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于行政处罚立案的问题

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初回步认定的答违法行为
2、该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该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

立案:是指确立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的生成。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处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外,都应当正式立案。立案标志着案件的“出生”和一般程序的正式启动。

『贰』 关于行政处罚立案的要求。

要求:

一、发现违法行为。

“发现违法行为”其发现的来源可以是: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控告、上级交办、下级报办、其

它部门移交及违法嫌疑人主动交代等;这里的“违法行为”不是指已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行为,

只要求简单的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即可,包括有明确的涉嫌违法嫌疑人、有客观的违法事实及初

步的证据资料等。

二、执法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理解为首先违法行为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包括地域管辖范围、

职权管辖范围、级别管辖范围;其次,对该违法行为,如果一旦查证属实,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制

裁后果(即有违则,有相应的法则)。

总结起来,立案的具体可操作的条件有:

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2)有确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3)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行政处罚案件名称需要涉嫌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十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

『叁』 行政处罚后的案件,涉及犯罪,要转刑事处罚,该怎么操作

你好,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即可。

『肆』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限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拓展资料

一、行政处罚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处罚具体原则有:

1、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2、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3、一事不再罚原则。

4、结合教育原则。

5、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6、申诉和赔偿原则,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二、根据《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指导意见》立案、结案以及办案期限的计算

第三条执法部门对巡查、报案、控告、举报等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受理,进行登记,及时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事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但经过审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不立案;
(二)对属于自身部门管理范围的案件,但依照行政执法相对集中权的规定归口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的,应当在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内移送;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登记后3个工作日移送。

第四条执法部门应当自下列情形成就之日起7日内结案:

(一)不予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二)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其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法部门收到执行文书、罚款缴纳票据等执行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且执法部门收到司法机关案件移送文书的;

(四)其他需要结案情形的。

第五条案件的办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下列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执行期限:

(一)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的期间;

(二)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认定案件相关事项的期间;

(三)听证的期间;

(四)公告、邮寄送达文书的公告、在途期间;

(五)法定原因、客观原因经批准中止调查或者执行至恢复调查或者执行的期间;

(六)执法部门与当事人达成行政强制执行协议后,协议执行的期间。

第七条需要延长案件办理期限的,执法部门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7日以前,办理延长办案期限手续并明确延长办案的期限。需要对行政处罚相对人进行调查询问、核实案情,行政处罚相对人因客观原因不能配合调查取证的,查找、通知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伍』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询问应当注意的基本事项

