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何回复

法律法规都只是明抄确地规定当事袭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没有具体地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期限。但是在行业文件里,有的做出了规定,例如:在国家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国烟法[2003]23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格式文本中,十分明确地告知当事人“如要求陈述、申辩,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
一般的,告知期限一般是3天,这3天内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期满后,可以履行内部处罚审批程序,负责人同意后,即可下达处罚决定书。
但是,有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当事人已经陈述和申辩的,或者说当事人没有陈述和申辩的,又要求当天给予处罚的,可由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回执上注明:“本人已(无)陈述和申辩,要求当天处理”的意见和签名后,方可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当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此,除特殊情况外,最少是在告知后满3天。

② 公司处罚通知范本

1、员工处罚通报范文1

兹公司材料部部长×××同志,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原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公司正常生产营运。为严

肃员工手册的相关要求,加强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公司决定给予×××同志扣除当月工资的处罚决

定。望×××同志以此为契机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能力。

公司对×××同志的处罚是为了惩前毖后,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端正工作态度,提升工作责任心,

为公司的美好明天努力奋斗!

甘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

××年×月××日

2、员工处罚通报范文2

XXXX年XX月X日,公司xx制造部发生蒸镀掉锅事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查,此次事故系人为失误所导致。为了规范员工生产行为,提高员工作业责任意识,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处罚,以赔偿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此次事故责任人及赔偿金额如下:

1. 事故直接责任人XXX,200元;

2. 事故间接责任人XXX、XXX,各100元;

3. XX经理、XX副经理对事故负有领导管理责任,各50元。

望各位同事引以为戒,特此通报。

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

(2)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文本扩展阅读

《处罚通知书》是一种实用文档格式,主要用来告知员工所犯的错误。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是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什么

申请人来隐瞒有关情况或源提供虚假是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文本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④ 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和功能有哪些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如下

1、主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法定性。

2、职权: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

3、内容:行政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文书本身的存在、文书规格以及文书内容构成的设计,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4、程序、形式由行政机关统一制定,一经形成,认真、严格地遵守。

5、特定效力,即行政拘束力。

二、行政执法文书的功能如下

1、主旨的鲜明性,文书格式都具有用途单一的特点。

2、材料的客观性,特别注意客观性、准确性。

3、内容的规范性,事项要求齐全,书写合乎规范;内容有统一要求,具备相应的要素。

4、形式的程式性,结构固定化,用语规范化。

5、解释的单一性,做到语言确切,运用文字符合单一解释的要求。

(4)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文本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最重要的执法文书,也是最终对管理相对人产生一定影响的法律文书。

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符合相关文书的要求,特别是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者做出从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都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待清楚。行政处罚告知书名称、文号及送达时间也应该在处罚文书中说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首部。包括标题、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

一、 事实:

2、案件事实的表述要完整准确。案件事实就是案件发生时的一切真实情况,包括:案件来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要素。相关单位和个人,涉案违法物品标示生产厂家、生产批号、购进渠道、数量、货值、违法所得、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违法行为定性及相应的违法后果等内容应写全。

叙述一般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对影响自由裁量的从重或者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执法人员也应当写明。另外,在叙述事实时不应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

2、证据的列举。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求明确、具体,全面列举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认定的每个违法事实要素都要有证据支撑以及证据分析过程,证据列举方式既可以在叙述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也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单独列举分析。

3、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情况。对是否点赞当事人所提出观点的理由应详尽说明。应当表述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时间、形式,当事人有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述意见的,应描述当事人的申辩要求和理由依据,并将复核以及点赞与否的情况和理由在本文书中予以说明。

当事人在听证中对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及其证据也应当按上述要求描述。尤其是不点赞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规,并进行必要的法理分析以说清、说透。

二、理由和依据:

1、法律适用的理由应全面表述。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结合具体个案事实,对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进行解释,必要时要对法律条款进行法理解释。

2、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适用到最底一层。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规范合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阐述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理由,包括依法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三、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表述清楚,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客观性和可执行性。罚款除书阿拉伯数字外,应同时采用汉字表述。

第三部分: 尾部。

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时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时要写明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具体名称(地址),复议、诉讼的期限,写明制作日期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

