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能作为被处罚主体么

不可以来,该企业法人为被处罚的源主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违法,应处罚该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据此可以将被处罚主体分为三类:1、公民;2、法人;3、其他组织。

㈡ 集体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

企业违法违规的,应当由企业承担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是代表企业的,其分支机构违法违规的,应当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分支机构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对分支机构的处罚是企业内部的事情。

㈢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可以是分公司吗

看违法事实的当事人是谁就在决定书上写谁。

㈣ 企业派出机构被行政处罚,派出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吗谢谢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释义】 本条两款是对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无法定依据不得处罚的原则的规定。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主体适用对象应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各种组织形式的单位;
第二,要具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即这种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有事实的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含义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并非全部都应给予行政处罚,应区分不同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予不同的处理。如果有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十分严重,构成犯罪的,就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处罚,而不适用行政处罚;有些极轻微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构不成本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标准的.则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企业派出机构,就等于对企业的处罚。

㈤ 分公司(分支机构)能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成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对象、成为诉讼主体吗

会是的

㈥ 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谁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专。
相关法属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㈦ 企业非法人,作为被行政处罚的主体可以吗

分公司看其是否是独立的行政责任主体,如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实体就以此实体为处罚对象,如是不能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的非法人实体,那要以其能承担法律后果的总公司为处罚对象。

㈧ 行政处罚对象有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公务员呢

朋友:在行政法中,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自然人和法人代表,公务员是自然人当然可以是处罚的对象。
祝你好运

㈨ 财务不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否作为被行政处罚的主体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财务不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也不是被行政处罚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