调查询问应坚持的原则及注意事项
1、坚持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依法取得,违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药监部门在管辖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但在调查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必须二人以上在场,笔录交被调查人审阅确认并签名等等。执法人员只有依法调查才能保证调查成果的质量,也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2、坚持实是求事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因此在调查询问和做笔录时应遵循实是求事原则,不能凭空捏造事实,对检查中获得的证据材料在调查询问和查证中加以鉴别和补充,去伪存真。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询问中的口供不论对当事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必须加以重视。
3、坚持“五不放过”原则。做调查笔录时,调查人员一定要耐心、细心,坚持案件查处“五不放过”原则,即:案件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劣药械的来源和去向不查清的不放过,涉嫌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惩处不放过。 对被调查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科学判定,决不放过任何一点蛛丝马迹,避免只片面地调查,而使许多有价值线索被遗漏。
4、询问人员应遵守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维护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做到认真而不强硬、仔细而不繁琐、亲切而不随便,询问的语言应文明合法,纯洁健康,言简意赅,通俗易懂,逻辑性强。
5、询问应个别进行,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询问对象,应当分别进行询问,以防串供或其他不可预测事件的发生。询问的情况,检查人员应写成笔录,要一人一笔录,即每份笔录只记录一个被调查人情况,并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在笔录过程中,其它相关人员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只能对药械相关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如果与案件有关可以询问,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对当事人可以教育,但不得采用逼供、诱供、限制或变相限制人身自由及其它非法的方式方法。
三、调查询问的方法及技巧。
1、熟悉案情,拟好询问提纲。熟悉了事案情,拟好询问提纲是调查取证做好笔录的第一要务。执法人员询问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尽力熟悉有关案件的情况和材料,了解案情进展的关键时间、人员和事件,明确询问的目的和需要查清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对不同性质的药械违法案件,应根据案情进行认真分析,从而确定不同的策略,拟好询问提纲,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询问和取证,以免措手不及。
2、紧扣调查主题。在调查中要紧紧围绕“案由”开展调查询问,切忌喧宾夺主。比如:在涉嫌违法购进药械案中,要紧扣“违法购进药品”展开调查;在涉嫌无证经营药械案中,要紧扣“无证经营”展开调查;在涉嫌销售假劣药械案中,要紧扣与“假劣药械”有关的情况展开调查。
3、掌握好调查用语。调查时用语要严谨、通俗、易懂,注意逻辑性,切忌随意、官腔。如:在涉嫌违法购进药械案中,比较妥当的用语是“请你提供这些药械的购进发票?”,如果使用“你购进这些药械有发票吗?”,当事人会顺水推舟的说:“有,不过我不小心丢了。”导致调查陷入困境。调查属于取证过程,不应使用结论性定语。如:在涉嫌销售假劣药械案中,调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时,不应问 “你销售的药械违法所得是多少?”,而应问“你购进的药械销售了多少?请提供销售凭据?”。
4、体现人性化执法。调查询问应体现人性化的特点,调查人员在做询问笔录时应尊重被调查人的权利,同时要宣传药械法律法规,发挥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并告知被调查人的义务,要求被调查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样既可提升执法者在行政相对人心目中的地位,又可使其消除抵触心理,如实回答相关问题。
5、有效利用矛盾。这里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抓住当事人供述不一致的地方,进行揭露和追询,从而抓住其漏洞破绽乘胜追击,迫使其供述违法事实;二是利用见证人或其他知情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人际、业务等方面的矛盾,取得证言,为查案提供方向,进而查找、掌握证据材料,查清事实真相。
6、巧用证据。证据是认定违法事实的工具,有巨大的威慑力和杀伤力,恰当启用已掌握的确凿证据会使当事人改变态度,讲明其违法事实。首先,选择准备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认真查证,务必真实可靠,不要使用暴露工作目的证据; 其次,要把握好使用证据的时机,以询问的进展及被询问人心理状态来掌握; 再次,根据已有证据的情况和被询问人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对社会经验丰富,油滑的询问对象,应采用隐晦、暗示的方法;对社会经验少,而占有证据较少的询问对象,可开门见山,单刀直入。

『陆』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在没进行处罚之前能用涉嫌**案吗

可以用,行政处罚案件在处罚决定做出之前,当事人的行为只能算是“涉嫌”,只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后,才算定性!
在之前的应该使用“涉嫌”。

『柒』 凡是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做出行政处罚规定吗 急急急

立案只是涉嫌违法,要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还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履行一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才能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处罚法》里都有相应规定的。

『捌』 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能否作出行政处罚

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在司法机关对该违法犯罪行为未作出最后处理之前,行政机关如在向公安机关移送之前未作出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则不再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该类行政处罚,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己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根据上述规定,对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原则上只能给予一次刑事法律上的人身罚或财产罚,即使行政机关已经作出人身罚或者财产罚的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也必须进行折抵。
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如果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这些规定说明以下两点:其一,在实体上,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刑事处罚优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处罚必须和刑事处罚进行折抵;其二,在程序上,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处罚的刑事程序优于行政程序。
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在司法机关对该违法犯罪行为未作出最后处理之前,行政机关如在向公安机关移送之前未作出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则不再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该类行政处罚,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玖』 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做到程序合法

你是执来法者还是被处罚者源?
1、如果你是执法者,那么这个就不是问题了,好好学习吧
2、如果你是被处罚者,遭受到行政不公平的处罚时,那你就根据被罚的项目,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异议的进行行政复议,复议无果的申请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