⑤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格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是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需要填写的文书。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是用于登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凭据和载明申请人身份事项、申请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的文书。
第六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是用于要求申请人补正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的文书。
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是用于对申请人申请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时,记录现场核查经过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中不符合项具体情况的文书。
第十条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是用于延期做出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一条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二条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三条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四条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做出撤销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五条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做出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的文书。
第十六条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是用于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所获得的行政许可的文书。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是用于签署对《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审查意见的文书。
第十八条案件受理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的文书。
处理意见,应当写明经办人提出的具体办案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承办具体部门、承办负责人等。
负责人意见,是有关领导对处理意见的批示。
第十九条立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需要予以立案调查,向有关领导提出的书面报告。
立案报告中案情摘要,应当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记录,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监督意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出具的指导性或者指令性文书。
监督意见栏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使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有违法事实,但案情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由执法人员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与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文号应当一致。
第二十三条询问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被询问人的询问记录文书。
基本情况,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
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询问的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应当写明询问的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二十四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二十五条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非产品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
应当对相应的被采样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二十六条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和同批次产品数量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二十七条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处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示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者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送达本通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进行确认后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的方式和联系人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做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查封(扣押)物品决定的内部审查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要明确查封还是扣押,由承办人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采取强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违法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有关规定等,对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应当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等。
第三十二条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处理的决定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以及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文号、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封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四条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检验结果告知书,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案件合议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的文书。
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
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应当如实记录合议中的不同意见。
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设有当事人对其陈述申辩权的处置意见栏。
第三十八条陈述和申辩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所做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要求、理由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陈述和申辩笔录,应当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清原话的,应当真实表达陈述申辩人原意。
第三十九条听证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第四十条听证通知书,是根据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文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四十一条听证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听证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以及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二条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
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承办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出的意见。
负责人意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但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处(科、室)负责人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
承办机构,指主要办理该案件的部门。
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执法人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争议要点,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以及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
处理建议,经过调查,立案时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节轻微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拟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承办部门负责人是否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第四十四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时,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时有关内容所填写的文书。该文书要求载明参加人及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讨论过程中的重要意见及决定意见,并有主持人和参加人签名。
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进行行政处罚之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经程序。其内容包括: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的案由、当事人的一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所属处(科、室)负责人复核意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日期,即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罚款缴往单位、地址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四十七条送达回执,是确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时签收的文书。
送达回执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送达回执应当写明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签收人等内容。
在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八条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是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前由承办人报请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没收物品名称、没收时间、没收数量、规格、折合金额、没收物品处理的法律依据、没收物品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对没收物品的处理建议、负责人签名及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各项内容应当在相应的横线或空白处填写。
第四十九条物品清单,是在行政处罚中,用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没收物品时使用的物品登记清单,此文书应附在主文书的后面,注明主页文书的文号,并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签名。
第五十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的处罚决定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申请理由要简述被处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事实和处罚决定填写,证实被处罚当事人在处罚当时确有违法行为,并依据违法事实给予了行政处罚。申请理由栏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或者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第五十一条结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或者对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不作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案件移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备将案件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时制作的内部文书。
案件移送审批表应写明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当事人联系地址、接受单位、案情简介及移送理由、部门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
第五十三条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
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移送时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第五十四条撤案决定书,是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对经调查确认不存在违法事实或者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报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所制作的文书。
撤案决定书应写明案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案件来源、立案时间、案情调查摘要、撤案理由、承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 第五十五条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关要求。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当为机关全称。文书编号形式为(年份)+顺序号,如(2010)第0001号。
第五十六条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用蓝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页面清洁。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标注日期,必须清楚无误。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第五十七条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内容。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XX酒楼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可在书写案由时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或不能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一般应当另行制作使用送达回执,送达回执应当由被送达人签收。
第五十九条询问笔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记录原始状况。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避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六十条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当场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按捺指印或签字确认。对外使用的文书需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第六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当妥善保存、便于查询。
第六十三条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归档。装订按照有关规定顺序排列,保存期限和方式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
3.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4.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5.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7.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
8.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9.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0.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1.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2.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3.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14.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
15.案件受理记录
16.立案报告
17.现场检查笔录
18.监督意见书
19.责令改正通知书
20.询问笔录
2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3.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4.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2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7.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28.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
29.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
30.封条
31.技术鉴定委托书
32.检验结果告知书
33.案件合议记录
3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5.陈述和申辩笔录
36.听证告知书
37.听证通知书
38.听证笔录
39.听证意见书
40.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1.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42.行政处罚审批表
43.行政处罚决定书
44.送达回执
45.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46.物品清单
47.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48.结案报告
49.案件移送审批表
50.案件移送书
51.撤案决定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

