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跨区域
1. 行政处罚、许可可以跨区域委托吗
不可以,属地管理原则。
2. 异地行政处罚能执行吗
对个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异地执行。行政机关对于生效的行政处罚,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内执行的,依据容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申请,有权对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个人予以执行,在执行时,不区分地域的。但还有一种可能,如果是到省外执行,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会将此执行案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3. 综合执法跨区域执法工作有哪些
行政管理管控措施有哪些,怎么控制防范风险?
答复:以简单的论述这个问题?
首先,在行政管理事务过程中,以进行综合行政区域划分具体工作任务及目标,以工作事务纪要突出工作重点,以行政管理人员做好专项治理与专项督查,以行政总监做好统筹规划与合理布局,以适合专项治理的调研方法及途径,以适用于“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各取所需”的办法,以采取整合配套资源或纠正偏差预案,以采取折中方案的形式,以“防范风险、控制落差、基准定位”为预定的工作要求及最佳方案。
其次,在行政管理执法过程中,以行政管理人员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以突出行政人员的责任心与事业心为重,以遵循职业道德准则与职业义务的各项要求,以共同遵守本属工作岗位职责与工作纪律要求,以按质按量的完成属下的本职工作,以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的操作规章制度,以标准化与规范化的规程作业,以“众志成城、齐心协力”做好应对的应急突发事件,为行政综合管理部门树立良好的形象。
再次,在行政管理运维过程中,以“集中思想、统一调度”的工作原则,以有效控制事故发源地,以随时待命做好集散地的巡逻盘查工作,在行政工作人员的协调配合之下,以进一步遏制事故风险降低,以参加施救人员能够起到共同监督与防微杜溅的作用,以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万无一失。
谢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规定。
地域管辖,也称区域管辖或属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政府之间横向划分其和其所属部门(含其他有处罚权的机关或组织)在各管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简单讲,就是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受处罚行为的核心要件是违法。违法行为发现地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
一、从行政处罚的目的来看,行政处罚是以行为事实的发生为依据的。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秩序,即对被破坏了的(关系、过程、财产等)迅速予以恢复,对良好的予以维持并加以促进,使其发展。这些都必须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合法行为予以保护、鼓励来实现。
二、从受处罚行为的性质来看,行政处罚的管辖应以行为发生地为依据。受处罚行为的性质,严格来讲,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对侵权行为的处理,一般都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因此,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行政处罚管辖的属地原则。
三、行政处罚管辖的效率原则,也要求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应根据行为发生地来确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一)管辖的区域要适中。
(二)管辖与机构设置相适应。
(三)与我国行政机关的实际分工有关。只有那些依法代表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行政上法律关系,并依法获得行政处罚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也只有这些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才能获得行政处罚管辖权。同时,为了防止出现管辖空白,本法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管辖。
5. 请问工商局可以跨区处理事情嘛
严格的来说,不是跨区处理事情这个概念,应该是对异地违法主体的管辖,以下详细回说明。
根答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6]第106号)中指出:“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此文中这几个地方,是分属不同工商机关管辖。
工商机关对违法行为地的理解与法律适用是肯定了违法行为结果地的行政机关对异地违法主体的管辖权。
综上,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工商机关对异地违法主体的该种涉案违法行为具备管辖权。当然,其管辖权建立在违法事实成立、属于违反工商执法的法律法规行为、排除一案再罚情形这三点基础上。
6. 如何确定跨区域水污染案件的管辖权
《环境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专本行政区域的属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既然污染行为发生在你县,该案似乎应当由你县管辖。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认为,该条规定中的“污染行为发生地”应当指“违法排污行为发生地”,因此,该案应当由邻县环保局管辖。
《环境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受移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7. 急求答案!关于一起跨区域行政处罚的案例分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 1、违法行为发生地在B县,应当由B县工商部门管辖;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因此, 2、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AB县交界处,管辖不清,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商部门指定管辖; 一般来说,同属工商部门,这种小事,还是以协商解决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