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1、根据相关法复律规定,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应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因此,清算中的公司与第三人签订与清算无关的合同一般均被认为是无效的,但第三人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无过错则应认定合同是有效的。

②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企业异常倍吊销
按照政策是不能再做经营的
当然签署的一系列的合同是无效的这是对方公司没有查
查起来话恐怕也是损失。
建议尽快解决吊销问题
或者换家公司来从新签署合同。

③ 企业执照被吊销能签订合同吗

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签发的公司注册登记的法定证书,公司的成立以取得营业执照为标志。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管理中一种重要的行政处罚措施。就营业执照的本义而言,是指公司获得营业许可、具有营业资格的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公司营业,禁止其进行新的经营活动。因此,“吊销营业执照的后果应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而不应同时将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法人资格的取消必以公司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③。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导致公司解散与清算程序的启动。 目前理论界的通说是认为吊销或撤销只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只是权利能力范围缩小,在清算期间,企业可进行与清算事务相关和必要的民事行为。人格消灭说意味着在清算前公司已消灭,使清算无法进行,与事实相悖,已被学界摒弃,但在我国司法和执法中仍有其存在空间,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十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 司法实践中认为被吊销公司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的观点也与此说有关。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律采用同一人格说和拟制说,如美国《示范公司法》在解散的效力一节中规定“一家解散的公司继续其公司的存在,但不能继续经营业务,除了是经营和其结业有关的以及和清算有关的业务和事物”。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91条规定:“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公司一旦解散就进入清算阶段,该公司的字号或名称应加上‘清算中的公司’字样。为了清算的需要,公司法人资格继续保留,直至清算结束时。”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第25条规定:“解散之公司,于清算范围内,视为尚未解散”,其司法实践中也认为“公司经解散后,其法人人格非即告消灭,必须经清算程序,处理其未了事务后,始归消灭。公司未清算终结前仍视为存续,不因清算人怠于进行清算程序而异”。⑤公司解散后,应进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结前,法人之人格于清算范围内仍然存续,必须待清算完结后,公司之人格始得归于消灭。其实,同一人格说和拟制说在结果上是一致的,不论是本来就有的还是拟制的都认为在清算范围内,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 被吊销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继续存在,但有特定的范围,即必须是与清算事务相关的和必要的民事行为。法国民法典第2449条规定:“当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时,董事不得再拓展新业务。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董事对拓展的新业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韩国公司法第57条也规定“清算公司的权利能力限定在清算的目的范围内。” 我国公司法第195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这些都对被吊销公司行为的范围作了规定。因此,在清算中,凡是从事新的经营活动或向部分债权人履行、放弃部分债权等行为都是无效行为。公司吊销后其原法定代表人所为并不代表公司,由其本人承担后果。公司原工作人员行使订立合同、放弃债权、变卖转移财产等行为都应认定无效。

④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用公章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文件,其标志着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领导下进行正常的业务。但是被吊销后,就属于违法经营,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所有经营都须有照经营。故该协议应为无效合同。

⑤ 企业在吊销执照下签订的合同

企业在吊销执照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借款,可以直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约定的利息回报如果超过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法律上都不予支持

⑥ 一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营业执照代表一个公司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被吊销了,主体资格都没有了,与别的公司签订的合同当然无效了。

⑦ 可以与已被吊销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

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已经处于吊销状态的公司,说明从法律上,这个公司已经不存在,即然主体不存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就无效。应当及时要求与合法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护自己的权益

⑧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可以归纳出合同的生效条件为以下几点:

1、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要真实;

3、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法人已经不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所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8)公司吊销可以签合同扩展阅读: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一要件要求当事人能够了解合同的状况和法律效果,对保护其合法权益和减少纠纷均具有意义。 自然人签订合同,

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缔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但有如下例外:

1、可独立签订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或被免除义务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签订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3、可独立签订日常生活中的格式合同或事实合同,如利用自动售货机、乘坐交通工具、进入游园场所;

4、签订处分自由财产的合同,如学费、旅费等由法定代理人预定使用目的的财产和处分;

5、其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按照我国原来的法律规定及其理论,法人签订合同严格地受其宗旨、目的、章程及经营范围的制约,超过经营范围的合同无效。这种做法受到了学说的批评,现已有所发展。

具体案例:

安徽蓝天领航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15户企业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22日在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网站、原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当事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19年1月28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网站、

原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公告,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安徽蓝天领航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15户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九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的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分支机构由其法人企业组织清算,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