资企业、参股企业等由多个股东,多个发起人成立的企业,各发起人都是企业终止后的清算主体。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唯一清算主体。如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母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按照公司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全体股东都是清算主体,均可以起诉应诉。 5、股东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选定股东人选组成。因此,根据该条的规定,只有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才是清算主体,并不是全体股东都有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义务。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清算主体不会超出股东的范围。基于此,如果股东大会不选定股东人选,清算主体不能确定,再加上起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全股东在实践中也行不通,因此诉讼问题是个难题。针对这个问题,庭务会讨论中认为,如果股东大会不选定股东人选,可以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清算组由股东大会选定股东组成的规定,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为清算主体。董事会由公司的主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国外的立法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8条、《日本民法典》第74条)中也多规定董事会是清算主体,负有公司终止后清算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因此,在股东大会不选定股东人选组成清算组的情况下,董事会应当是清算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另外根据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在逾期下成立清算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指定清算组是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人民法院如指定公司董事会进行清算,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柒』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可否成为诉讼中的当事人
可以。
企业因撤销而注销其法人营业执照的,属于法人终止,应当办理注销版登记,并对其债权权债务进行清理。如企业成立有清算组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算组当然是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如没有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由于可以作出撤销企业决定的机构必然是企业的上级,该机构也必然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负有清算之责,因此,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的规定是一致的。
『捌』 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能否作为原告起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公司丧失 经营资格,也就是说,公司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在公司清算和注销之前 ,其法人资格还是存在的。因此还是可以 以公司的名义主张权益,包括诉讼。
工商局可以吊销执照,但是无权冻结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