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立案
① 关于行政处罚立案的问题
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初回步认定的答违法行为
2、该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该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
立案:是指确立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的生成。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处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外,都应当正式立案。立案标志着案件的“出生”和一般程序的正式启动。
② 行政处罚的立案和受案有什么区别
受案是指受理案件,比如说举报人举报登记后,行政部门就可以说对举报事项已经受案。立案是指经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经领导签署意见后要立案调查的,才作为立案处理。有时受案的经调查不符合规定可以不立案
③ 环境行政处罚自立案起已超3个月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相关部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专有违法违规行为属,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七十九条【期间规定】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外,其他期间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第七十三条【监督检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④ 对行政处罚有没有立案时间规定
行政处罚法没有具体规定。某些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部门有些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有的地方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
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⑤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限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拓展资料
一、行政处罚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的处罚具体原则有:
1、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2、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3、一事不再罚原则。
4、结合教育原则。
5、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6、申诉和赔偿原则,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
二、根据《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指导意见》立案、结案以及办案期限的计算
第三条执法部门对巡查、报案、控告、举报等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受理,进行登记,及时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事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但经过审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不立案;
(二)对属于自身部门管理范围的案件,但依照行政执法相对集中权的规定归口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的,应当在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内移送;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登记后3个工作日移送。
第四条执法部门应当自下列情形成就之日起7日内结案:
(一)不予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
(二)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其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法部门收到执行文书、罚款缴纳票据等执行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且执法部门收到司法机关案件移送文书的;
(四)其他需要结案情形的。
第五条案件的办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下列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执行期限:
(一)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的期间;
(二)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认定案件相关事项的期间;
(三)听证的期间;
(四)公告、邮寄送达文书的公告、在途期间;
(五)法定原因、客观原因经批准中止调查或者执行至恢复调查或者执行的期间;
(六)执法部门与当事人达成行政强制执行协议后,协议执行的期间。
第七条需要延长案件办理期限的,执法部门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7日以前,办理延长办案期限手续并明确延长办案的期限。需要对行政处罚相对人进行调查询问、核实案情,行政处罚相对人因客观原因不能配合调查取证的,查找、通知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⑥ 行政处罚立案期限应在多少时间内立案
1、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2、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在三日内开始进行审查,一般审查期限是十日,最长期限是三十日。
3、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立案。
4、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
5、公安信访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是六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上述期限的计算,是从公安机关接受线索或材料后,作出案件登记之日起始。二是各省、市的公安机关,可能有更具体的立案审查期限,且因省(市)而异,但具体期限肯定等于或少于而绝不会多于上述相同情形的期限。
⑦ 关于行政处罚立案的要求。
要求:
一、发现违法行为。
“发现违法行为”其发现的来源可以是: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控告、上级交办、下级报办、其
它部门移交及违法嫌疑人主动交代等;这里的“违法行为”不是指已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行为,
只要求简单的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即可,包括有明确的涉嫌违法嫌疑人、有客观的违法事实及初
步的证据资料等。
二、执法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应理解为首先违法行为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包括地域管辖范围、
职权管辖范围、级别管辖范围;其次,对该违法行为,如果一旦查证属实,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制
裁后果(即有违则,有相应的法则)。
总结起来,立案的具体可操作的条件有:
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2)有确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3)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7)行政处罚自立案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七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十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