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浦东电话
你打这个电话问一下就知道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68542900
㈡ 浦东工商局投诉电话是多少
浦东新区分局 杨高中路2900号 电话: 68541466
㈢ 我想知道上海工商局电话是多少
上海市工商行政来管理局,自下属18个分局和1个经济检查总队。
主要信息如下:
市局 政府信息公开 肇嘉浜路301号 54236800
市局 企业登记注册 肇嘉浜路301号 64220000-5446
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 基隆路9号 58698202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杨高中路2900号 58542900
更详细的相关信息,可到政府网站(官方网站)查询。
㈣ 上海工商局的客服电话是多少
上海工商局(上海市市场监察管理局)人工客服电话为5423680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负责本市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加强对市场的监测、预警及信息引导;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4)上海工商浦东电话扩展阅读: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信息公开方式有: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中国上海”门户网站;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3、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4、“上海发布”新媒体;
5、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市档案馆、上海图书馆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㈤ 上海市工商局电话号码是多少
上海市工商局客服电话如下图: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5)上海工商浦东电话扩展阅读: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准名称,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3、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4、负责本市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加强对市场的监测、预警及信息引导;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5、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接受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指导系统内各级消费维权机构和组织开展工作;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体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㈥ 拨打上海工商浦东分局电话为何总是说空号
可以打12345
㈦ 上海工商工商局服务电话
总局电话:64220000 消费者维权电话:12315
㈧ 上海市工商局电话客服是多少
上海市工商局客服电话如下图: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8)上海工商浦东电话扩展阅读: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2、负责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准名称,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3、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4、负责本市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加强对市场的监测、预警及信息引导;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5、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接受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指导系统内各级消费维权机构和组织开展工作;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体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