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
A.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后,多长时间内必须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在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时间到期后或者听证或者陈述申辩后再次合议以后,回就发处罚决定书,答一般是一周左右。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为了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先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依据管理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如果你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有疑问,需抓紧时间向行政机关陈述、申辩或提请听证;如果你没有疑问或放弃上述权利,行政机关将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进入实质处罚程序。
B.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跟听证告知书能同时下达吗
1、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可以同时送达,虽然是两个程序,专但一属般来说可以一起做,这样并没有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2、如果一定要分先后的话行政处罚告知书在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后;
3、此外,只有符合必须听证条件或者执法机关认为应该予以听证的行政处罚才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C.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区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区别:
概念不同: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没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不同:
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是起到一个通知作用,如果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的一些内容有异议,是可以拒签并向上申请重新处理。
处理效果不同:
只要是处罚告知了即要进行处罚了,有处罚决定了不用先行告知。被处罚人可以凭任何一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
1.事实:
(1)案件事实的表述要完整准确。案件事实就是案件发生时的一切真实情况,包括:案件来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要素。相关单位和个人,涉案违法物品标示生产厂家、生产批号、购进渠道、数量、货值、违法所得、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违法行为定性及相应的违法后果等内容应写全。叙述一般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对影响自由裁量的从重或者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执法人员也应当写明。另外,在叙述事实时不应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
(2)证据的列举。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求明确、具体,全面列举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认定的每个违法事实要素都要有证据支撑以及证据分析过程,证据列举方式既可以在叙述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也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单独列举分析。
(3)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情况。对是否点赞当事人所提出观点的理由应详尽说明。应当表述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时间、形式,当事人有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述意见的,应描述当事人的申辩要求和理由依据,并将复核以及点赞与否的情况和理由在本文书中予以说明。当事人在听证中对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及其证据也应当按上述要求描述。尤其是不点赞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规,并进行必要的法理分析以说清、说透。
2.理由和依据:
(1)法律适用的理由应全面表述。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结合具体个案事实,对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进行解释,必要时要对法律条款进行法理解释。
(2)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适用到最底一层。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规范合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阐述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理由,包括依法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3.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表述清楚,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客观性和可执行性。罚款除书阿拉伯数字外,应同时采用汉字表述。
第三部分:尾部。
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时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时要写明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具体名称(地址),复议、诉讼的期限,写明制作日期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
D. 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可同时送达吗
对于较大数额罚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是必须同时下的。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扩展阅读: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采用简易程序处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按照事先制作好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有关内容,而不通过立案审批等一般程序,节省了时间,便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适用依据 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 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程序的重要意思是什么
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是一种行政程序,其核心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可能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法律设定一种程序来保障当事人享有必要的知情权,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行使辩护权和防卫权,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力。
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刑罚、行政处分等概念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有时容易混淆,应当认真加以区分:
1.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F. 对一个违法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还用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吗
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下达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企业有向行政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点赞。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G.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有什么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点赞。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告知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种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两类:
1、是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二是实际告知和推定告知。
口头告知方式是指行政主体借助于口头语言来实现其行为意思的方式。这种形式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直接迅速;缺点是缺乏文字依据,发生争议时不易处理。所以,它仅适用于比较简单的行政处罚案件,案情复杂、处罚较重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则不适用。书面告知方式是指行政主体借助于书面文字来实现其行为意思的方式。
书面告知方式在实际执法中应是主流的告知方式,因为它不仅能清楚、完整地表述行政主体的行为意思,使当事人了解到其包含的有价值的信息,从而实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价值目标,而且书面形式解决了发生争议时的证据问题。
从当事人是否真正知情角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方式可以分为实际告知和推定告知。实际告知是指行政主体当面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信息告知当事人。实际告知表现在口头形式告知和书面形式告知的直接送达上,它能够直接将相关信息传达到当事人,为当事人所实际掌握,达到实际告知的效果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行政主体必须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2、是当事人采取配合的态度。
推定告知是指行政主体无法当面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信息告知当事人时,通过法定的其它方式实施告知,并据这种告知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推定已告知了当事人。
在推定告知的情况下,当事人知悉行政行为的内容不是客观上的实在状态,而只是法律上的推定结果。推定告知是实际告知的一种补充,在适用上应确立一种先后次序,在实际告知无法进行或需要很大的行政成本时,再采用推定告知。
H.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套程序的先后下达时间具体遵循原则
您好!依据我国来行源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且该权利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不成立。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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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什么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具体样式如下: (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字[ ]第 号 XXXX (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 X 年 X 月 X 日在 X(案发地点) 因 X (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 的行为, 违反了 X (法律依据的全称) 第 X 条第 X 款第 X 项的规定,依据 X(法律依据的全称) 第 X条第 X 款第 X 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XXXXXXXXXXX 2、XXXXXXXXXXX 3、XXXXXXXXXXX 如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建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可以于 X 年 X 月 X日X 时到 X (一般为行政机关办公所在地) 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 (行政机关印章) (本文书一般二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J. 行政处罚程序有听证告知还须事先告知吗
听证只是听取意见的程序,做出最终处罚决定之前仍然是需要发告知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