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个体工商户与个体经营户有什么区别

个体工商户与个体经营户的区别?
两者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唯一的区别可能是有没有工商登记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

个体经营户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是两者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二是两者成立的条件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要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 “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而个体工商户是否采用字号名称,完全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法律、法规无特别要求。
(2)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及从业人员。而个体工商户无此限制,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须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是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
(1)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其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而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一般不能转让。
(2)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而个体工商户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3)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广泛的经营自主权,包括依法申请贷款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贸经营权、获得有关技术权、广告发布权、商标印制权、招用职工权等。而个体工商户在土地使用、外贸经营、广告发布、商标印制及招用职工等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的管理。而个体工商户必须亲自从事经营活动。
四是两者核发营业执照的期限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或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个体经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五是两者缴纳的税费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对企业征税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需交纳管理费。而个体工商户除依法纳税外,还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六是两者的清算程序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而个体工商户歇业时无清算程序,只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七是两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期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个体工商户偿还债务的时效期间及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无特别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两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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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个人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

方法如下:

申请来经营的个人源和家庭,从事个体所在地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经营者和员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件,一寸执照冠照片2张,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两件的租赁合同或其他财产证明的复印件各1件),到工商管辖的地方开业申请2件,申请领取报告表1件,员工的兵役登记表1件,名称需要到市工商局办照行贿领照委员会表。已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县级行政管理机关原子力机构得到营业许可后,正在经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介绍,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也包括所在地。
含税的话,根据你的营业额的话,会变成60 ~ 120元。

拓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工商户还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字号进行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家庭或户。《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它们的债务,在个人经营的情况下,以个人财产承担,在家庭经营的情况下,以家庭财产承担。网络

Ⅲ 注册个体工商户对经营场有什么要求

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一定要有经营场所,因为经营场所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中规定的,应当登记的事项。注册个体工商户,地址需要商业地址,不过有些地方的不是商业地址也可以(需要街道办开证明)。工商部门特许房屋使用用途为住宅的场所作为商业用的经营场所。

(3)个体工商户管理扩展阅读: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Ⅳ 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个体征管操作业务规程,明确税务机关各部门个体征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局个体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各部门办理个体涉税事宜时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及应遵守的工作程序。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三条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地证明以及一寸法人照片一张,到绥芬河分局综合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 对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但已经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采取“简易办证程序”。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租赁合同及照片办理税务登记,绥芬河分局综合窗口受理后,须在税务登记右上角加盖“临时”字样戳记。
第五条 受理税务登记工作人员对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后,向办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办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填写后,由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人员按字迹清楚、项目完整、填写准确、印章齐全的要求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打印。
第六条 持有下岗再就业优惠证明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免征办理税务登记工本费。
第六条 税务登记办理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对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以税管户”的征管办法,由稽查局按月征收临时经营期税款,但临时经营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机关办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税务登记正、副本、相关纳税资料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资料到绥芬河分局综合窗口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征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持上述征件办理登记变更。
第九条 受理人员审查变更资料后,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给申请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办理程序相同于税务登记。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因解散、破产、撤消等原因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凭证、发票购买簿及剩余发票到地税办税大厅综合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 申请人首先在绥芬河分局综合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然后到稽查局综合股接受检查,结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经稽查局长签字、分局加盖印章完成稽查环节。
(二) 申报人携带检查表、完税证明到绥芬河分局综合窗口进行审核,检查无误由经办人、分局长分别《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签字,分局加盖印章。
(三) 绥芬河分局负责将个体工商户注销信息在下一个征期前传递市局信息站,由信息站统一处理注销。
第三章 停(歇)复业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的停(歇)复业由绥芬河分局负责受理。自管户纳税检查及发票使用情况检查由稽查局负责。
第十一条 个体自管户应于征期前每月25-30日到绥芬河分局综合窗口办理停(歇)业。并携带税务登记副本、纳税定额卡、发票购买本、剩余发票等资料,领取《停(歇)业登记表》一式两份。由稽查局对纳税情况、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结清欠缴税款及罚款。出具纳税检查表、发票使用情况检查表,经办人、稽查局长分别签署意见。绥芬河分局根据稽查局意见办理,由经办人、分局长分别签署意见。并收回发票购买本、剩余发票、税务登记证副本。将《停(歇)业登记表》一份交纳税人保存,一份本分局留存。
第十二条 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上缴发票同时应报送一份“欠帐明细”,注明未收回餐费单位及具体金额,停业期间如有欠款回收按明细到绥芬河分局领取相应金额发票。
第十三条 个体共管户办理停(歇)业应携带税务登记副本、定期定额纳税卡等相关纳税资料,在绥芬河分局接受纳税检查。经经办人审核无误填写《停(歇)业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局长签署意见。纳税人领取一份,本分局留存一份。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需要复业时,凭《停(歇)业登记表》到绥芬河分局办理复业手续。受理人向其发放《复业登记表》一式两份,由经办人签署意见,分局长审批。文书交纳税人一份,本分局留存一份。
第十四条 停(歇)业业务信息由绥芬河分局在信息站向中行第一次传盘前录入税收征管操作系统;复业业务信息应在该项业务发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录入。
第四章 纳税申报
(按《个体借记卡缴税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发票管理
第十五条 绥芬河分局负责发票领取销售工作。自市局领取发票后,负责发票销售窗口人员应将领取发票按种类、流水号、字轨等情况录入征管操作系统软件发票模块,所有发票销售通过省局征管操作系统软件进行管理。同时建立手工帐簿,记载发票领取与销售情况。
第十六条 销售环节
(一) 饮食业发票受理:对第一次购票的纳税人,应审核纳税核定表后发放购票审批表,由纳税人逐项填写并加盖专用章;销售人员对纳税人填好的购票审批表进行审核,审核后按申请的种类数量打印《饮食业购票应纳税清单》,完税后出售发票。
(二) 旅店业、服务业、建安业发票的受理:对新开户首次购票的,应填写《使用发票申请表》,加盖公章后经审批当日出售;建安业实行“以票管税”的管理方法,纳税人经审批领取发票稽查局代管代开。
(三) 交通运输业个体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由业务科负责。纳税人应携带车主身份证件、车辆行驶证件、车辆营运证件、一寸照片等资料,经业务科审核认定,在办税大厅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科在代开软件系统中录入综合税率,纳税人在稽查局完税开具发票。
(四) 饮食业发票由经办人填写综合税率及受理意见,经分局长审批即可销售,市局对其纳入考核范围;其它发票的销售必须经业务科审核、市局主管理局长签字。