⑥ 请问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文书书写规范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与监管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格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文书类型
第四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是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需要填写的文书。 第五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是用于登记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凭据和载明申请人身份事项、申请内容及提供的资料的文书。 第六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是用于要求申请人补正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的文书。 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决定的文书。 第九条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是用于对申请人申请的餐饮服务许可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时,记录现场核查经过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中不符合项具体情况的文书。 第十条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是用于延期做出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一条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二条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三条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是用于做出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四条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做出撤销餐饮服务许可决定的文书。 第十五条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是用于做出注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的文书。 第十六条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是用于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所获得的行政许可的文书。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是用于签署对《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审查意见的文书。 第十八条案件受理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的文书。 处理意见,应当写明经办人提出的具体办案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承办具体部门、承办负责人等。 负责人意见,是有关领导对处理意见的批示。 第十九条立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需要予以立案调查,向有关领导提出的书面报告。 立案报告中案情摘要,应当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记录,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监督意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出具的指导性或者指令性文书。 监督意见栏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使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有违法事实,但案情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由执法人员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文号与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文号应当一致。 第二十三条询问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被询问人的询问记录文书。 基本情况,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 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询问的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应当写明询问的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二十四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二十五条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非产品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者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 应当对相应的被采样物品或者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二十六条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和同批次产品数量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者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二十七条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餐饮服务提供者处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示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者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送达本通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或姓名、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进行确认后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系的方式和联系人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做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查封(扣押)物品决定的内部审查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要明确查封还是扣押,由承办人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采取强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违法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有关规定等,对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应当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等。 第三十二条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处理的决定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以及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文号、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封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四条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检验结果告知书,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案件合议记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的文书。 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 案件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应当如实记录合议中的不同意见。 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设有当事人对其陈述申辩权的处置意见栏。 第三十八条陈述和申辩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所做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要求、理由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陈述和申辩笔录,应当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清原话的,应当真实表达陈述申辩人原意。 第三十九条听证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第四十条听证通知书,是根据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文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四十一条听证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听证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以及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二条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 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承办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出的意见。 负责人意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但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处(科、室)负责人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的文书。 承办机构,指主要办理该案件的部门。 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执法人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争议要点,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以及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 处理建议,经过调查,立案时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节轻微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拟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承办部门负责人是否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当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第四十四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时,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时有关内容所填写的文书。该文书要求载明参加人及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讨论过程中的重要意见及决定意见,并有主持人和参加人签名。 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进行行政处罚之前,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调查结果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经程序。其内容包括:由案件承办人填写的案由、当事人的一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所属处(科、室)负责人复核意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日期,即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罚款缴往单位、地址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四十七条送达回执,是确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时签收的文书。 送达回执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送达回执应当写明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签收人等内容。 在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八条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是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前由承办人报请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没收物品名称、没收时间、没收数量、规格、折合金额、没收物品处理的法律依据、没收物品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对没收物品的处理建议、负责人签名及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各项内容应当在相应的横线或空白处填写。 第四十九条物品清单,是在行政处罚中,用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没收物品时使用的物品登记清单,此文书应附在主文书的后面,注明主页文书的文号,并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签名。 第五十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的处罚决定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申请理由要简述被处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事实和处罚决定填写,证实被处罚当事人在处罚当时确有违法行为,并依据违法事实给予了行政处罚。申请理由栏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或者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第五十一条结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或者对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 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不作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案件移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备将案件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时制作的内部文书。 案件移送审批表应写明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当事人联系地址、接受单位、案情简介及移送理由、部门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 第五十三条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 案件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移送时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第五十四条撤案决定书,是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对经调查确认不存在违法事实或者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报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所制作的文书。 撤案决定书应写明案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案件来源、立案时间、案情调查摘要、撤案理由、承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等。
第三章制作要求
第五十五条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关要求。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当为机关全称。文书编号形式为(年份)+顺序号,如(2010)第0001号。 第五十六条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用蓝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页面清洁。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标注日期,必须清楚无误。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第五十七条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内容。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XX酒楼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可在书写案由时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或不能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一般应当另行制作使用送达回执,送达回执应当由被送达人签收。 第五十九条询问笔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记录原始状况。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避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六十条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当场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按捺指印或签字确认。对外使用的文书需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第四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当妥善保存、便于查询。 第六十三条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归档。装订按照有关规定顺序排列,保存期限和方式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
目录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 3.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4.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5.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6.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7.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 8.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9.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0.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11.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2.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决定书 13.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14.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 15.案件受理记录 16.立案报告 17.现场检查笔录 18.监督意见书 19.责令改正通知书 20.询问笔录 2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3.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4.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2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7.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 28.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 29.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决定书 30.封条 31.技术鉴定委托书 32.检验结果告知书 33.案件合议记录 3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5.陈述和申辩笔录 36.听证告知书 37.听证通知书 38.听证笔录 39.听证意见书 40.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1.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42.行政处罚审批表 43.行政处罚决定书 44.送达回执 45.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 46.物品清单 47.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48.结案报告 49.案件移送审批表 50.案件移送书 51.撤案决定书[1]

