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吊销律师执照
『壹』 吊销律师执照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所以,执业律师被吊销律师执照(执业证书)后,申请权依然存在,但已经没有什么意义。
『贰』 鲍毓明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还被驱逐出境了吗
没错,他被吊销律师资格证,并且还被驱逐出境了。原因是他已经是美国国籍,但是依然在国内从事中国的律师工作,这项行为是违法的。更有意思的是,他从事的是律师工作,他知道这件事违法。
要说鲍毓明敢知法犯法,他一定是有依仗的。但是他为啥突然暴露了呢?究其原因,就不得不说前一阵子热度高升不下的鲍毓明性侵养女案。事情是这样的,一女子韩某某,隔三差五就报案说他的养父限制她人身自由,或者说她的养父强制她发生不正当关系。由于报案次数比较多,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
果不其然,后来鲍毓明和韩某某发生了关系,并且进一步确立情侣关系。在这一段感情中,鲍毓明对韩某某时冷时热,韩某某为了挽回关系,多次以报案这种激烈的手段来威胁鲍毓明,一旦鲍毓明对她的态度回到从前,她就撤销报案。直到最近,两个人可能吵了比较大的架,在网上引起热度。
这整件事情的槽点特别多。比如说为何鲍毓明要在网上发布寻找养女的信息,而韩某某在网上找养父的真实原因到底是什么,又或者说韩某某的母亲,在带着韩某某去办新身份证的时候,到底在想什么。如此案件,细思极恐啊。
最后法院的判决倒是跟两人的情感纠缠没有什么关系。韩某某假造身份证;鲍毓明持美国国籍在中国从事律师工作,被驱逐出境,吊销律师执业证。
『叁』 什么情况下政府有权吊销律师的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肆』 律师因故意犯罪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以后还能再考律师资格,重新当律师吗
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所以不能再重新当律师了。根据《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4)台湾吊销律师执照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吊销律师执照的有以下情形:
1、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2、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3、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4、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5、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伍』 律师做了什么事情以后会被吊销律师执照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5)台湾吊销律师执照扩展阅读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条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第五十三条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陆』 律师被吊销律师执照后终生不得再从事法律职业,你认为这一规定合理吗
通常犯了重大错误才会吊销执照,说明该人不具有律师从业所需的职业操守等重大问题,这属于国际惯例
『柒』 律师证报考的程序
现在已经没有律考好多年了。
现在是三证合一,司法考试,每年一次。具体看下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 44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1.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0日。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各地是否实行网上预报名,由省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并公告。
2.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 。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 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
5.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7日、18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