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换了实控人3年内还能重组吗

这个规定证监会是不允许他们再重新重组的

㈡ 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后多久不能重组

在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后,交易所将启动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程序,如发现股回票交易明显异常答,交易所将及时把结论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自主决定是否终止重组。如决定终止重组,上市公司需承诺6个月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终止重大重组的,公司在12个月内不得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此外,上市公司如就非公开发行的传闻予以澄清的,需要承诺在三个月内不筹划非公开发行事宜。



(2)重组办法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资产重组应该遵循以下的原则:

1、资产重组要以产权连接为基础。因为以产权选接为基础的资产重组是牢固的,它避免以契约形式来进行资产重组时过多的谈判成本和道德风险;同时,真正的产权转移可以为新企业的产权明晰创造条件,使新企业拥有完整的产权。

2、资产重组要以市场的要求为出发点。国有资产重组过程中切忌政府的过多干预,而必须是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根据市场提供的信号,按照资本追逐效益的原则来进行操作。

㈢ 是自己辞职,还是被(重组)辞职

正常情况下,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手续如下: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条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
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法规主要有:《工会法》、《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法》、《社会保险法
》及实施若干规定、《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
、《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
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各地制定的法律
法规,以及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等。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程序:
1、查清事实,取得证据。要注意收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单
位规章制度的证据。(如:劳动者做出书面的检讨或者解释、说明和承诺,
留档备查)
2、书面通知并作公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
知劳动者本人,可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如本人不在,交由同住的成年亲属签
收;直接送达有困难,可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
达日期。
3、离职手续的办理:交接班、结清工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
理社保和各种档案转移等。
四、相关通知:
1、解除通知(范文)
XX先生/小姐:
因你试用期未通过考核,不符合本公司在录用你之前所公布的你所在职
位的录用条件。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予以辞退。
请于先X年X月X日X点至本单位行政人事部办理离职移交手续。
XXX公司行政人事部X年X月X日
2、开除通知书(范文)
XX先生/女士:
鉴于您在担任本单位XX(写明职务)期间,违反公司XX规定,
1.XXXX
2.XXXX
严重违反了我单位的规章制度,损害了单位利益(根据实际原因注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决定予以除名。
请您于X年X月X日前办理业务及离职交接手续。
本公司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XXX公司行政人事部X年X月X日

㈣ 并购重组的几个法律风险及防范

您好,如何防范并购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交易前的审慎调查:对目标企业的概况、经营业务、股权结构、企业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律程序等相关方面,因不同的收购方式而有所不同侧重。
(二)交易方式选择:股权并购、债权并购、资产并购、合并、分离
(三)交易标的的合法性及风险性审查
(1)审查并要求转让方保证对其转让的股权或者资产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已经履行所有必要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
(2)如收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必须经得该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收购国有产权必须经过法定评估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等。
(3)审查并要求转让方保证股权或者资产没有附带任何的抵押、质押担保或者优先权、信托、租赁负担等,保证受让方不会被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相关资产在数量、质量、性能、安全、知识产权甚至环保等方面均符合约定要求,不存在隐瞒任何不利于收购方或者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4)若涉及收购“壳资源公司”或核心资产、技术,则应当注重在有关资质(如收购经营业务须国家批准的特种经营企业)、政府批准文件及其合法性和延续性。
(四)债务风险防范
企业并购目的一般是要达到对某一企业的控制或者获得收购资产的使用价值。若在并购交易中因为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将使收购方利益受损。对于该等风险的防范措施:
1、在股权并购中,由于企业对外主体资格不因内部股东变动而改变,相关债务仍由企业自身承担。除在收购前审慎调查目标企业真实负债情况外,还可在并购协议中要求转让方作出明确的债务披露,除列明债务外(包括任何的欠款、债务、担保、罚款、责任等),均由转让方承诺负责清偿和解决,保证受让方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则,转让方将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遏制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作用。但这种约定目前从法律上不能对抗第三人。
2、在资产并购中,交易标的为资产,需要保障所收购资产没有附带任何的债务、担保等权利负担(如不存在已经设置抵押情形;房地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该条对收购方具有“债务风险隔离”的作用,虽然增加程序的繁琐性,但要求出卖人履行公告通知申报债权的程序,是国企改制收购中不可缺少的债务风险防范机制。