⑦ 行政处罚的期限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7)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文本扩展阅读:

办案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时间等不计入办案期限。

事实上,《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不能据此认为《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没有要求。

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一大原则。《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同样重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以及听证程序有关时限的规定,表明了对行政机关依法办案、及时办案的要求。由于行政处罚案件种类复杂,涉及多项行政管理内容,加之各地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差别很大,《行政处罚法》对办案期限没有明确作出统一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了必要的、可行的规定。

⑧ 2009年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试题

2009年度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试卷)
第一部分 客观题
一、 判断题;20分(加入【】中字后为正确的、 表示错误的原因、 表示删除后正确)
1、 任何情况下的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 (对)
2、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缺乏规定,为了行政管理需要,行政机关在制定其他规范文件时【不】可以作出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决定。 (错)
3、 实施行政处罚应考虑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以及被处罚人的态度等因素决定加重或减轻处罚。 (错)
4、 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错)
5、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行政机关【不】可以对其加重处罚。 (错)
6、 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对)
7、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公告送达外,都应附上送达回证。(对)
8、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对)
9、 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可以【应当】向申请人提供。(错)
10、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
11、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文本,不可以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 (错)
12、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
13、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对)
1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对)
15、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因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所给予的职务惩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开除。 (错)
1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错)
1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对)
18、人们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 (错)
19、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许可的权利。 (错)
20、非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错)
21、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对)
22、法律、法规或规章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错)
23、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权利,尤其是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执法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作出。 (对)
2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错)
25、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对
26、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对)
27、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对)
28、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对)
29、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无权设定一定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 (错)
30、当事人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错)
3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错)
32、不服行政机关对【处理行政处分】、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错)
3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错)
3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对)
35、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授权】成为行政执法主体。 (错)
36、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咨询。(对)
二、 单项选择题。30分
1、 下列关于行政许可说法正确的是。 C
C、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 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的被告是。A
A、行政复议机关
3、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 C
C、行政处分
4、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不可以采取的措
施是。A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直接从当事人账户中扣除罚款。
5、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必须由( )设定。 A
A、法律
6、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设定行政处罚上D
D、没有设定权。
7、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的程序是。C
C、一般程序。
8、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B
B、备案。
9、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C
C、给予补偿。
10、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 B
B、警告。
11、关于行政许可听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D、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12、对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是。A
A、 委托的行政机关
13、行政赔偿主管机关依法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D
D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14、不属于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是 C
C、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利益关系,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15、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C
C、10日内。
16、某市人民政府依王某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房管部门对王某房屋所有权的错误登记,并责令市房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登记。市房管部门不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市人民政府一定采取的措施是。 C
C、责令市房管部门限期执行。
17、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由( )承担。 B
B、被告。
18、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C
C、20日内。
19、行政机关适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C
C、行政处分。
20、下列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要求的是。D
D、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后,即为生效,应当立即付诸实施。
21、行政处罚由( )部门管辖。C
C、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2、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 )实施行政许可。A
A其他行政机关。
