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面对行政处罚,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有知情权和陈述和申辩权。被处罚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当内仔细分析研容究,重点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对自己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处罚机关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表现在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时指出: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点赞。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❷ 执法考试题,求帮助

小弟有几道题不会,希望好心人能帮帮忙,谢谢了,好人一生平安~~~
(单选题)
1. 李某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则( C )
A、可以暂时终止诉讼
B、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准许
C、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D、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2.税务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相对方缴纳滞纳金的行为是(B )
A.行政处罚 B.执行罚 C.行政处分 D.行政裁定

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 A)当事人。
A、当场交付
B、二日内交付
C、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后交付
D、所报属行政机关批准后交付

4.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B )
A.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拘留
B.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C.不得给予一次行政拘留,一次罚款
D.不得给予一次警告,同时吊销许可证

5.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表现在:(A )
A.赋予相对人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的申辩权
B.没有规定相对人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C.规定相对人对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予执行
D.没有规定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给予造成的损害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6.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A )人。
A、两
B、三
C、四
D、五

6.对偷、漏关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何机关给予处罚:( B)
A.海关 B.税务机关 C.财政机关 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非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C )
A.可以处罚 B.不可处罚 C.应当处罚 D.不应处罚

8.下列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哪项?( D)
A.听证程序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启动,与当事人无关
B.当事人承担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费用
C.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D.可适用于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9.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应如何处理?(A )
A.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B.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
C.起诉期限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但应延长至5年
D.如果已过3个月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诉讼时效已过,将引起诉权丧失的后果

❸ [原创]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哪些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❹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表现在

答,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一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包括:
1,行政机关调查专违法当事属人时当事人有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应听取,不得因为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种类等相关事项。
2,对于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必须向被罚款人开具升级财政厅统一制作的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对于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程序,根据听证结果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4,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还具有申请上级机关行政复议的权利,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违法行使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个人感觉以上5点这个分析应该比较全面了。包括了行政处罚过程中,过程后的各种权利。

❺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给予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主要特征】①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表现;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或外国组织;③行政处罚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违反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④行政处罚以存在违法事实为前提,不一定要求有损害结果。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行政处罚的原则有:①行政处罚法定原则;②公正、公开原则;③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⑤行政处罚不替代其他法律责任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必须依法进行,它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①行政处罚必须由有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国家机关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加以设定;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③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法定依据,并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都必须公正公开。公正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指行政处罚既是制裁违法行为的手段,也是纠正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的一种方式。这一原则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所享有的行政处罚程序权利要予以保障,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处罚不代替其他法律责任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而该违法依法还应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不得因其受到行政处罚而减轻或免除其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它包括以下要求: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而其违法行为如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赔”;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有: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警告】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书面谴责和告诫。警告具有惩戒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口头批评教育,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警诫,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或虽有违法行为但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情形。

【罚款】即行政罚款,是指由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对违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强制收缴一定数额的款项,以减损或剥夺其一定财产。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它与罚金不同:罚金是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判处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有贪利动机的犯罪。罚款也不同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一种,是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保障手段。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法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收入和所得收归国有。

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法将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指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而获得的收入和所得,而后者是指违法行为人所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

【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或其他业务活动。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业务活动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对国家、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目的在于限制违法行为人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业务活动。它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收回或注销违法行为人已取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凭证,从而禁止其从事与该权利或资格有关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取消或剥夺违法行为人原享有的某种资格或权利。它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中止违法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在一定时期内留置其许可证或执照,待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后再予以发还,其目的在于限制违法行为人原享有的某种资格或权利。

【行政拘留】是指特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实施行政拘留的机关只能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且由人民警察执行,其他行政主体或个人不得为之。行政拘留只对自然人适用,拘留期限有严格限制,法律规定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机关和监狱等执行的暂时限制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的人实施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除了以上六种行政处罚外,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形式。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不同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包括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二是如果法律对某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未规定行政处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除外。

【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二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某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未规定行政处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除外。

【部门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也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也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指有权适用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综合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权,但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指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它们是最主要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综合性行政执法机关】是指由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行使有关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处罚权的某一行政机关。这种由某一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称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必须具备一定条件:①必须由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不得违反法律关于行政处罚专属管辖的规定,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机关,但经过法律、法规的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这种授权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经法律、法规授权;②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③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接受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有关组织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以下规定:①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委托,不得自行委托;②行政机关要在法定权限内进行委托;③行政机关必须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④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⑤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⑥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的条件】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的权限分工。影响行政处罚管辖的因素主要有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的级别、行政机关的职能等,因此可以将行政处罚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别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权限分工。违法行为地从实施过程来看,包括违法行为预备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行为结果地。这三个地域通常是同一地域,但有时可能是不同地域。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域管辖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权限分工。依据一般管辖原则,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级别管辖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发生管辖权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受理行政违法案件的行政机关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犯罪,2001年7月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活动。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般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决定是否从轻、从重、单处、并罚以及与其他措施并用等。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除了运用行政处罚方法外,还应结合其他措施,才能更好地达到预防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目的。为了弥补某些行政处罚方法的不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形式可表现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治理等,其本身不是行政处罚。

【一事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

【不予处罚】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实存在,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某些有违法行为的人不予追究行政责任。不予处罚的情节是: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较低的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处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对一个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同时触犯刑事法律规范构成犯罪并已经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人民法院在给予刑事处罚时,应当将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将罚款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是指行政机关追究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步骤、形式、时限和过程。《行政处罚法》区别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简易、一般和听证三种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一般规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作了基本的规定:①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点赞。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限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二是有法定依据。

