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维护我的相邻权

你好

这个可到消防部门投诉,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排除妨碍拆除。

⑵ 相邻权的问题

给您从网上找到了这些资料,希望能对您提出的问题有所帮助。

■什么是相邻权?

相邻权是个法律用语,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相邻权问题由《民法通则》和《物业管理条例》调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里面也有相关规定。

■以案说法

阳光权赔偿法律太笼统

市中院民二庭李传炜法官告诉记者,近几年,随着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涉及挡光、噪声、滥建护栏等相邻权纠纷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呈现投诉趋热的态势,一个庭一年就能接案几十例。

李传炜说,我国对阳光权的规范相对较少,从民法角度讲,仅是《民法通则》在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关系时,对其有严格规定,而该规定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寻求平衡,成为赔偿的难点。”她说。

另一位法官则向记者坦言:“《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了侵犯相邻权有三种承担责任的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然而在法院众多的采光权、通风权的案件中,法院判决结果大多为前两项内容,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而能直接判决赔偿损失的案子少之又少。”
问其原因,这位法官笑着说:“你说阳光值多少钱?”据了解,目前能直接判赔偿的采光等相邻权案件,也多是一些案情简单、双方没有太多异议的案件。

赔偿究竟如何计算?

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相邻权的损失赔偿数额往往较少。设计院代理律师王玉璞不无忧虑地指出:“赔偿金相对来说并不高,所以开发商往往并不在乎这点经济赔偿,形成用金钱就能解决一切的习惯,但其实,相对于住户或者一个单位永久享受阳光和通风的权利,不是几万、几十万就能换取的!”

既然法律上存在空白,为什么不尽快立法呢?有法学专家表示,主要是很难划定出一个具体的标准,房价的不确定、日照时间的难以细化以及不同人对阳光通风的不同认识等,甚至同一城市,不同地段,地理条件就相差很多,不可能以一个固定标准来计算。

目前,不少法官对简单的采光权案按照电价等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但这一数额实在少之又少。

措施

事前预防胜于事后诉讼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相邻权”诉讼通常发生在侵权之后,而在此之前,受害者面对侵权行为往往熟视无睹、无动于衷,而法院也大多要等到既成事实后方予立案,从而耽误了将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极好机会。

法院一位领导说:“我们搞法律的,自然对采光等相邻权比较注意,法院前面本来要盖一座高层,但还没开始盖就让我们通过法律途径停止了侵害行为的发生。”记者果然看见法院对面的楼房只建到三四层就停建了。

一位法学专家提醒广大群众,为了真正讨到“阳光权”,对于环境遭受侵害应当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而不应该把维权寄托在“事后胜诉”上,让法律充分发挥事前的预防和制止功效,而不能仅靠事后执行判决来发挥法律的威力。只有这样,“阳光权”才有望走出尴尬的境地。

期待

《物权法》将弥补法律空白

如今,在寸土寸金的大中城市中,楼间距缩水是非常普遍的事情,“阳光权”纠纷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但直到现在,受害方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捍卫自己的“阳光权”。

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的高律师则对“阳光权”补偿细则出台充满信心和期待。他介绍说:“众所周知,现在物权法草案正在审议之中,而阳光权作为《物权法》草案所要维护的诸多物权之一,将会出台详细的规定,那么相关补偿细则的出台也不会太远了。”

■相邻权案例

2000年7月,于某等三十九户位于中环线北侧的居民以遮挡阳光、影响通风将位于中环线南侧的某房地产开发商诉诸法院。这起在1999年轰动一时,并因居民聚众抗议,造成中环线交通堵塞长达半日的相邻权纠纷终因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而走入诉讼程序。
1999年,某房地产公司在于某等居民住房的南面相隔中环线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寓住宅。该公寓住宅属于高层楼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居民以日后建成的公寓住宅定会影向采光为主要理由,先后到施工现场、售楼处、及中环线等处进行抗议,不仅造成房地产公司停工四十余天,而且一度造成中环线长时间堵塞。房地产公司在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的主持下,与居民代表进行了协商,居民提出高额赔偿的要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而成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着重从两个角度进行了本案的应诉工作:
一、原告称被告非法开工为非法建筑,是因为原告对工程开工等环节的政府审批及管理缺乏了解,并整理搜集被告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寓为合法建筑的身审批手续及证明文件,证明该项目为合法建筑。
二、被告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寓虽然客观上减少了原告的采光时间,但并不构成对原告相邻权的侵犯。被告的建筑不仅符合天津市规划管理的要求,同时也符合国家建设部关于旧区改造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
法院最终因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
一审判决后,三十九原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场旷日持久的相邻权纠纷终于以房地产公司胜诉划上了句号。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采光权属于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相邻权,它不是无条件的绝对权利,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在城市建设发展的不断更新的过程中,新建建筑遮挡现状住宅也就成为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新建建筑给现状住宅带来的采光变化,其合理的范围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规划与消防等部门的行政许可。
新建建筑应当是办理了规划、消防等建筑行政审批的相关手续,建筑间距符合规定的合法建筑,这样的合法新建建筑对四周现状建筑的遮挡是合法的遮挡。
一般情况下,规划与消防的行政审批是充分考虑到间距、遮挡、消防的法定要求,并且满足建设部规定的日照时间。这样的新建房屋不构成对现状住宅的侵权。