23、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说法正确的是。B
B、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对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4、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A、可以设定由有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25、行政机关对某企业作出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B
B、举行听证的有关费用由行政机关与该企业合理分担。
26行政执法的对象是。C
C、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27、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
C、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28、行政案件通常由( )人们法院管辖。C
C、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29、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 )。C
C、权限、范围、条件、程序。
30、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 )C
C、一个机构。
3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 )一并要求审查。B
B、县级人民政府的文件。
32、某县卫生局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王某不在场,该县卫生局应当( )向王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D
D、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33、关于行政许可证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A、行政机关的证明文件不属于行政许可证件。
34、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时行政处罚中的。C
C、公开原则。
3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且该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 )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C
C、3年
36、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C
C、六十日 六十日
37、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 )日。A
A、60
38、乡镇人民政府每届任期( )年,实行( )的管理体系。B
B、5 县长负责制
39、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们检察院的( )。D
D、质询案
40、福建省政府规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满( )年,需继续施行的,应重新公布。未列入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B
B、五。
41、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该当自发布之日起( )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备案,( )内报送设区市人民政府备案。B
B、三十日 十五日
三、多项选择题。20分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行政执法提出的要求是(ABCD)
A、 合理行政 B、程序正当 C、诚实守信 D、权责一致
2、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有(AC)
A、 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布 C、实施行政处罚的结果必须公开
3、行政处罚公正原则要求(ABC)
A、对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实施相同的行政处罚
B、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各个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决定处罚的轻重。
C、实施行政处罚职能考虑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节,不能因被处罚人的社会地位、社会背景等因素的不同,而加重或者减轻处罚。
4、下列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是(BC)
B、 带纳金 C、代出义务工
5、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ABCD)
A、 行政处罚的事实 B、行政处罚的理由 C、行政处罚的依据 D、依法享有的权利
6、王某不服某区交通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交通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对此上级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是(AC)
A、 应当责令市交通局受理 C、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
7、下列符合职权法定原则要求的是(ABC)
A、 任何情况下的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规定。
B、 行政执法机关只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超越。
C、 行政执法机关对相对人实施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都需要法定
8、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对( )一并要求审查。(AB)
A、 某市政府的规定 B、某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9、行政机关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正确处理的是。(ABCD)
A、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书面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B、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C、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D、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0、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 )等办公场所公示。(ABCD)
A、事项、依据、条件 B、数量、程序、期限
C、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D、申请书示范文本
11、当事人有( )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ABCD)
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B、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C、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12、行政机关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AC)
A、责令停产停业 C、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13、下列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理由是。(ACD)
A、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
C、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废止
D、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 )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ABCD
A、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B、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C、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D、 依法应当听证而不举动听证的
15、行政执法人员有( )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关决定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ACD)
A、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两次以上的
C、出借行政执法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D、受到刑事处罚的
16、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 )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关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ACD)
A、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C、行政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D、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17、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 )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ABC)
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18、有( )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志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AC)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C、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19、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ABC)