㈤ 如何防范并购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您好,如何防范并购重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交易前的审慎调查:对目标企业的概况、经营业务、股权结构、企业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债务,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律程序等相关方面,因不同的收购方式而有所不同侧重。
(二)交易方式选择:股权并购、债权并购、资产并购、合并、分离
(三)交易标的的合法性及风险性审查
(1)审查并要求转让方保证对其转让的股权或者资产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已经履行所有必要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
(2)如收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必须经得该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收购国有产权必须经过法定评估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等。
(3)审查并要求转让方保证股权或者资产没有附带任何的抵押、质押担保或者优先权、信托、租赁负担等,保证受让方不会被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相关资产在数量、质量、性能、安全、知识产权甚至环保等方面均符合约定要求,不存在隐瞒任何不利于收购方或者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4)若涉及收购“壳资源公司”或核心资产、技术,则应当注重在有关资质(如收购经营业务须国家批准的特种经营企业)、政府批准文件及其合法性和延续性。
(四)债务风险防范
企业并购目的一般是要达到对某一企业的控制或者获得收购资产的使用价值。若在并购交易中因为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将使收购方利益受损。对于该等风险的防范措施:
1、在股权并购中,由于企业对外主体资格不因内部股东变动而改变,相关债务仍由企业自身承担。除在收购前审慎调查目标企业真实负债情况外,还可在并购协议中要求转让方作出明确的债务披露,除列明债务外(包括任何的欠款、债务、担保、罚款、责任等),均由转让方承诺负责清偿和解决,保证受让方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则,转让方将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遏制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作用。但这种约定目前从法律上不能对抗第三人。
2、在资产并购中,交易标的为资产,需要保障所收购资产没有附带任何的债务、担保等权利负担(如不存在已经设置抵押情形;房地产不存在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等)。对于完全依附于资产本身债务,不因资产的转让而消灭,必须由转让方在转让前解决,否则应当拒绝收购。
3、在国有企业改制的产权收购中,由于目前国内司法实务将企业资产视为偿还债务的一般担保,贯彻“企业债务随资产变动而转移”的处理原则,这一做法产生不同于一般债务负担的处理结果。根据该原则,收购方受让国有产权且支付对价后,却仍然可能对改制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该条对收购方具有“债务风险隔离”的作用,虽然增加程序的繁琐性,但要求出卖人履行公告通知申报债权的程序,是国企改制收购中不可缺少的债务风险防范机制。
(五)担保机制
并购交易需保障收购股权或资产安全性、避免债务风险,如果在审慎调查和并购协议条款设计(相关保证与承诺、违约责任条款等)妥善处理,可在法律层面降低有关风险,但在现实层面上,并非百分百安全。并购交易中的债务等风险可能潜伏一段时间才暴露,如果转让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转移财产或其偿债能力因客观情况而大大降低,即使转让方承担责任,但无财产清偿,收购方仍将遭受损失。所以,为规避风险和提供交易的安全保障,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设立担保机制,即要求转让方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抵押、质押或者提供具有代为偿还能力的第三人担保。在转让方没有偿债能力后,可以追索担保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㈥ 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发现案件调查人员不符合规定,可否重组调查人员重新调查调查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 统一的陈述和申辩时限,回 一般行政过程中,应考虑答 相对人的实际情况,实践中一般行政机关会给当事人1-3天的期限。

例如《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一至三日。

㈦ 公司被深交所批评.新规下影响后续资产重组吗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上版市公司存在权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16年7月11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从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处分,不存在影响公司发行股份的情形

㈧ 上市公司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过,可以进行并购重组吗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回,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答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你还可以参照第39规定。

㈨ 重大资产重组新规,重组对象是不是都要求ipo标准

  1.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重大资产重组及借壳上市的有关规定归纳如下:

  2. 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

  3. 指《重组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4. 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要求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归纳如下: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规;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所涉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情形;

(四)所涉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或者转移无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无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独立性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注意

以上原则要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另外,根据监管部门答复:对于涉及其他主管部门批复的,中介机构应当就本次交易涉及哪些部门批复、是否为前置审批、批复进度、不确定性风险,以及无法获取相关批复对本次交易的影响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予以披露。

5. 重大资产重组的构成标准

根据《重组办法》第十二条,对购买、出售的资产要求如下:

(一)总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注意: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

6. 借壳上市的构成标准。

根据《重组办法》,构成借壳上市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第二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第三

、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并予以披露(见本文二)。

第四

、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一)充分说明并披露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须经注会专项核查确认,该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监管部门答复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时,原则上在交易完成后应取得标的企业的控股权,如确有必要购买少数股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或者与本次拟购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通过交易一并注入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整体质量。

(二)少数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对应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三项指标,均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同期合并报表对应指标的20%

此外

,少数股权对应的经营机构为金融企业的,还应当符合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购买股权的,也应当符合前述条件。

第五

、借壳上市与IPO要求等同

。即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第六

、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要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

的是,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借壳的交易行为。

扩展阅读

增发与重大资产重组、借壳的区别

做重组预期的必须要搞明白增发与重大资产重组的区别,这样就可以知道哪些股可以重组,哪些股可以搞增发,什么时间内不能增发或重组,节约不少时间成本,也有利于缩小选股范围,灵活股票操作方式。今天就用最直白明了的语言说说区别,有错误之处请高手指正,喜欢口出不逊、装叉装淡者请你绕行。

先说说增发

,增发说白了就是通过发行股份融资,融的钱投向或还债或补充资金或购买资产。这里面又分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公开增发因为面对的是公众,影响广泛,比较严格,必须是财务健康正常公司,且无违法违纪污点。定向增发因为面对十个左右的发行者,所谓周瑜打黄盖,就要求宽松,只要无违法违纪无污点就行了。所以ST公司只能搞定向增发。

再说说重大资产重组。

一般资产重组都是通过发行股票进行的,投入的方向当然是购买资产。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发行股票的资产重组就是增发购买资产,似乎就是增发。但重大资产重组在违法违纪上要求就比较低,虽然也要求了不存在立案情况,但责任高管辞职的可继续;没有做出行政处罚满36个月以及公开谴责满12个月的规定,只是说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3年这种笼统的限制。这就大大放宽了可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的范围。因此,重大资产重组是ST公司的救命稻草。

借壳就是规定更严格的重大资产重组

,控制人发生变化并且资产额达上一年的百分之百,审批等同于IPO。

总结一下,烂公司可搞借壳(创业板除外)和重大资产重组,好公司才有权公开增发,无污点的烂公司也可搞定向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