⑶ 住宅小区业主开公司,旁边邻居投诉,开公司的业主不听,物业应该怎么解决

物业企业只是一个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只有业主赋予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权内利,但是却容没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所以物业只能是通过劝说业主,而不能强制执行。
但是物业公司有义务对拒不服从小区物业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向当地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当小区业主不用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如果确需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也不得违反相邻权,并且按照规定办理有关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所谓相邻权,是指向相邻地方提供便利和不得给相邻地方造成危害或危险的义务。产生噪音,已经扰民,而且邻居屡次投诉的,物业公司应有义务向当地有关部门投诉)涉及的部门(传说中的工商局、法院)

⑷ 相邻关系纠纷法院不立案,该找检察院哪个部门投诉4490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并且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的法回院应当予以立答案,你可以将材料准备好书面邮寄给法院立案庭,自对方签收后7天后对方不通知你交纳诉讼费的你可以直接去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寻求检察院的救济途径。

⑸ 投诉邻居违建房屋并侵犯相邻权怎么写。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已经影响我住房采光。应到哪些部门投诉。

违章建筑信访举报,可以向当地政府、规划或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有规划内建筑执法权的城管执法局容举报。

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认定邻居是否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相关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主管部门意见,责令邻居自拆,逾期不自拆,执法机关应当强拆

⑹ 相邻权官司该怎样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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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相邻权?

相邻权是个法律用语,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相邻权问题由《民法通则》和《物业管理条例》调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里面也有相关规定。

■以案说法

阳光权赔偿法律太笼统

市中院民二庭李传炜法官告诉记者,近几年,随着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涉及挡光、噪声、滥建护栏等相邻权纠纷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呈现投诉趋热的态势,一个庭一年就能接案几十例。

李传炜说,我国对阳光权的规范相对较少,从民法角度讲,仅是《民法通则》在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关系时,对其有严格规定,而该规定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寻求平衡,成为赔偿的难点。”她说。

另一位法官则向记者坦言:“《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了侵犯相邻权有三种承担责任的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然而在法院众多的采光权、通风权的案件中,法院判决结果大多为前两项内容,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而能直接判决赔偿损失的案子少之又少。”
问其原因,这位法官笑着说:“你说阳光值多少钱?”据了解,目前能直接判赔偿的采光等相邻权案件,也多是一些案情简单、双方没有太多异议的案件。

赔偿究竟如何计算?

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相邻权的损失赔偿数额往往较少。设计院代理律师王玉璞不无忧虑地指出:“赔偿金相对来说并不高,所以开发商往往并不在乎这点经济赔偿,形成用金钱就能解决一切的习惯,但其实,相对于住户或者一个单位永久享受阳光和通风的权利,不是几万、几十万就能换取的!”

既然法律上存在空白,为什么不尽快立法呢?有法学专家表示,主要是很难划定出一个具体的标准,房价的不确定、日照时间的难以细化以及不同人对阳光通风的不同认识等,甚至同一城市,不同地段,地理条件就相差很多,不可能以一个固定标准来计算。

目前,不少法官对简单的采光权案按照电价等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但这一数额实在少之又少。

措施

事前预防胜于事后诉讼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相邻权”诉讼通常发生在侵权之后,而在此之前,受害者面对侵权行为往往熟视无睹、无动于衷,而法院也大多要等到既成事实后方予立案,从而耽误了将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极好机会。

法院一位领导说:“我们搞法律的,自然对采光等相邻权比较注意,法院前面本来要盖一座高层,但还没开始盖就让我们通过法律途径停止了侵害行为的发生。”记者果然看见法院对面的楼房只建到三四层就停建了。

一位法学专家提醒广大群众,为了真正讨到“阳光权”,对于环境遭受侵害应当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而不应该把维权寄托在“事后胜诉”上,让法律充分发挥事前的预防和制止功效,而不能仅靠事后执行判决来发挥法律的威力。只有这样,“阳光权”才有望走出尴尬的境地。

