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党员标志
1. 如何发挥党员和积极分子在学风建设上的作用
要有学习的理想,为中华崛起而读书,报国读书;影响周围的群众,做榜样;帮助群众,做助人为乐的示范等。
作为一名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在整体的学风建设中起到带头的模范作用。从点滴小事做起,保证能在日常生活中做到: 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具有明确的学习目标;热爱所学专业,专业思想巩固;自觉遵法律、遵守纪律,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是具有高效率学习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勤于思考,掌握更多的知识和技能。
2. 急,急。公司年检,法定代表人标志:选,是还是否。 执行合伙事物标志:选,执行还是不执行。谢谢
法定代表人是党员的 法定代表人标志:选,是,
另一个我也在 找答案
3. 银行员工切合实际谈谈党创建工作的演讲稿
一、为什么要创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
我们党已经成立92年,执政64年,领导改革开放30多年,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得到坚持和发展,党的执政地位得到加强和巩固,但是,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必须看到,我们一些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这固然有多方面原因,但与我们的一些党员干部脱离群众,不会做群众工作密切相关。
建设服务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创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核心是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重点是解决好“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问题;关键是完善服务群众的机制,使服务群众落实在制度上、体现在行动中。我们既要尊重和相信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实践者和社会历史发展的推动者,更要尊重和相信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占有者、享有者和社会发展成果的受益者;既要强调发挥“服务”的功能,又要强调发挥“发展”的功能,通过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推动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建设“服务型”执政党,标志着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改变。我们党永葆生机和活力的制胜法宝是密切联系群众,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本保证在党,根本力量在广大人民群众。实践证明,基层党组织只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会有强大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建设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努力提高党组织服务人民群众的水平,是新时期稳基层、强基础、促发展、构和谐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各项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党的基层组织建立在群众之中,工作在群众之中,直接面向群众。建设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就要把联系和服务群众始终摆在首位,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服务群众。
二、创建服务型党组织要明确几个问题
马克思曾说过,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我们党领导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这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离开了实现群众根本利益去谈创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最近,镇委在组织各相关部门研究如何开展服务型党组织创建活动时,大家积极讨论,认真思考,最后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如何落实这个方案,结合大家的讨论和思考,我认为应该明确几个问题:
服务对象:三塔镇的广大人民群众和所有来三塔创业者。
活动目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顺应三塔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盼,顺应来三塔投资创业者发展事业、实现理想抱负的美好愿望。
创建目标:建立上级党组织服务下级党组织,党组织服务党员,全镇所有党组织和党员共同服务人民群众及科学发展的党组织。
推进路径:通过建立上下连贯的服务体系,整合党务政务资源,为群众提供一系列利民、便民活动。
服务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办好人民群众能感受到的事。促进村级“两委”向群众承诺事项的落实兑现,促进镇委、镇政府确定的惠民实事和重点工程的实施,促进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的落实。
服务方式:不断适应人民群众的生存条件、生活方式、思想观念、服务需求和发展要求等发生的新变化,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服务理念:以真诚赢得信任,以服务取得支持。
