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如果违法行为人提出申辩和陈述的,还能不能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果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最好是能有书面记录下来,否则专还是等期限满后再发出处罚决定属书。
如果有书面记录表示当事人明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也可以提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样做虽然并不违反程序但值得商榷。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而行政机关又在申诉、申辩期限前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极有可能判定为不成立的。

② 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说可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如何写 处罚原因:食品检验不合格

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关于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你享有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你可以只进行陈述、申辩而不要求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2)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听证是一种新的程序,它是我国法律体系逐步向法制化、民主化进程的具体体现。听证制度的确定和实施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行政机关,都有很大的好处:(1)通过听证,可便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2)通过听证,可以使行政机关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获取证据并准确地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罚;(3)因为听证是公开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有助于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4)由于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下达处罚决定之前进行,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损害还未造成,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5)很大程序上,减省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给当呈人带来的麻烦。

③ 行政处罚 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前告来知,是行政处罚源法规定的一项必经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不经过处罚前告知,就不能对违法人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就无效。
行政处罚被宣布无效后,就不能再给予行为人处罚了。那怕行为人违法事实再清楚。
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必须是本人在场,并经本人签字,不能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可以邮寄送达的。

④ 对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是哪里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版吊销许可证或者权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⑤ 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的陈述、申辩应当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点赞。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的申辩而进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点赞。

其中主要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因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为确保执法效率,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不必再规定期限。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规定陈述、申辩期限。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对程序要求更为严格,案情也更为复杂。基于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应该为相对人预留一定的陈述、申辩时间。在执法实践中,多数处罚机关将陈述、申辩权期限规定为一至三天,少数部门规定为三天以上,笔者认为处罚机关参照听证权的期限给相对人预留三天的陈述、申辩期限比较适当。

(5)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扩展阅读:

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点赞。

行政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⑥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候告知陈述和申辩日期是指工作日吗

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内关行政处容罚案件听证规则》,将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期限,由原来的3日改为3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只有在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情况下,才视为当事人放弃相关权利。如果提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⑦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1、对行政机关处理的程序提出置疑。2、对处理依据,3违法事实认定。4处理结果是否得当。

⑧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书中,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轻重,有异议的,阐明自己的观点和依据。如果合理,行政机关会点赞的。

⑨ 行政处罚法 陈述申辩的期限是多少天

1、《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点赞。但对于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2、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因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为确保执法效率,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不必再规定期限。

3、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规定陈述、申辩期限。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对程序要求更为严格,案情也更为复杂。基于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应该为相对人预留一定的陈述、申辩时间。在执法实践中,多数处罚机关将陈述、申辩权期限规定为一至三天,少数部门规定为三天以上,笔者认为处罚机关参照听证权的期限给相对人预留三天的陈述、申辩期限比较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