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概念
① 行政处罚是什么意思啊
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对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惩罚性制裁措施的行政行为叫着行政处罚。
② 行政处罚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授权、委托,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制裁的活动。
2.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主体的特定性。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行使方式。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律依据,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或组织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
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维护内部工作秩序,依章程、协议、约定对内部人员进行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对象的特定性。被处罚的对象是负有行政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规范性。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经授权、委托的组织才能行使处罚权;另一方面是处罚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方式,否则处罚本身将不合法。
③ 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概念从学理上有不同的解释。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直接地为行政处罚下定义。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各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这里首先一个问题是,什么情况要给予行政处罚。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要划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界限。有的同志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这里有四层意思:
第一,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客体是侵犯了行政管理法律秩序,应当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如果违反的是民事法律,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那么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从主观方面说,不区分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因素。刑法规定,故意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过失行为必须是刑法特别规定为犯罪的,才构成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合同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是过错责任。而行政处罚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只要有违法行为,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行政处罚的,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在具体处理上,如果不是故意违法或者是过失,在实际处理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这里有二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要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有些违法行为,如果情节、后果严重,就构成犯罪。因此,必须是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罚代刑。这里说的尚不构成犯罪,是从分清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讲的。一般讲,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首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已经判了罚金,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处罚款;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先处以罚款,那么法院判处罚金时,罚款就要折抵相应的罚金;又如,法院已经判了徒刑,就不能再处行政拘留了,如果已先处了行政拘留,那么判处徒刑时,要折抵相应的刑期。但是,在某种情况下,判了刑罚后,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如吊销当事人的执照或许可证,因为这是专属行政机关的职权。第二层意思是,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只要予以纠正,给予行政批评教育就可以了,不必给予行政处罚。只有那些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才给予行政处罚,这要由法律、法规、规章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规定。
第四,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刑事案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民事纠纷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仲裁,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决定,这也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民事责任不同的一个特点。
④ 什么是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的关系是什么
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特定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换句话说就是台湾地区所称的行政处分、德国日本所谓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理这个概念是中国学者为了解决中国语境之下“行政行为”范围较大而没有与德国“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概念而提出的。
行政处罚是典型的行政处理,是行政处理的一种。此外还有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等。
对内部人员实施的行为大陆称为行政处分(与台湾概念不同)。
⑤ 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的内容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内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容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概念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
一、行政处罚依据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受处罚行为是法定的。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均不受处罚。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否则,行政处罚是违法的,应属无效。
二、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权力,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不得行使。另外,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力。
⑥ 什么是行政处罚,能举几个例子么
行政处罚的概念从学理上有不同的解释。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直接地为行政处罚下
定义。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各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
实施。”这里首先一个问题是,什么情况要给予行政处罚。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给予行政
处罚,也就是说要划清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界限。有的同志援引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规定,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
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这里有四层意思:
第一,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客体是侵犯了行政管理法律秩序,应当承
担的是行政责任。如果违反的是民事法律,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那么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
第二,从主观方面说,不区分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因素。刑法规定,故意是构
成犯罪的主观要件,过失行为必须是刑法特别规定为犯罪的,才构成刑事责任。民法通则
规定,违反合同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是过错责任。而行政处罚情况比较
复杂,所以只要有违法行为,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行政处罚的,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但是在具体处理上,如果不是故意违法或者是过失,在实际处理时,可以从
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这里有二层意思,第一层意思
是要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有些违法行为,如果情节、后果严重,就构成犯罪。因此,
必须是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罚代刑。这
里说的尚不构成犯罪,是从分清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讲的。一般讲,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首
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已经判了罚金,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处罚款;如果行政机关
已经先处以罚款,那么法院判处罚金时,罚款就要折抵相应的罚金;又如,法院已经判了
徒刑,就不能再处行政拘留了,如果已先处了行政拘留,那么判处徒刑时,要折抵相应的
刑期。但是,在某种情况下,判了刑罚后,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如吊销当事人的执照或
许可证,因为这是专属行政机关的职权。第二层意思是,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给予
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只要予以纠正,给予行政批评教育就可
以了,不必给予行政处罚。只有那些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才给予行政处罚,这
要由法律、法规、规章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做出规定。
第四,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刑事案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民事纠
纷由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仲裁,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
决定,这也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民事责任不同的一个特点。
⑦ 行政处罚是否也有并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
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一、合并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法》并无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并处罚的概念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通过对以上相关条款内容的理解,我们可以将行政处罚中的合并处罚定义为:一个行政相对人(组织或个人)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
二、 合并执行的适用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就不存在着合并处罚的问题。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则谈不上合并处罚。
3.必须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比如行政相对人既有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又有违反《刑法》的行为,那么,质监部门不能对违反行政相对人《刑法》的行为合并处罚。
4.必须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比如A企业同时存在无证生产、假冒厂名以及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那么质监部门只能仅对无证生产和假冒厂名合并处罚,而不能对无照经营行为也合并处罚,应交由工商部门处理。
⑧ 行政处罚的概念
概念 :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回或其他组织的合答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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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行政处罚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三、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3、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4、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