三、如何开展好服务型党组织创建工作
建设服务型党组织,并不是一项阶段性的工作,而是关系到党的建设科学化的一项长期任务。如何开展好这项工作,我认为党员干部不仅要自己明白为什么要强调服务,为什么要创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而且要实实在在的为人民群众服务,同时还要带动更多的群众进行自我服务。党员干部要做敢于喊第一嗓子的人,要做激发社会正能量的人,要影响和带动更多的人做好事,做善事。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如何创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我认为核心是加快经济发展,创新社会管理,办好惠民实事,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多的幸福和温暖。
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善于了解群众的心理需求和生产生活需求,真正想群众所想,办群众所需。
就是要畅通民意诉求渠道,改变惠民实事的确定方式。我们给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究竟办哪些事,如何办这些事,不能让群众处于“被代表”、“被做主”的地位。干部不能一厢情愿的“想当然”、闭门造车“拍脑袋”,而是要发自内心地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真正让群众当家作主,给群众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和选择权,让群众说了算。这样才能摸到群众的脉搏,贴近群众的心窝,群众才会欢迎,才会满意,把这些事当成“自家的事”,打心眼里支持拥护,我们也就能做到群众心坎上,工作起来更加得心应手,省时省力,工作推进就更加顺风顺水、事半功倍。
二、要努力解决各类问题,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结合工作实际,我们要对共性问题注重顶层设计,对个性问题强调基层作用,对疑难问题注重部门联合。比如社会风气的引领,是一个共性问题,就要着眼由区委统一部署,研究系统的措施办法,持续的开展德孝文化实践;比如对一些村庄的道路问题,就要发挥所在村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对一些疑难问题,就需要多个部门协调协商,共同解决。去年以来,我们采取一事一议、四议两公开议事,就是采取这个办法。
三、要注重在服务中调动群众和基层干部的参与性,更好的进行自我服务。
要激发基层党组织、基层干部为民办实事的主体意识;激发各政府部门各群团组织为民办实事的责任意识;激发社会各界为民办实事的参与意识。特别是要调动村级干部的参与性。村干部工作生活在村里面,既是服务者,也是被服务者,要更多琢磨怎么服务群众,怎样自我服务,与群众一道创造一方的幸福生活。去年以来,不少村干部为老年人办起来了日间照料中心,得到了全村人的拥护和支持。对这件事,区委支持但不包办,就是要让群众能感受到自己身边的干部在为自己办好事,干部通过创造性的工作,在群众中树立威信,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进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四、要从做试点的要求出发,走在前面,做好表率。
1、可实施,可操作。要根据镇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活动方案,使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工作具有可借鉴性。镇要将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把创建服务型基层党组织活动引向深入。建立服务例会制度。要求所有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帮助谋划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解决实际问题。本级不能解决的,逐级向上反映研究解决。通过建立健全服务例会制度,为农村群众、企业职工以及各经济组织、群团组织、企业法人等提供生产生活、就业创业、精神文化、发展壮大等方面的全方位服务。同时发挥政府网站、民情热线等群众诉求渠道作用,充分了解民情民意。各级党组织及时回应,使人民群众生活有尊严、发展有机会,权益有保障。
2、可考核,可评价。要将创建工作责任目标全部量化、细化,将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实现部门的中心工作与创建工作的无缝对接。建立一套既是考核体系,又是目标责任体系的考核综合评价体系,通过考核点的设置,使此次创建工作任务与目标要求一目了然;同时,还要加强对各单位服务型党组织创建活动的指导和督查,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促一级,及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解决问题,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区委将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成效的唯一标准。让人民群众评价基层党组织,下级党组织评价上级党组织。通过上级考核、部门互评、群众测评等方法,实行综合考评。
3、可呈现,可展示。就是我们开展这项工作具体落在什么地方,我们做试点让别人学什么。我们不光要会工作,更要出色的展示工作。每个创建单位,都必须认真对工作进行总结提炼,做好展示汇报的工作准备,努力在全镇的创建活动中,出经验出亮点,积累经验,发挥示范作用。
同志们,推进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创建工作,寄托着市委的殷切希望,符合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希望大家进一步增强使命意识、服务意识,以富有成效的措施和更加扎实的作风,不断把服务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引向深入。通过做好服务,让我们的群众都能够获得更多的实惠,享受更多的幸福,让我们的党组织和党员获得群众更大的信任、赢得群众更大的支持!
4. 法定代表人党员标志是什么工商营业执照年审需要填写的。只有是和否两个选项!
