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问: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如何进行追诉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起诉的,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形,被告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如果企业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60条的规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二)企业被工商机关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应以清算主体为被告。

(三)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被告。

1、企业仍开展经营活动或虽停止经营,但企业法人组成人员和管理人员仍正常工作,可以通知应诉的,应以该企业和清算主体为被告。

2、企业停止经营,人去楼空,各种财产不复存在,无法通知其应诉的,这种情况下,企业虽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在实际上无法参加诉讼,同时其也不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应由清算主体来承担相应责任,所以这时就应由清算主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的清算主体应是企业股东或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和上级主管部门。

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企业清偿债务的,根据法人的独立财产责任制特征,在一般情况下,应由企业清偿债务。但在企业停止经营,人去楼空,各种财产不复存在,而清算主体又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企业的民事责任该如何承担,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道难题,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法人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起诉的,只能判决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不能追究股东或开办者的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助长了一些企业借机逃废债务和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义务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由清算主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一)清算主体具有清算义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了营业资格,清算主体应组织清算组织对企业清算,了结企业的债权债务和各项事务,并办理注销登记,使企业终止,这是清算主体理应负有的义务,我国法律虽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包含这个精神。清算组织不履行这个义务,即构成违法行为。

(二)清算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对债权人的损失具有主观过错。企业的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而进行了一种清算。这时就应适用破产法和民诉法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由企业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因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了解,一般不会提出破产申请,而企业股东则对此情况是相当了解的,如果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不向法院申请破产,只能推定企业的财产足以清偿到其债务。而清算主体在有能力、有条件的情况下不组织清算,从而造成企业财产流失,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在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该行为与债权人受到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综合以上分析,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流失,使债权人和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即构成对债权人债权的侵害,应赔偿债权人的损失。在这种侵权案件中,应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清算主体对企业财产流失与清算主体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清算主体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这种证据由清算主体保存,债权人通常难以取得,证据距离清算主体较近,故由清算主体承担较为公平。如果清算主体不能举证证明,则推定清算主体对债权人的损失存在过错,判决清算主体对债权人的债权予以清偿;如果清算主体能够举证证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尚存的财产的数量,则清算主体只在企业尚存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这种做法虽然加重了清算主体的责任,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使清算主体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积极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对于倡导诚信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这样做在实践中也便于操作,易于执行。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之责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可依据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终止应当清理债权债务的规定和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如果企业是涉嫌犯罪的企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这样的: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2. 被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任由谁承担

一、公司被吊销后,还需要申请注销登记。如果该公司吊销后并没有依法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其民事主体地位依然存在,你仍然可以起诉该公司。
二、由于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只以其注册资本金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该公司吊销后已经依法注销了,其民事主体地位也就不存在了。你告谁去?
三、公司无论破产也好、吊销也好、注销也好,在注销前按规定都要依法向债权人公告并清偿债务。如果由于该公司未按规定办理,你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前面说的情形,根据注销情况向该公司或者该公司股东追偿债务。

至于其他的情形,鉴于你仅仅一个标题,尚不足以了解你的详细情况。请自己斟酌参考。

3.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能列为被告吗

可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4号函)的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的精神进行了确认,该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违法建筑后被吊销执照应该诉谁扩展阅读:

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营主体(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违法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是违法主体受到的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该处罚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

行政行为的实质确定力要求实施该行为的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吊销营业执照行为是执法机关依法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该行政行为违法,或不符合公共利益,行政主体应先承担法律责任,然后按法定程序改变。行政行为的形式确定力同时要求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该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许可证件被依法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要求:企业被依法撤销设立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4.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据如何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4)违法建筑后被吊销执照应该诉谁扩展阅读

(1)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时,皆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不申请注销。即已经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结束后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对此名存实亡的企业,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就此规定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允许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

5.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应起诉谁

1)根据《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专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属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由其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有关机关、人员进行清算。(2)《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五)清理债权、债务;(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此,对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主管机关没有组织清算组的情况下,你当然可以向主管机关要求其组织清算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时候的被告依然是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在法律上它已失去营业行为能力,但没有失去有关的诉讼能力,只不过应该由清算组代替行使而已。法院可能中止你的诉讼,等待清算组作为被告应诉。在成立清算组后,你的债权将作为公司债务的一个组成部分进行清算。

6.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按中国现今的通说,法人解散其人格并未消灭,需待清算终结人格才消灭,以此推知,吊销执照但没有消灭的法人虽然不能为新事业但也应该算同一法人,个人觉得以第一个为准

7. 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违法经营,应如何处理

我国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可归纳为以下六种:
(1)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
(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入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文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
(3)不申请注销。即已经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结束后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对此名存实亡的企业,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就此规定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允许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
(4)逃避年检。企业年检制度,意在年度审视企业经营状况并就此备案公示,这是国家管理企业并维持企业经营秩序的必要手段,多数国家的企业法律皆有类似的制度。
(5)滥用执照。执照颁发的对象是特定的,执照上面的内容亦是经过特定审视而特别加以记载的,且执照本身原则上不得作为谋利的手段,任何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皆实质破坏执照颁发的秩序,皆有可能引发营业执照之吊销。这一点,几乎所有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皆作了规定。
(6)非法经营。具体又可分为两类情形:一为超越经营范围的越权经营,这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均有规定;二为违反各类法律法规的经营。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9—53条以及第56条便规定了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6种非法经营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也明确规定了9种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吊销处理办法:
对吊销营业执照不服,可以在处罚决定做出的3天内,书面要求听证,也可以向上一级工商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的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8. 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能否作为原告起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公司丧失 经营资格,也就是说,公司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在公司清算和注销之前 ,其法人资格还是存在的。因此还是可以 以公司的名义主张权益,包括诉讼。

工商局可以吊销执照,但是无权冻结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