第十七条 发票查验 个体工商户发票查验工作由稽查局负责。纳税人旧票换新票时,必须由稽查局对其使用过的发票进行检查。实行“以票管税”的,计算应补税款并对其征收;交通运输业个体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当月抵扣”,即购票应纳税款抵扣其在运管站缴纳的定额税,抵完为止。有违章行为的要按规定对其处罚。查验过的发票要加盖“查验”印章,由绥芬河分局负责销售新发票。
第十八条 发票兑奖 有奖项发票的兑奖在绥芬河分局办理兑奖手续。有代付手续费的纳税人首次兑奖须携带税务登记、发票购买簿、完税证明等手有关资料,在办税大厅个体窗口填写《兑奖申请表》一式两份,受理人将有奖发票信息录入发票兑奖系统软件审查,违章发票按程序传递业务科,转交稽查局进行处理;无问题的由业务科签署意见,在计会科领取奖金及手续费。此项工作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定成。中得100元以上奖项的中奖者兑奖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以便受理人核查、登记,其办理程序与以上相同。此项工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白条子换发票 个体工商户生白条子换发票业务时,应携带介绍信、或证明等资料,在绥芬河分局综合窗口按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应征税款,以完税证明为凭据到稽查局开取发票。此项工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章 定期定额管理
(按《绥芬河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个体稽查
第二十条 日常检查
(一) 逾期户检查 每月征期过后,个体稽查对本辖区内的逾期户进行检查。对逾期户以文书形式进行催缴。补缴税款及处罚工作应由稽查局执行环节负责。逾期户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稽查人员当场收缴。
(二) 个体稽查应每个月内对本辖区的新开户、变更户、停歇业户检查一次。对于新开户、变更户要以文书形式通过知当事人进行税务登记办理、变更。并按新开户、变更户经营规模、效益情况提出定额建议,每月25日前报送市局业务科。根据《停(歇)、废业清单》检查本辖区的停歇、废业情况。
有假报停的按规定处罚。
(三) 个体稽查组要根据每月的检查情况制作检查记录表,将相关资料按月装订成卷保存,以供查询。
第二十一条 专项检查 稽查局应在每年针对个体漏征、漏管户、个体房屋租赁行业或其它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总结报送业务科。稽查局必须及时完成上级局布置的各种专项检查任务,并按规定的期限完成总结、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强制执行的个体业户,必须手续完备,文书齐全。当日上报审批的,审批后两个工作日内执行,应解除强制执行的,在一个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三条 失踪户管理 对于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由管片稽查检查后填制《失踪纳税人通知书》,经分局长认定签字报送市局业务科。有三个月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但不能确定该户不存在的,可以将其按非正常户管理,填制《非正常管户清单》,其报批程序与失踪户相同。

