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是错误的,应该是,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而不是免除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Ⅱ 派出所可以作出开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吗有法律依据吗

派出所可以开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Ⅲ 哪些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内十次会议修容改)规定:“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Ⅳ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正确吗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Ⅳ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即使是当事人承认有违法行为,但如果属于以下几种情形中的一种,则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案例: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检察官唐新宇接到了关爱涉罚少年志愿者、退休教师老高的电话。这是淮阴区检察院创新开展涉罚少年关爱活动,为他们搭起“人生彩虹桥”的一个真实案例。

初中生小武因结伙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考虑其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淮阴区检察院检察官唐新宇、小武居住地关工委志愿者老高根据近期淮阴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民政、团委、妇联等单位会签的《“涉罚少年”关爱工程实施方案》,组成关爱小组,对小武开展系列关爱活动,促其健康成长、回归校园。

2014年至2017年3月,淮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66件103人,其中54人有被行政处罚的经历,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52.4%。

该院认为,被行政处罚过的未成年人应该成为关爱和犯罪预防的重点对象,遂决定开展涉罚少年关爱活动,并将涉罚少年从被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扩展到被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涉罪未成年人。

参考资料:人民网-为涉罚少年搭建“人生彩虹桥”

Ⅵ 对《行政处罚法》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如何理解

宽大处理的意思。

Ⅶ 何种情况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2号)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Ⅷ 情节特别轻微,不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会存入档案吗

1、“情节特别轻微不予以行政处罚”算不算治安处罚?:已经说是了“不予行政处罚”,就是说根本没有给予你处罚,哪里还用讨论算不算的问题呢?

2、“只知道因为情节特别轻微不予以行政处罚)那张单子是处罚书吗?”:不是处罚书,已经决定“不予以处罚了”、再给你处罚书?

3、“还有“个人档案”和“公安的内部档案”有何区别?(用人单位去公安部门查看,公安部门是否可以会让其看呢?也就是普通的事业用人单位有权利去公安部门调看吗?这件事会影响各类职业技术考试吗问题比较多?”:
(1)个人档案:是个人的人事档案,一般随个人工作的变动而转移,主要记载个人的求学、工作中、生活重大经历,个人如果犯罪被判处刑事处罚的,一般会记入个档案,在以后的求职或生活中会有影响。但行政处罚不会记入个人的人事档案。个人档案一般保存在学校(上学时)、单位(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人才中心(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人员档案和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保管在人才中心)、人事部门的干部档案室、组织部门的干部档案室等。
(2)公安内部档案:是公安部门的工作内容记录档案,是公安部门工作记录、今后工作的参考依据,公安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会记入公安内部档案。公安内部档案保存在公安局档案室,一般只做公安内部工作查考或相关部门查考使用。
(3)一般的事业单位入职时,只查看个人的人事档案、不会也无权去查公安的内部档案。
(4)不会影响职业技术考试,即使是给予了行政处罚,也不会影响到职业技术考试,甚至不会影响你今后报考公务员,但如果是毕业时报考公安或司法院校、部队院校,按今年的政审规定,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会有影响,而你只是轻微违法,没有被给予行政处罚,放心报考吧。

4、“特别想听听公安 财政 司法部门的人士的看法”:还应该听的,是人事部门、档案管理人员的看法,呵呵。

5、“若真是被处罚了,开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只能开无犯罪证明了吗?我还是对“情节特别轻微,不予以行政处罚”的这张单子挺疑惑的”:
(1)如果真是被给予了行政处罚:你也一样可以开出无违法犯罪证明,因为那证明要求确认的是无犯罪行为,只有经过法院审理并判处刑罚的人才是有犯罪记录的人,开那证明时才会有违法犯罪记录。
(2)不必再疑惑了,你就盯着两个字就行了:“不予”行政处罚这=不处罚。

Ⅸ 下列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是

根据《行复政处罚法》第二十七制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Ⅹ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年龄不满多少周岁的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10)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扩展阅读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