是党员点是,不是党员点否。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回利,答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5.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为什么是国企改革的关键
国企形成有效运行机制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有效运行机制,应该体现在几个方面:有人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真正负责,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具有自我约束、规范经营的内在要求。这几个方面都取决于企业有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传统国企的一大弊端是,企业国有资产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但由于权责不清,实际上谁也不能对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企业缺少自我发展的动力。究其原因,是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只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明确政府作为出资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企业法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权利和责任,才能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企业发展。
能不能自主经营、自我发展,是国企有没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和标志。要使国企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就要让企业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统一起来,使各方都能从企业的发展中直接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利益。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让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都能通过适当的形式,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自己对企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依法享有各自的权益。这就使企业不仅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条件,而且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
国企产权多元化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首要前提
法人治理结构源于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一个企业的资产为多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所有,就形成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而为了维护所有者权益,必然要选择一种相应的组织设置或制度安排,这就是法人治理结构。反过来说,如果企业没有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就缺少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因此,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投资主体或产权多元化的产物。
从国有企业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产权结构的单一性或“一股独大”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障碍。改革改制后,国企有三种情况:一是部分国有企业利用国家债转股政策,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吸纳资本进入,包装上市,组建了股份公司;三是部分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重组主业,并吸纳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参股。目前,已改制的国企大部分按《公司法》要求逐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有效的法人治理运行机制尚未真正形成,许多国企“只是换了牌子(由工厂改成公司),仍然还是老样子”。因此,如何进一步推进企业产权多元化,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借鉴沿海等发达地区的经验,国有企业处于相对控股地位(约占20%至30%的股权)为好。同时,应当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从而形成混合所有制产权结构。
理顺国企内部关系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
理顺企业内部各组织的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键是明确各组织的职能定位并建立相应制度予以保障。从目前情况看,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有的股东大会不健全或者基本不发挥作用;有的董事会职能越位,包揽过宽,甚至雷同于行政管理机构;有的监事会作用发挥不好(实行外派监事会有较大改善);有的经理层职责与董事会职责不清。同时,由于国企的特殊性,改制后建立了“新三会”,但“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仍然存在,如何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要按照《公司法》和中央关于国企改革改制的精神,明确规定国企内部的组织设置及其职能、职责、权利、义务、工作程序等,使企业实现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化、规范化。
6. 党纪严于国法是什么意思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靠严明纪律。我们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只有以更严的党规党纪来要求自己、约束自身,才能确保始终走在时代前列,肩负起历史使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这一鲜明的论断,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对新形势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为何党内法规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有力保障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就是靠严明的党规党纪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党取得执政地位后,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共同成为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重器。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我们党已初步形成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为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党内政治生活、党的建设等各方面工作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础。
历史经验表明,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遵循。按照党内法规把党建设好,锻造出领导法治建设的中流砥柱,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有力保障。
党内法规是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依据。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最本质特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提出的建设“五大体系”的任务中,就包括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既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要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内法规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引领。党不治,则国不治;党无纲常,则国无纲常。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只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搞好了,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自觉依照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实现。因此,必须在宪法法律基础上提出更加严格的党内制度约束,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推动国家治理逐步现代化。
党内法规是促进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保障。党制定党内法规,调整党内关系、规范党内生活,为党组织和党员提供行为遵循;党又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活动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如果党内法规执行得好,国家法律法规就能得到较好的遵守;如果党内法规执行得不好,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也树立不起来,依法治国也就无法实现。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晒政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颁布的部分党内法规文件
◆ 2012年12月,《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 2013年11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 2014年1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2014年2月,《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
