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行政处罚要具备哪些条件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根据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同,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内部行政机关和外部行政机关。所谓外部行政机关是指依据法律的授权代表国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管理的机关;所谓内部行政机关是指基于隶属关系对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人员和事务实施管理的机关。行政处罚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因此,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外部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为了保证和监督外部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外部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管理。如各级人民政府的办公机构、人事机构、监察机构、事务机构、咨询机构等,它们不行使外部行政管理职能,没有管理社会事务的权限,因此,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

2、依法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外部行政机关虽然享有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但是,它并不必然地享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必须经法律、法规特别授予。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管理权包括行政决策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置权、行政决定权等等,为了保证这些权力的实现,应该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制裁权。因此,从理论上讲,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应该是统一的,有行政管理权就应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但是,行政处罚权是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新的义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保护问题,因此,行政处罚权不是行政管理权的自然延伸,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要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经法律的明确授权。也有的国家的处罚权赋予法院,行政机关只有追诉权而无处罚权,使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有条件地分离。在我国,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行政机关对社会实施有效的管理,除了少数管理领域外,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是相统一的。一般来说,行政机关拥有某一事项的管理权,它就享有相应的处罚权。作为一项概括的权力,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处罚权,但就某一项特定的处罚权而言,它还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经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不得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3、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同的行政机关拥有不同的管理权限,其行使职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相应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也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不得超越管理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如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机关不得实施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此外,下级行政机关也不得行使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应该与其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相一致,处罚权限的大小应与管理权限的大小相一致

B. 什么是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指国家机关可以独立自主地设定行为规范,并对违反行为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 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除这些国家机关外,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够设定行政处罚,比如县乡政府、省政府的各职能部门。

C. 行政处罚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惩戒制裁手段。
三、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3、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4、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D. 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的内容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内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容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涉及权力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

一、行政处罚依据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受处罚行为是法定的。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均不受处罚。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否则,行政处罚是违法的,应属无效。

二、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权力,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不得行使。另外,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力。

E.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的6个方面一共涉及多少法律法规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为“执法范围”,明确了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六个方面,分别是: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4、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有产权单位的,涉及到摆摊等等穴位,就受到城管的管束。

F. 面对行政处罚,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有知情权和陈述和申辩权。被处罚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当内仔细分析研容究,重点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对自己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处罚机关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行政处罚涉及权力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同时指出: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点赞。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G. 行政处罚被处罚者的权力

《中来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源处罚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
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
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
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
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点赞。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
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
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
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
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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