期待

《物权法》将弥补法律空白

如今,在寸土寸金的大中城市中,楼间距缩水是非常普遍的事情,“阳光权”纠纷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但直到现在,受害方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捍卫自己的“阳光权”。

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的高律师则对“阳光权”补偿细则出台充满信心和期待。他介绍说:“众所周知,现在物权法草案正在审议之中,而阳光权作为《物权法》草案所要维护的诸多物权之一,将会出台详细的规定,那么相关补偿细则的出台也不会太远了。”

■相邻权案例

2000年7月,于某等三十九户位于中环线北侧的居民以遮挡阳光、影响通风将位于中环线南侧的某房地产开发商诉诸法院。这起在1999年轰动一时,并因居民聚众抗议,造成中环线交通堵塞长达半日的相邻权纠纷终因争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而走入诉讼程序。
1999年,某房地产公司在于某等居民住房的南面相隔中环线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寓住宅。该公寓住宅属于高层楼房。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居民以日后建成的公寓住宅定会影向采光为主要理由,先后到施工现场、售楼处、及中环线等处进行抗议,不仅造成房地产公司停工四十余天,而且一度造成中环线长时间堵塞。房地产公司在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的主持下,与居民代表进行了协商,居民提出高额赔偿的要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而成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着重从两个角度进行了本案的应诉工作:
一、原告称被告非法开工为非法建筑,是因为原告对工程开工等环节的政府审批及管理缺乏了解,并整理搜集被告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寓为合法建筑的身审批手续及证明文件,证明该项目为合法建筑。
二、被告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寓虽然客观上减少了原告的采光时间,但并不构成对原告相邻权的侵犯。被告的建筑不仅符合天津市规划管理的要求,同时也符合国家建设部关于旧区改造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
法院最终因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
一审判决后,三十九原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场旷日持久的相邻权纠纷终于以房地产公司胜诉划上了句号。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采光权属于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相邻权,它不是无条件的绝对权利,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在城市建设发展的不断更新的过程中,新建建筑遮挡现状住宅也就成为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新建建筑给现状住宅带来的采光变化,其合理的范围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规划与消防等部门的行政许可。
新建建筑应当是办理了规划、消防等建筑行政审批的相关手续,建筑间距符合规定的合法建筑,这样的合法新建建筑对四周现状建筑的遮挡是合法的遮挡。
一般情况下,规划与消防的行政审批是充分考虑到间距、遮挡、消防的法定要求,并且满足建设部规定的日照时间。这样的新建房屋不构成对现状住宅的侵权。

⑺ 邻居噪音扰民到哪投诉,如何处理

一、民法规定
根据我国的民法还有刑法的规定,邻居的这个噪音,是属于法律上的这个治安管理的范畴的,另外,如果你需要去投诉的话,那么,你是可以报警处理的,如果对你的生活造成了很多的影响的话,那么,你可以向她索要民事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市民遭遇噪音扰民之类的事情,便可拨打110报警,民警将赶到现场对肇事者进行警告,如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则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200至500元的罚款。
北京市律师协会农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指出,实际上这是一个相邻权的问题。所谓相邻权,就是咱们老百姓说的邻居之间产生矛盾了。虽然做铝合金工作的并不是老住户,但是承租人在这儿进行工作,噪音可能导致邻居难以休息好,显然是已经构成了侵权。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首先应该有证据,民事诉讼法有这样的规定。比如,用录像用拍照等等都是可以证实的。另一个噪音标准是不是足够大,这需要一个证明,因为音量的大小法律词是用分贝来表示的,是不是达到70分贝或者达到80以上的分贝,要有这种取证。可以通过环保部门来监测,或者公证部门来公证。相邻纠纷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的时候也是直接起诉噪音的制造者,也就是承租人,直接承租人就可以了。不管他有没有营业执照,他都不能影响他人的休息,因为休息权、健康权是非常重要的。
综上所述,本文从民法和刑法的规定明确指出了噪音扰民确实可以进行投诉的,另外通过环境污染法说明了可以要求赔偿,至于金额和责任,由相关部门处理;若是协调不成,可以向法院投诉。并根据律师委员会说明了噪音对人体是有害的,应该尽量避免。如果对此问题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法律人士。
延伸阅读:
噪音构成侵权
法庭判定精神损害赔偿
小区施工扰民怎么办?
如何举报投诉用工单位