链接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而制定的党的生活准则和行为规范。现行党章于党的十八大进行了部分修改,于2012年11月14日通过。除总纲外共11章53条。规定了党的纲领、组织机构、组织制度、党员的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纪律等内容。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律严格执行。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二、 为何党规党纪比国家法律要严
“治国者先受制于法。”“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欲肃民风先正官风。”我国古代这些治国理政的名言警句都说明了一个道理:只有对治理者首先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国家才能治理好。
我们党是执政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只有严明党规党纪,才能保证党的事业有发展壮大的不竭力量。正所谓,“正其身者,方能正人”。基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旗帜鲜明地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目的就是把党规党纪笼子的眼儿编得更小、标准更严,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这是由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的。我们党是按照自己的政治纲领、政治路线,为实现崇高的政治目标而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由先进分子组成的政治组织。“树德莫如滋,除害莫如尽。”只有党规党纪严于国法,以更严的标准要求和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才能永葆党的先锋队性质。
这是由党的执政使命决定的。我们党肩负着领导13亿多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责任重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党规党纪的存在,就是让每一位党员铭记自己肩上的责任和特殊的使命。在领导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更多甚至更为严苛的要求,这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来说,是理应如此、不言而喻的。
这是由党员的先进性决定的。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责任的公民。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认同和接受党规党纪的规范和约束,是对每位党员入党的基本要求。当你握紧拳头向党旗庄严宣誓时,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必须多尽一份义务,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党员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放弃的要更多,责任和担当要更大。有些事情,普通公民可以做,党员就不行。因此,自觉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是每一位党员的自愿选择,也是对党的庄严承诺。
微评
◆ 国法就是“国标”,是公民必须遵守的底线;党规是党员的标准,一定严于“国标”,否则党就难以保持先进性。
◆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党规党纪就成了“稻草人”。
◆ 作为一名党员,纪和法是两个分不开的字眼,守法应先从守纪开始。
◆ 党有党规、党员有党纪,这是中国特色,也是中国优势。
◆ 坚持“铁八条”、坚决反“四风”,向问题叫板,让群众叫好。
◆ 党员不能混同于老百姓,增加的是义务,减少的是权利。
三、怎样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
党规党纪的完备程度,是我们党成熟与否、执政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志。今后不管发展到什么阶段,都离不开完备的党规党纪。总的来说,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为我们管党治党提供了重要遵循。
同时也要看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一些法规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没有与时俱进;个别工作领域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法规制度;一些法规的配套规定或实施细则还不完善;部分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存在着分散、矛盾、冲突等问题;一些法规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法规制度的执行仍然存在形式主义、执行不力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要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近年来,我们对党内法规建设高度重视。2012年5月,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被称为党内的“立法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快推进,特别是2013年11月,又颁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了这5年党内法规建设的目标任务。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条例》和《规划纲要》的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抓紧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长期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很大进展,现行有效的中央党内法规有1部党章、2部准则、22部条例,还有近百件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做好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研究制定一批基础主干性党内法规,整合形成一批综合性党内法规,抓紧制定一批实践急需的党内法规,及时废止或修订一批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党内法规,有效解决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缺失、“碎片化”和“老化”等问题。
及时将实践成果固化为制度。长期以来,我们在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上探索了许多成功做法,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要认真加以总结并上升为法规制度。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出台八项规定,狠抓作风建设,部署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取得了管党治党的明显成效。对这些有效做法和举措,应进行认真梳理,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长效机制。
着力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不执行、形同虚设,就一定会形成“破窗效应”。党规党纪也是如此。如果执政党连自己的党规党纪都守不住、执行不下去,那么依法执政就是一句空话。要切实肩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责任,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确保党规党纪成为刚性约束,决不能成为“稻草人”。
链接
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
在对现有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使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使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使党执政的制度基础更加巩固,为到建党100 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摘自《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
声音
党员干部要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
李雪勤: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是治国理政的主体力量,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中发挥着中坚作用,只有受到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多重有效约束,依法治国才有保障。党员干部带头执行法律,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遵纪守法上作出表率,能够同违法乱纪行为作坚决斗争,才能真正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实现全民守法带来积极有力的影响。
问与答
问:什么是“破窗效应”?
答:“破窗效应”是犯罪学的一个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得到某些示范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环境中,违法违纪行为就会滋生、猖獗。“破窗效应”用以说明,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
四、党内法规为何要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
近两年来,党中央、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2.3万多件中央文件开展了全面筛查。共梳理出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178件,经过清理,废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继续有效的487件。清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清理那些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叉重复的文件,保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国家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党规党纪着重规范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证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保持优良作风、坚守道德操守。为什么要强调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呢?
