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停止么
⑴ 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⑵ 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版、行政机关委权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是不停止执行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⑶ 复议期间是否应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求解
甲采矿企业认为自己并没有越界开采,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国土资源部门遂作出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甲企业不服,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国土部门予以受理。收到受理通知书后,甲企业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停止执行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未予认可,按有关程序对其采矿许可证予以吊销。请问,行政复议期间,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应该停止执行?答:我国行政法理论坚持行政权优先和公共利益至上,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约束力和执行力,为确保行政效率,我国行政复议法确立了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以停止执行为例外的立法原则。《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而停止执行,这是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保障行政管理效能、实现全社会共同利益、维护国家行政权应有权威所必需的。《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也作出了明文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在某些具体情况下,不停止执行也可能给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了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往往难以补救。因此,为了体现《行政复议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行政复议法》在坚持“不停止执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规定了在以上几种情形下,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启动或决定。我们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启动或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原告要求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规定,应着重考虑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和停止执行是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两个条件。就咨询问题所述有关情况来看,甲乙公司因采矿范围产生纠纷,如果停止执行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甲公司继续采矿极有可能给乙公司造成更大损失,并导致纠纷扩大化,影响矿山管理秩序。反过来讲,不停止执行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可能影响到甲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但可能造成的损失较前者小得多。因此,我们认为,就以上咨询所反映有关情况来看,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不应停止执行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但若复议决定最终撤销或变更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就甲公司遭受的损失按照国家赔偿程序进行赔偿。
⑷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不能停止执行
一、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而停止执行。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一原则,是基于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行政复议开始后,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是否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是属于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和职责范围。其强制力和执行力表现为,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以前,并不因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影响其执行。因此,管理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要继续执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基于国家机关的决定、或者说是国家意志的明确表示才能停止执行。这是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保障行政管理的效能、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维护国家行政权应有的尊严所必需的。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客体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因管理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便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就有可能对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造成更大的影响,无益于保护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以行政复议申请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为原则,同时兼以附条件的停止执行,在维护国家行政权的尊严和兼顾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是一种可行而且合理的选择。
⑸ 48、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对不对啊
题目中这句话是错的,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停止么扩展阅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⑹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复回议申请不停止具答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是基于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的强制力和执行力表现为: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以前,并不因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影响其执行。因此,管理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要继续执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该法同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⑺ 广州行政复议期间哪些情况可停止执行行政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⑻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停止执行为什么
根据《行抄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袭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申请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是基于行政机关依其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的强制力和执行力表现为:在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以前,并不因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而影响其执行。因此,管理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还要继续执行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该法同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⑼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停止执行
对,你说的没错。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了具体的行政行为以后,如果版行政相对人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停止执行。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⑽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怎么办比如拘留
行政复议期来间具体行政行为不自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