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听证
A. 行政处罚听证条件
行政处罚听证条件有以下几个条件: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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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和灵魂。其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表现意见的机会。通过实行行政听证制度,使得行政过程的公开性、透明度得以提升,在有效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能优化行政机关的对外形象,公民与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均能得到增强。
B. 行政处罚多少钱可以申请听证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内大数额罚款等行容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C. 多少罚款金额需要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D. 行政处罚法对于【较大数额罚款】告知听证是多少元或万元
对从事非经营活抄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E. 价格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版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权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是指制定(包括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前,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实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的项目是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听证目录。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应当实行听证。
制定听证目录以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
第四条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F. 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多少元需要进行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处罚多少元需要进行听证,只规定了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时需要进行听证。其中“较大数额罚款”各行政机关标准均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6)价格行政处罚听证扩展阅读
日前,张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设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被合肥市瑶海区卫计局处于两项行政处罚: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9万元。张某对行政处罚金额存疑,提出听证申请。
海区卫计局于2018年5月7日上午在十一楼会议室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按照相关规定,瑶海区法制办、案件当事人、法律顾问、听证员、案件承办人等13人出席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就张某的违法行为出具了相关调查证据材料以及处罚意见;案件当事人就违法的事实进行了陈述和答辩。随后,双方分别就违法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听证会结束后,区卫计局将根据听证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规定,形成《听证意见书》并上报审查。
记者了解到,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既体现了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尊重,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过程中提高了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近年来,瑶海区卫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断加大打击无证行医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更保一方市民平安健康。(关堂所 刘启瑞 杨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人民网—合肥:让公开听证这缕“阳光”照亮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