A、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B、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C、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20、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 )等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ABCD)
A、召开座谈会 B、公开征求意见 C、个别走访 D、抽样调查
第二部分
注意:本部分为案例分析题,试题部分和答题部分分开,请考试人员仔细阅读所给的文字,然后根据第一案例所提出的问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并在答题纸上按要求填写名字,准考证号(2题,共30分)
第一题:
王某从曾某开的诊所买了假药后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执法人员李某接到投诉后,立即携同王某到诊所进行查处。李某一到诊所就对曾某开具了由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的罚款200元的罚单。曾某辩解说自己在进货时不知情,也是受害者,罚款200元偏重,不愿意缴纳罚款。李某认为曾某态度不端正,于是重开罚款300原的罚单。在李某施加压力后,曾某当场结下罚单,将300元的罚款交给李某。后曾某不服,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该案。李某因担心证据不足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交给撤销,于是找到王某,并对王某作了笔录,同事向王某收集了从曾某诊所购买的假药以及诊所出具的售药收款收据,后将上述材料补交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李某认为证据不够充分,遂继续到曾某开的诊所提取了监控录像,同时将假药送往市药品检验所鉴定,并全部提供给法院。
问:
1、本案执法人员李某对曾某实施行政处罚存在哪些违法情形?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答:(1)、本案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对公民处以50元一下罚款,法人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罚款200元不符合规定。
(2)、在执法过程中需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本案中只有一个人。
(3)、没有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在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
(4)、不得因曾某的态度不端正而加强处罚300元。
(5)、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没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6)、不能使用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罚单
(7)、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2、本案存在哪几种证据种类?请相应列举。
(1)、证人证言。(2)、书证:收款收据。
(3)、物证:假药。(4)、试听资料:监控录像。
(5)、对王某制作笔录。(6)、对假药作出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3、执法人员李某在收集和使用证据过程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1)、事后取证。
4、执法人员李某对王某制作的笔录,应当裁明哪些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当事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日期
5、曾某如不服可以享有哪些救济权?
(1)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题:
A某想在其居住的社区开办一家小吃店,于2007年7月1日,到区工商局申请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区工商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B某要求A某购买办证申请表,A某花了人民币2元购买了两份申请表回家填写。第二天,A某携带填写好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到办事窗口申请办证。工作人员B某审查后发现A某的申请表中申请人出生年月一栏填写有误,要求其回去重新填写。A某请求当场更正,B某坚持要求A某回去重新填写。A某怕填写出错,又花了4元买了两份申请表回家填写。第三天,A某再次携带填写好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到办事窗口,工作人员C某审查后认为要先取得卫生许可叫其回去补齐全后再来申请,A某询问还需补充的材料,C某告诉A某到网上查找,2007年7月15日,A某将更正后的申请表和补齐后的材料交到办事窗口,工作人员B某看完材料后认为还要去现场核实,就于7月22日自行到A某居住的社区查看。B某看完现场后,回来向C某报告,并报局领导审核,未通过。8月15日,B某电话告诉A某,其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发证。
问:
1、本案存在哪些违反行政许可法之处?请一一指出并说明。
答案:1、A某花了2元购买申请表
2、A某要求现场更正B某不允许
3、C某叫A某回去补齐全后再来申请
4、C某告诉A某到网上查找
5、B某自行到A某居住的社区查看
6、8月15日做出决定
7、B某电话告诉A某,其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发证。
理由:
1、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2、对于可现场更改的允许现场更改
3和4、多次违反一次告知原则
5、B某一个人自行去社区查看
6、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7、不能电话通知A某,需开具书面说明,并说明理由及救济途径。
2、A某如不服,除了信访投诉外,可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1、当事人对行政许可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题:
某娱乐中心在区工商局尚未批准本的情况下即进行营业,由于隔音效果不好,噪音很大。为此,附近居民于2001年3月4日向区环保局投诉。区环保局经调查取证后,与2001年3月7日对娱乐中心作出10万元的罚款和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随后区工商局也发现了该娱乐中心未经批准即进行营业的问题,与2001您4月1日派出张某区现场核实,冰并向娱乐中心送达开好的“听证通知书”,告知其定于2001年4月7日在区工商局举行听证,并需要先行缴纳200元的听证费用。娱乐中心老板黄某接到通知后,委托一名代理律师与4月7日参加听证。区工商局指定张某主持听证会,张某认为黄某应当接受教育,要其亲自听证,代理律师不得不电话通知黄某参加。听证会结束后,区工商局与2001年4月10日对该娱乐中心作出责令停业的处罚决定。
问:
1、本案的行政处罚存在哪些不合法情形?
1、区环保局对该娱乐中心作出10万元的罚款并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2、4月1日派张某去现场核实
3、4月7日在听证
4、收取200元听证费用
5、张某主持听证会
6、张某认为黄某应当接受教育,要求其亲自参加听证
7、4月10日对该娱乐中心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
理由:
1、做出10万元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需经过听证后才可处罚。
2、张某一人去现场核实
3、4月1日现场核实、4月7日进行听证,必须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4、听证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5、张某不能自己主持听证会,需要回避
6、听证可以由本人参加也可以由代理人参加
7、4月10日不能直接对该娱乐中心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应该在出具行政处罚实现告知书后才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如果该娱乐中心对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和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如何处理本案?
如该娱乐中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向区人民政府或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在受到复议申请时需在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⑨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文书是否套红头文件

1、是应该套用环境保护局的红头文件。
2、是电脑直接输入,做成电子版后打印。

⑩ 行政处罚前不需要履行听证程序的,在告知后多就能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法规都只是明确地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没有具内体地明确规定当事人容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的期限。但是在行业文件里,有的做出了规定,例如:在国家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国烟法[2003]23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格式文本中,十分明确地告知当事人“如要求陈述、申辩,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
一般的,告知期限一般是3天,这3天内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期满后,可以履行内部处罚审批程序,负责人同意后,即可下达处罚决定书。
但是,有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当事人已经陈述和申辩的,或者说当事人没有陈述和申辩的,又要求当天给予处罚的,可由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回执上注明:“本人已(无)陈述和申辩,要求当天处理”的意见和签名后,方可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当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此,除特殊情况外,最少是在告知后满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