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停车行政处罚的程序
『壹』 交通违章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这三种有什么区别
1.交通管理行来政处罚决定书:是需自要调查取证才能做出需要交通队领导批。
2.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当场处罚不需要取笔录攒卷民警就能决定。
3.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是通知当事人的,并不实际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贰』 交警当场罚款处罚应遵守什么程序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
一般程序: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听证程序: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叁』 交通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
一般程序: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听证程序: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肆』 交通违章中: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这三种在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1.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需要调查取证才能做出需要交通队领导批。
2.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当场处罚不需要取笔录攒卷民警就能决定。
3.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是通知当事人的,并不实际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伍』 交警按简易或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有什么具体规定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按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点赞;(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陆』 违法停车如何处罚
驾驶人在现场的来口头警告并劝自其离开,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6)交通违法停车行政处罚的程序扩展阅读:
违章处理需要的材料:
1、违章车辆的行驶证
2、违章人的驾驶证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从开罚单之日起15日内去处理违章并缴纳罚款,如果不去处理,将开始产生滞纳金。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柒』 违章停车属于行政处罚吗
违章停车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在于:
1.处罚适用前提不同。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作出的;而刑事处罚是针对犯罪作出的,根据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处罚适用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刑事处罚适用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即刑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刑法的若干补充规定。这是因为关于刑法的规定,是国家的专属立法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都无权设定刑事处罚条款。
3.处罚实施机关不同。行政处罚在我国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此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刑事处罚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权范畴,因此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
4.处罚的种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从种类上说主要有人身罚和财产罚两类,而人身罚是刑罚的重点。行政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从种类上说虽包括了人身罚、财产同、申诫罚和能力罚四大类,但重点绝不在人身罚,因而行政处罚所规定的人身罚较之刑事处罚要轻得多。
5.违法者主观状态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在刑事处罚中,行为人的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影响很大,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的重要因素。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就显得不那么重要,只要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就可以认为是已构成了行政违法,就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不必过细地研究这一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6.处罚的作用不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虽然对违法者都有惩戒和教育的双重作用,但侧重点不同。行政处罚是对有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者进行的处罚,它注重的是对违法者的教育,制裁只是教育的一种方式,纠正违法行为才是行政处罚的真正目的,只要客观上达到了这个目的,行政处罚的作用也就达到了。而刑事处罚,针对的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分子作出的,因此它更注重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制裁犯罪分子是刑罚的主要功能,当然在制裁的过程中也包含着对违法者的教育,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但要给予制止和纠正,而且必须要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