提高管党治党水平,需要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好、协调好。我们党是一个有着8600多万党员的大党,党员数超过很多欧洲大国的人口数量。在当前情况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中,管党治党任务极其繁重。要把党建设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一方面要按照党规党纪来约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另一方面要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需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既保证党组织活动和党员行为符合党规要求,同时又遵循法律规范。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好、协调好。当前,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我国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地方亟待改进。从国家治理体系来看,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是两个重要依托;从国家治理能力来看,核心是提高党的依规治党能力、依法执政能力。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在完善国家法律体系的同时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两者的有效衔接和有机统一。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好、协调好。这是因为,我们的法治体系是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个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党内法规体系必须同其他四个部分相协调,特别是要同国家法律相协调。但目前还存在衔接不够、协调不够的地方,如部分党纪规定与法律重复,有些党纪规定需要转化为法律法规,等等。要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高度,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合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怎么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呢?必须坚持以党章和宪法为基本遵循,将党章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和宪法规定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贯彻到党内立规实践中,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应切实做好党内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对于党规党纪中虽有规定但可以由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尽量通过法律法规来体现;对于法律既没有规定也不适合规定的事项,应由党内法规逐步实现全面覆盖;对于同实践要求不相适应的党规党纪,应及时修订或废止;对于立法法明确规定应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事项,党内法规不应作出规定;对于那些经过实践检验应转化为法律的党规党纪,应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家法律,逐步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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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三种处理方式
——凡文件主要内容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或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文件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文件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废止。例如,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中央文件关于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的规定,与目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抵触。这类文件都在此次被废止之列。
——凡调整对象已消失、文件事实上已不再执行的,文件适用期已过的,有关事项或任务已完成、文件不需要继续执行的,一律宣布失效。例如,20世纪50年代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党内监察委员会的规定,由于目前党内不再设立监察委员会,这些文件事实上已失效。
——凡文件内容不存在问题的,或者虽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影响继续执行的,或者目前尚无其他文件可以替代、废止时机条件还不成熟的,继续有效。文件内容存在一些问题,需作修改,但修改前也继续有效。例如,1959年《中央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等,虽有一定历史痕迹,但主要内容和精神仍然适用。
链接
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需要“过五关”
第一关:确定清理范围。中央办公厅会同国家档案局,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2.3万多件中央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将其中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1178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纳入清理范围。
第二关:部门审核。综合考虑文件调整事项目前的主管权属,中央办公厅将清理文件分送50多个中央有关部委和单位,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第三关:集中审核。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成立集中审核工作组,对有关部委和单位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对清理文件逐件进行审核,形成拟废止、宣布失效、继续有效三个文件目录。
第四关:征求意见。中央办公厅将上述三个文件目录分送有关部委和单位征求意见,形成一致的文件清理处理意见。
第五关:审批发布。中央办公厅起草清理决定稿,按程序报请中央审批通过,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发布。
7. 如何推进小学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
(一)、学校党组织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上,重教学业务、轻学校党建
