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暖怎么投诉
Ⅰ 如何投诉供暖公司的人
今天,记者接到不少听众打来热线反映说家中暖气不热,甚至没有温度。记者就听众反映的问题采访了市500供热公司主任李世万。
“500这个热网目前正在调平衡,因为调平衡只能在热态调整,可能造成现在部分区域还不热,请市民理解,我们调网的依据也是根据市民的反馈进行调整。另外一个可能是积气的问题,使用的分户控制系统,每一个暖气片头上有一个放气阀,这个放气阀必须市民自己来进行操作,把它扭一扭,放放气,可能暖气整个的水循环就好了。”
市民家中暖气遇到问题,该如何投诉?李主任介绍说:“我们500现在有四个分公司,负责四个不同的区域,应该找我们的维修电话值班电话,都是24小时值班的,跟他们取得联系。特别是过去那种老的系统的,就是说放气也是自己操作不好的,让我们维修人员调试。我们会尽最大的努力尽快解决,最近几天内吧,将这个问题给予解决。”
烟台500供热有限公司的四部值班电话分别是:供热一公司:6648842 供热二公司:6661549 供热三公司:6663273 供热四公司:6614723客户服务中心:6626500,6624500 ,服务质量举报电话:6511591。
Ⅱ 暖气不热怎么投诉
暖气不热可以直接向负责供暖的企业进行投诉,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取整改措施后进行复测。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以临沂为例,根据《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公开供热服务投诉电话,供热期间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十条采暖期间,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室内温度进行检测,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二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者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当日温度合格;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检测(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或者不存留测温记录的,视为当日温度低于十四摄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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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取整改措施后进行复测。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天数,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六摄氏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二)室温高于或者等于十四摄氏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室温低于十四摄氏度的,退还日热费金额的百分之百。
经复测,用户室温仍不达标的,按照所测温度中最低温度的标准退费。
退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费金额=(日热费金额×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日热费金额=热费总额÷采暖期天数。
Ⅲ 供暖不热怎么投诉
可以拨打当地政府热线或者供暖服务热线
Ⅳ 大暖不热怎么投诉曲沃
具体的县不太清楚,不过大部分地区都是禁止10蒸吨一下的燃煤锅炉的使用的,10蒸吨以上也要采用清洁煤! 江信 电磁采暖器
Ⅳ 如何投诉大热最有效
你可以投诉工作单位。让他们到现场测温。如果不达标。要减免供暖费用。
Ⅵ 暖气温度不达标,如何投诉
首先确定是哪里管理,要弄清管理单位,是物业还是热力公司,不管是哪家管理都可以向其版客服进行投诉权,投诉时要讲清所在地址、门牌号、联系方式、联系人姓名、大概几时家中有人、不热的情况(是全不热还是个别屋不热),其次要问清管理方大概何时可以解决。第二,有可能管理方确实解决不了不热问题,因为家中不热有很多种原因,比如房屋老旧保温不好;比如供热管线老旧造成的管线堵塞;比如房间所处位置(一般房屋靠整栋建筑边缘都容易不热,一般称作“末端”);比如邻里装修改造暖气;比如邻居家截门未打开等等很多种因素。
如确属供热质量问题,客服投诉未能解决,可继续向管理方党务“信访”部门投诉,如还未能解决问题,可继续向所在地,区供暖办或区市政管委投诉,如还未解决,可继续向市委市政府信访部门投诉。
Ⅶ 暖气不热找什么部门投诉
暖气不热找当地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公司投诉,各省市供暖条例都对供暖温度有明确规定。
以青岛市为例,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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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Ⅷ 暖气不热怎么投诉
1、如果是公共区域的暖气不热,可以先找物业协商,如果不在物业管理范围就专直接向供暖公司投属诉。
2、如果是自己家里的暖气片不热,给负责本区域供暖公司服务人员打电话,会有专业人员修理。
3、如果区域服务人员无法解决问题,可以给供热总公司打电话进行投诉,会有人员督促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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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不热的解决方法
1、确定户外供热进户管道是不是热的,如果不热则是供热出现问题,需要对供热系统、管线进行检测,查看是否有分阀门未打开或者供热压力不足的情况。
2、如果检查户外管线正常,再检查户内进出水阀门是否打开。
3、如果新装管道或使用年限较长时,可能因装修管道中被杂物堵塞需要请专业人员进行管路清理。
4、暖气片则通过暖气片上的排气孔进行放气;如果是地暖,则在分水器处关闭出水阀,一条一条管路进行排气。
Ⅸ 关于大暖公司提前私自停暖气怎么投诉
没用的,第一上网投诉,第二找记者报道,第三起诉,唉,相信我没实力还是消停吧,我就是供暖职员,我了解你们的无奈
Ⅹ 供暖不达标应向国家哪个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部门就是供热行业管理办公室(简称:供热办),隶属于建委(或城乡建委、住建委、住建局),多数为直属事业单位。
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行业管理办公室(简称:供热办),隶属于建委(或城乡建委、住建委、住建局),为直属事业单位。
供热办的主要职责包括:参与编制并负责组织落实集中供热的远期、近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参与对集中供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编制工作;
负责对集中供热企业实行行业管理。
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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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办职能: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供热政策,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的审批。组织重点供热工程项目的审查、论证,对供热工程进行验收登记备案。
4、负责对城市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
5、负责受理热用户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和服务的投诉,协调处理供用热双方的纠纷,检查落实《供热合同》执行情况。
6、负责城市供热设施运行管理,监督检查供热设施各项运行参数达标情况,保障供热设施安全稳定的运行。
7、负责国家、省、市供热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工作。
8、负责受理解答热用户对供热政策的咨询。
9、负责指导各区市县供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