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期
㈠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什么时间送达
1、简易程序下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当场给当事人的。
2、一般程序下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七日内送达给当事人的。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期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有效的依据
1、主体合法,即具备实施该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合法的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依法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各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内设部门、党的机构不具备上述三个特征,不能做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2、权力是法律,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权限范围内实施。超过法定权限是超越权限并且无效。法定权力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律法规赋予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权力;第二,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在系统内分配和安排现有的行政职能。
3、内容合法。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作出”;必须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必须适用当时有效通过的法律依据。作出处罚的决定必须以违法事实为依据,并且必须有足够的,客观的,法律上确凿的证据证明非法事实。
4、程序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制度主要包括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调查和做出决定相分离制度以及罚款决定和收缴相分离制度,在处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多长时间内送达给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㈢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超七天合法否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超七天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如果对该行为不能接受,可以向处罚机关提起复议,如果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㈣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到的时间问题
行政处罚书的下复达制是有严格程序的,执法单位必须将处罚决定书交由被处罚人,或由被处罚人直系亲属或单位代为收,并予以签字,并告知被处罚人权利或通过邮寄或公告的方式,如违反以上程序,处罚无效,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㈤ 如何计算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
一、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罚人,当场签收的,送达时间从签收时算起。
二、被处罚人拒绝签收或没有当场签收而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的,视不同送达方式确定。
1、留置送达的,留置当天为送达时间;
2、邮寄送达的,以邮寄送达回执签售时间,算送达时间;
3、公告送达的,以公告中明示的生效时间,算送达时间。
㈥ 行政处罚法决定书以公告形式送达,几天视为送达
60天之内,几天取决于你本地的情况,受距离、送达方式、天气等多重因素专影响。
㈦ 行政处罚决定书多少天送达
当面送达,是七个工作日。
邮寄送达,以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㈧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几天
1、简易程序下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当场给当事人的。
2、一般程序下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七日内送达给当事人的。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期扩展阅读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采用简易程序处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按照事先制作好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有关内容,而不通过立案审批等一般程序,节省了时间,便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㈨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哪几种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②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③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④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①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②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④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①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②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④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⑤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