【简易程序的具体步骤】①表明身份: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②确认违法事实,说明理由和依据;③告知权利: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⑥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基本程序,具有程序完整、手续严格、适用广泛的特点。一般程序主要有以下步骤: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权利;决定;送达。

【立案】立案即案件的成立,是指行政机关对有关材料或行为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行政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时,依法决定列为行政处罚案件并开展调查取证的行政程序行为。虽然《行政处罚法》中没有写明立案程序,但这一步骤不可缺少。【调查取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案件事实进行核实并收集有关证据,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必经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可以进行检查。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或检查的具体要求是:①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②执法人员有要求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的权力;③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④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⑤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告知权利】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调查终结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⑤对情况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某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组织听证会,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的程序。目的在于进一步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听取各方意见。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听证程序不是行政处罚中普遍适用的程序,仅在一定范围内适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行政处罚可适用听证程序:①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③较大数额的罚款。

【听证程序的步骤】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具体程序是:①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④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⑤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⑥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⑦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听证中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当事人进行的申辩和质证,作进一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依照一般程序分别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使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履行的程序性活动。它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处罚的执行包括以下内容:①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③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并对行政处罚的执行规定了罚缴分离制度、当场收缴制度、强制执行制度等。

【罚缴分离制度】是指行政处罚的执行实行罚款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的制度。除了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收受罚款的程序:①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指定当事人缴纳罚款的银行;②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③银行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场收缴制度】《行政处罚法》在规定行政处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同时,也建立了当场收缴罚款的制度,并严格限制了当场收缴罚款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此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的暂缓或分期缴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罚款、罚没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理】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包括两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二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执法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❻ 行政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处罚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被处罚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当仔细分析研究,重点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
2、陈述和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要求举行听证权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被处罚人认为行政机关在给予自己处罚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范围行为的,有权申请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违法处罚决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5、请求赔偿权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比如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等等,被处罚人有权获得赔偿。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
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7、申诉或者检举权
行政处罚法第5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❼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行政处罚有以下几个特征:1.决定并实施处罚的机关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承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4.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对行政处罚要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是制定本法的“两保障”之一。制定行政处罚法以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简单说就是既保障,又监督。
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处罚法在于使违法行为人承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我们已经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20多个补充规定;关于民事责任,制定了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于行政责任,我们已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对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两保障”的另一项保障。本法严格规定行政处罚的创设权和行使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从法律制度上防范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以避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的规定。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国家立法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严格慎重的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划分,大体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涉及人身权利的人身自由罚;二是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的行为罚;三是罚款、没收非法财产等财产罚;四是警告、通报批评等申诫罚。
我国设定行政处罚权的立法原则:第一,要符合我国的立法体制;第二,要区别各类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第三,根据法制原则来规范,对现行某些不规范的做法要适当改变,又要考虑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根据以上原则,本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在本条强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由本法统一调整,采取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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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依法行政与法治思维能力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表现在哪些方面

目前,我国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处罚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人为制造了城管与其管理对象之间的对立。作为一个了处罚权以外再没有其他任何管理职能的部门,“城管”在行政相对人眼里的形象可想而知,更不必说城管的管理对象多是生活在社会下层的人群,
第二、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够高,法律意识不够强。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及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执法的质量问题。目前,我国城市管理执法中运用粗暴、野蛮手段以达到严格执法目的屡见不鲜,不按规定执法、徇私枉法现象层出不穷。导致公众对法律的歪曲认识,觉得法非为保护其权益而制定,而是强迫、压制其之根源。法律是对人们各种行为正确与否的衡量标尺,但并非要求使用暴力或不文明的手段来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文明执法才是根本体现。
第三、不能严格按照程序执法、权责划分不明确。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一些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扣押物品不开具清单;个别人员仍然习惯于图简单,撕张罚款单了事,没有填定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极个别单位适用简写程序超过范围;罚款不给收据或者以其它白条代替;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扣证扣照;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也有个别单位不按规定办事,擅自低价处理没收财物,同时有的地方存在执法不公正,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城市管理中不同等级的行政机关、同级行政机关的不同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以致遇事相互推诿、相互扯皮,致使拖延解决问题的时间,导致执法效率、质量不高,严重影响城市管理的进行和城市的发展。
第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监督。在行政执法中,就是行政执法权在随行政权扩张后,其权力的行使者即行政执法部门内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导致整个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运行失去应有的效能。客观地说,仅内部监督力量是不够的,往往是上级有号召,有要求才会去做。目前各地行政执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视突击性的监督忽视经常性的监督,重视出了问题的时候监督,忽视预防性的事前事中监督,重视对实体法执行的监督,忽视对程序法执行的监督,重视对行政执法个人的监督,忽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现象。以致公众被不文明执法侵权或受损时不能通过有效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第五、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较为薄弱,被管理对象的救济途径不够畅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顺应市场要求的需要而进行的,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促进城市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够高及其他原因,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受到厉言威胁、人身攻击等现象。以致执法人员不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工作,影响执法活动的效能。同时,对管理对象的救济途径也极度缺乏,在这些被管理者中绝大多数是生活无有保障的低收入人群,当他们的行为被禁止时可能他们真的就没有了其他的谋生方式,所以,我们应该健全相应的救济措施,帮助他们找到合法、适合的谋生方式。
第六、城市管理的要求标准与当前我国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不太相符。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的确可以用突飞猛进来形容。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相应地得到了提高,城市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前进,但由于城市中有一大批劳动者是从农村进城打工谋生的农民,他们的文化素养、法律意识不高,能够从事的行业也非常狭窄,因此,即使当他们触犯了法律时他们自身也可能意识不到。所以城市管理的标准应该根据不同的对象作出不同的要求,以求与我国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相符

❾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