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中,需要经案审会议集体讨论的重大案件是那些怎样规定的

处罚告知之前:

对情节复杂、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较重的,由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和决定规则的负责人进行陈述,(有人说计划处罚通知、提前通知等)和听证后发出的通知。这里需要澄清的是,“告诉”指的是行政机关准行政处罚的事实、类型、范围,根据通知各方,如该处罚决定并不是最终决定。

它可以建立根据各方争论的原因和行政机关、讨论和决策的变化,惩罚性利率将受到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的划分,被告知属于案件的侦查;小组讨论属于处罚决定环节,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工作前出现在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工作的领导之前。

(1)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扩展阅读:

基本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Ⅱ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有些部门的行政处罚规程也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对“重大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有不同的尺度。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由此可见,已经符合听证程序要求的罚款,应当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也可理解为较重的行政处罚。因此,进行集体讨论是办案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没有这个环节,属于严重的程序缺陷,如果案件引起行政诉讼,法院就凭这一点可以判行政机关败诉。当然,案卷评分会考虑各种因素,作出零分的评定,也许是为了提醒行政机关重视执法程序的一个策略吧。至于,是否还想把分要回来,你自己考虑吧。

Ⅲ 行政处罚前的集体讨论

听证程序程序是重大处罚的必经程序,没有听证,可要求撤销处罚。满意请按点赞

Ⅳ 行政处罚什么情况需要集体讨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Ⅳ 行政案件的集体讨论在案件处理意见之前吗

行政案件的集体讨论在案件处理意见之前

1、行政执法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期限一般回是90日。
2、法答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Ⅵ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应该是执法程序的哪个环节

处罚告知之抄前

Ⅶ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应该是执法程序的哪个环节,我认为是在处罚告知之前。有些资料说是在处罚告知后。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决定之后才会将处罚告知被处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Ⅷ 行政处罚是否必须要经过负责人的集体讨论

5月17日 21:46 你好
在行政处罚实践中,对于裁决行政拘留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没有什内么难题;
对于作出罚容款决定的,确实有许多的当事人不自行缴纳的情况,就需要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因为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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