在当前我国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体制下,一些学校领导片面认为,学校的发展必须以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条件等硬件建设为硬指标、硬任务。为了使学校在竞争中提高生存力,学校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在抓发展规模,造成党建工作在文件中提得多,行动上落实得少,开会布置多,实际落实少;从事党务工作人员(学校党组织负责人)热情不高、心思不稳,以致党建工作业务不精、理论水平不高,影响了党建工作的效果和力度。
二是领导体制上,重行政领导作用,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学校领导配备上,校长是一把手,书记(副书记)是二把手或三把手。校长负责制体制下,校长的中心领导地位和作用明显并强势;而学校党组织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的保证监督作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与中层干部管理的作用,实施党组织自身建设的作用,领导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德育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等都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学校党组织建设薄弱。具体表现为,学校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教育的各项制度不健全,党员活动阵地缺失、党建档案材料不完善;党组织活动不能够很好地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呈现弱势,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不强。
三是工作实践中,重党建工作形式,轻党建实际效果。
多数学校在党建工作上只注重搞形式主义,以应付的态度对待上级安排的任务。例如,一些学校在安排政治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上都缺乏针对性,对社会和群众关心的热点和学校工作的难点问题不能作深入的讨论和深层次的思考;在参与学校决策方面,学校党组织对具有方向性、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问题只是停留在“点头”和“摇头”上,对于学校作出的决策,从来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也不管决策的实施效果到底如何,党组织参与学校决策就成了履行职责的一种形式而已,其政治核心作用根本无法发挥出来。在党建活动方面,一些学校一般是把发展新党员、召开生活会当作主要内容,在涉及全党性的政治主题教育活动的安排(如创先争优活动等)上,活动时间大都集中在某个主题教育活动前后的几个月。“风头”一过,其活动也就可以搁起不问了,往往是“虎头蛇尾”。至于活动的实效性,很少有人关心。
四是领导机制上,重班子配备,轻制度监督
从目前中小学校来看,党政领导的设置一般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党政分设,二是党政互兼,三是党政一人兼。我市的直属学校仅有鹿泉一中等5所学校实行党政分设,其他7所学校均实行党政一人兼。无论哪种形式,都有一个对党政领导实行有效监督的问题。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对校长、书记的监督往往存在监督不够到位,实际运作障碍等现象。学校党组织和教代会的作用发挥得如何,常常不是基于制度的保证,而是取决于校长、书记的个人素质。同时,教育局党委对书记、校长的监督,一般还只是通过年度的工作检查考核和听取汇报掌握,难以做到有效监督和科学评价。在党组织难以监督到位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决策失误,处事不公,群众不满等后果,从而影响学校稳定和发展。
五是队伍建设上,重发展党员,轻党员教育与管理。
各学校在发展党员问题上都比较重视,能够按照程序把那些政治成熟、业务精干、业绩优秀的教职工吸收到党员队伍中。但是对党员的后续教育与管理乏力,总是认为学校应以业务工作为主,以教学为主;对党员后续教育和管理跟不上,造成入党后党员(预备)管理教育松懈,忽略了党员教育在加强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由于上述情况,造成党组织建设在工作方法上缺乏创新,在组织实施上缺乏活力,党建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党建活动不能科学、规范、有效进行。
原因分析:
1、一些学校把校长负责制当成校长个人负责,导致产生“家长制”作风。校长负责制中的校长是法人代表,依法行使学校行政管理职权,但必须按规定行使决策权,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的校长把对学校人、财、物的决策权视为私权,缺乏对党组织应有的尊重,重大问题决策不按规定程序,不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不主动征询党组织意见;有的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怕有“越位”之嫌,不敢大胆监督,导致校长用“家长制”作风管理学校。
2、个别学校片面理解校长负责制对学校全面工作负责,导致学校党组织建设不作为。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的目的是把党组织从包揽一切繁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抓好干部队伍和教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帮助校长实施正确决策,凝聚员和广大教职工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体现职业精神。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的党组织负责人把校长对学校全面工作负责,视为不用党组织负责,把党组织的作用视为可有可无,导致该抓的事不敢大胆抓,该管的人不敢大胆管。 3、在大多数学校领导看来,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学,是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党建虽然重要,但毕竟不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如果强调学校党建工作,势必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由于这种思想认识的偏差,所以同时身兼党支部书记和校长职务的,有时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党政工作不分。导致党内民主集中制得不到充分发挥,党员民主权力得不到充分保证,党支部缺乏凝聚力,党员工作缺乏积极性。
(二)、党员教师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宗旨意识淡化、入党动机不纯正。
主要是功利思想抬头,得失意识强化。受市场经济的影响,部分党员教师往往把既得利益看的很重,把有利与不利作为自已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为入党能得到一些政治上的资本,比如在评定职称、评优评先等方面会得到优先考虑,认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过时了,讲“奉献”是傻瓜,安于现状,应付差事,事业心,进取心减弱,部分党员不按时交纳党费,不积极参加党内生活,使党员的光辉形象受到影响。
2、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趋于弱化。