第二十四条 举报案件 有涉税举报案件发生的,统一由市局业务科填制《税务案件转办单》,经市局主管局长签字后连带举报材料移交稽查局处理。稽查局要在转办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个案的稽查并书面形式报送业务科,同时报送个案相关的各种文书资料。

第八章 征管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分局、机关科室应加强基础征管资料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文书用量分上、下半年报送计划, 由业务科负责征管文书的印制与发放。制作自制文书须经市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各种征管文书使用参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分局、机关科室要按规定对征管文书进行保存。基础资料的装订、保存应以“及时、完整”为原则;除税务登记表、企业申报表可以按年装订外,其余资料应按月装订,按月装订份数较少的,可以按季装订。年末统一归档。
第九章 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体享受税收政策优惠的管理程序为:
(一)、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凡持有下岗再就业证明的纳税人,携带工商营业执照、下岗再就业证、法人身份证等资料,由稽查局审核和实地调查,稽查局出具调查情况,签属意见后上报市局业务科。
(二)、随军家属从事生产经营的减免税程序。凡符合财税(2000)84号税文件规定的纳税人,携带军官证件、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表明身份的证明、申请书、身身份证件、家属身份证明等规定的资料,由稽查局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反馈市局综合业务科,办理定额减免税手续。
(三)特困户、政府“1+1”50户帮扶工程户不在享受全额减免税收优惠,只适当减征。
第十章 其它业务
第二十九条 各分局要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市局布置的报表、总结、及临时交办等工作。
第三十条 每年车船使用税(个体)征收工作由稽查局负责。纳税人购买税讫时一并提供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等证件。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因税务局、中行原因当期多扣税款的,可以由信息站负责在下个征期抵补税款。并在征期过后将抵补税款信息传递给稽查局。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有多缴税款的,应持税务登记、纳税凭证、印章及相关资料到稽查局接受检查。检查无误制作纳税情况检查表,并填写《退税申请调查处理书》及《申请退税审批》,由稽查局、业务科、计财科负责人分别审批, 市局主管局长签字后在计财科退取多缴税款。

第十一章 处罚标准(法律责任)
(按《绥芬河市地税局对纳税人违章处罚标准》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绥芬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个体户管理制度

下面是个体户的部分管理条例
1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2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3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5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6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7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8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
9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0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11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12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13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1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15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16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7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8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19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
2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侵害个体户权益
22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Ⅵ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Ⅶ 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工商户还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字号进行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家庭或户。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它们的债务,在个人经营的情况下,以个人财产承担,在家庭经营的情况下,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办法由税务确定: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户的区别如下:

个体工商户:

一、个体户不需要注册资本、只需要投资额,不需要会计每月报税

二、个体户每月需要工商管理费及国、地税定额税(按区域工商局收费)

三、个体户企业企业只能为:XXXXX贸易商行、XXXXX经营部....

四、个体户(经营者)不能变更

五、需要流动人口婚育证(本地人则不需要),一寸照片两张六、所在地的房产权

小规模纳税人:

一、有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限制。

二、股东最低需要两人以上.

三、需要会计每月申报税率(无营业额只需零申报)

四、不城要缴工商管理费及国、地税定额税

五、有限公司可以变更任何一项范围(除工商注册号及税号不变)

六、经营期限比较长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一般纳税人可分为生产供应商(工厂、企业、公司)或者是中间批发商或者是零售商,但是必须达到如下标准:

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也不同,使用的税率也不一样。一般纳税人一般是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是核定征收。

(7)个体工商户管理扩展阅读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15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准时限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为15日内。办理时限: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及年检验照为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