⑻ 因房屋相邻关系致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怎样投诉与索赔

因房屋相邻关系可能导致一些
较为特殊的侵权纠纷,主要包括:1. 甲、乙两家房屋相邻,在相邻房屋之间由于历史形成的必要通道, 甲回家必须穿过乙家门口。此时乙不能以土地使用权归自己为由不让相邻的 甲通过,如建起围堵,或用其他物体予以堵塞等。对于这种情况,甲可以要 求乙拆除围堵,相互之间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外的调解予以解决。如果调 解解决不了,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排除妨碍,恢复原状。2. 甲、乙两家房屋相邻,甲修建新房屋时,与乙的房屋距离太近,以 至于甲的新房房槽滴水至乙家的房屋墙壁上,对乙家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坏。 对于这种情况,乙可以要求甲拆除新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安装一定的 排水设施使水不再滴到乙家墙壁上等。如经协商解决不了,则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或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可 以寻求相应的赔偿。3. 房屋相邻两方共墙的(包括房屋墙壁和围堵墙壁),如果双方对共墙 的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则可以参照历史和现实情况,由相邻双方协商解决, 可以采取实物归一方所有,他方予以补偿等办法。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均对 相邻之墙主张全部所有权时,而主张的双方又拿不出充分证据的,则推定为 共同共有。如果要分割,则按照共同共有分割方法予以分割。4. 甲、乙两家房屋相邻,甲家在自己的房屋边种植树、竹。若干年后, 该树竹长大,其枝条越界影响邻居房屋的通风、采光,或者该树枝直接抵及 他方房屋,对他方房屋的安全及牢固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或影响乙对房屋正常 使用。此种情况下,乙可以要求甲除去枝条或伐去树、竹,造成乙损失的, 甲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要求排除妨 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5. 甲、乙两家房屋相邻,甲家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 窖等而对乙家房屋造成危险或造成损害的,乙有权要求甲消除危险、恢复原 状,如果造成损害的,则要进行相应的赔偿。6. 相邻房屋一方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违反有关规定,在相邻外建造建 筑,由于和他人房屋未保持一定的合理的距离,而影响了他人通风、采光, 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受损害的一方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可以要求侵权 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进行赔偿。如果诉讼外调解不 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当中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有立即停止侵 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7. 相邻房屋一方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如果有排放废水、废渣、废气的 情况,则该方必须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过规 定的标准和范围排放。如甲、乙、丙等几户村民房屋旁有一小型乡镇皮革企 业,长期向甲、乙、丙等村民房屋附近排放不合规定的废水,污染严重。根 据法律的规定,这种排污不得影响邻人的生活和人畜的健康及植物的生长。 而此小型企业的排污已经严重影响了甲、乙、丙等村民的健康,而且还使得 甲乙两家所饲养的猪死亡。此种情况下,受害者即甲、乙、丙等村民可以要 求该企业立即停止排放污水,采取防护措施,确保污水排放不再影响其正常 生活,并对已经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8. 相邻房屋一方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如果在他方房屋附近修建厕所, 如甲在乙方厨房窗户旁修建一个厕所,则会严重影响乙的健康与生活,对此 乙可以要求甲将厕所拆除,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甲不同 意,则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同理,根据法律规定,相邻房屋一方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得在房屋联合体修建牲 畜栏厩,或堆放垃圾、腐烂物、放射性物,有毒物、易燃物、易爆物等,影 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否则他方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9. 相邻房屋一方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所造成噪音、粉尘不得超过国家 规定的标准,也不得造成影响他人健康的异味。即使在自己家中有上述行为 也是侵权行为,如在自己家中凌晨三点大放音乐、高声叫喊,在自己家中造 成粉尘大量外泄等。受害者有权要求侵害者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协 商不成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10. 相邻房屋一方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利用相邻的地理位置或有利地 形、楼层、门窗朝向等非法窥视、窥探、偷听相邻他人的个人隐私的,被侵 权者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如果造成损失的,有权寻求赔偿。如果诉讼 外协商不成,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⑼ 噪音存在但不超标相邻权可以维权吗

噪音不超标的情况下可以跟邻居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可以找物管来解决。
噪音是回只音高和音强答变化混乱、听起来不谐和的声音。是由发音体不规则的振动产生的,从物理学的角度来看:噪声是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
噪音也是指在一定环境中不应有而有的声音。泛指嘈杂、刺耳的声音。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凡是妨碍到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以及对人们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都属于噪声。噪声是一类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交通运输、车辆鸣笛、工业噪音、建筑施工、社会噪音如音乐厅、高音喇叭、早市和人的大声说话等。

⑽ 请帮忙提供几个邻居间有矛盾的案例,最好是相邻权纠纷

首先,我不知道你说的邻里之间的矛盾是什么原因引起的矛盾,再者,我不清回楚答你的具体地理位置和生存环境是农村还是城市。由于问题比较笼统,我只能模糊的回答你。
1.邻居之间,会互相讽刺,尤其是双发家庭背景差不多的,都想让自己压过他,在他们面前威风一点。
2.由于邻居之间存在比较的心理,所以会因为一掉小事去斤斤计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