少数党员只注重自己的私利,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忘记了自己应起的作用,忘记了入党时的党旗下宣誓,工作消极,得过且过,不能在急、难、险、重的紧要关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但把自己混同于普通教师,甚至做了他们的尾巴;一些党员教师受社会风气的影响认为在现实生活动中“财大才能气粗”,有的深信“权力是硬的,金钱是实的,思想是空的,理论是虚的”,对一些社会现象缺乏过滤思考,在工作上有些党员教师表现消极,布置工作不是积极肯干,而是能推则推,事不关已,高高挂起;个别党员甚至在一些共公场合无原则立场的乱加议论,讲些不利于党的形象的言论,自认为自己比那些贪官强,其实这是思想空虚的表现,一味心思谋享受的表现。
3、个别党员工作作风浮化不实。
一些党员教师享乐思想严重,工作上低标准,生活上高标准,工作作风浮化,平时不学习,认为自己是一名普通党员,做好自己份内教学工作就行了,不思进取;有些则是工作能力低下,教学水平很差,在学生思想教育上不是多些关爱、多些表扬,而是粗暴的批评,平时不注意自身形象,在学生面前常有随地吐痰、乱丢乱弃的不良行为;有些在酒桌上则讲些低级趣味的东西来,朗朗上口,记的有条有序,沾沾自喜,还认为自己是个人才。凡此种种,都说明现阶段一些党员思想空虚,党员思想教育乏力。
原因分析:
1、从党员主客观成因上看:随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益主体方式、就业形式,社会组织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这无疑给党员教育管理带来了难度,一些党员教师对个体私营业主致富成大款产生心里不平恒,对农村一部分人富起来也心神不安,拿自己的收入与他们比,忘记了自己是人民教师,不明白自己入党是为了什么,应该干些什么,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理解肤浅,对市场经济缺乏正确的思想认识。
2、在一些党员教师认为理论学习是空的虚的,做好业务教学是实的硬的,有的认为党建是领导的事,与已无关,对理论学习不积极不认真;由于平时放松了学习,制约了一些党员理论水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进而影响了一些党员先进性作用的发挥。
3、党组织对党员的继续教育没有很好的落实 :(1)、从党员个人来看,入党前积极,入党后松懈。一是存在“从理想回归现实”的倾向。认为自己跨进了组织的大门,已经“功成名就”,不再注意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注意纠正自己的缺点与不足,业务上不再根据中职学校的特点加强动手操作能力,学习积极性和上进心减退,工作热情降低。二是“急功近利”色彩浓厚。入党动机呈现多元化,功利主义色彩日益明显。有的把不良的入党动机带进党内来,在入党动机上存在随大流及功利主义思想;认为入党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看作为个人谋前途发展的踏板。
(2)从学校党组织来讲,重视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忽视预备党员的再教育。具体表现为:有些党组织很少甚至没有组织预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注意继续发挥入党介绍人的作用,培养联系人只注重入党前的关心和培养,入党后往往就减弱了联系和教育;一些党组织不再强调预备党员应定期汇报思想,找党员谈心、交流减少;党支部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没有入党时那么认真、广泛地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只在党内议一议,过得去就行,这种现象十分普遍。
三、加强学校党建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总书记指出:“ 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对党的建设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新期待,各级党组织必须以更大的力度和更加扎实的作风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担负着(学校)巩固执政基础、培养接班梯队、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职责,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学校党建工作,对“推进教育全面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切实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
1、正确摆布校长负责制的中心地位与党组织的核心地位,处理好党建与行政的关系。只有正确处理校长行政工作的中心地位和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关系,使双方努力做到“权利职责上分,思想行动上合;工作内容上分,工作目标上合,二者分工不分家,各取所长,携手前进。”使“中心”与“核心”和谐统一,形成合力,学校各项工作才能有效开展,才能构建和谐校园,才能办人民满意教育。
学校党组织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校长提交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党组织要将方案提交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按党内民主集中原则形成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校长作决策依据。党组织要充分尊重校长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对管理学校中所制订的各种制度、措施,以及使用管理人员上作出的正确选择。对校长决策有不同意见,应加强沟通及时提出。党组织书记要对校长的正确决策,充分发挥党建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组织和动员党员、广大教职工模范遵守,坚决落实。
2、要围绕重点工作,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学校党组织应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要求,紧紧围绕教育教学中心任务,全力协助学校依法行政。要将学校行政工作的难点作为工作重点,将学校行政工作的重点作为工作的热点。凡是行政工作中需要攻坚的任务,书记应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积极发动和组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共青团员,团结广大教职工,一起突破。
3、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阵地建设。在健全和完善学校党员学习制度、管理制度、“三会一课” 等一系列党建制度的同时,要积极开辟党员学习、活动阵地。具体要做到“五有”:即每个学校都要“有一个党员活动室、有一套较为完善的党建制度、有一个党建专栏、有一套党员学习的党报党刊或资料、有党员学习和理论研究的局域网页”,使党员“活动上有阵地、政治上有舞台”
4、实行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将学校党建工作统一列入学校目标管理范围,对学校党建工作进行量化管理,使党建工作与教学工作“同目标、同责任、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一是发挥参与决策的作用。学校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是确立党组织地位的重要标志,是党组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途径。要树立“不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是失职”“决策不到位也是失职”的观念,着重在方向性、全局性、原则性问题上把好关,扭转党建工作与行政工作“两张皮”现象,真正做到党政一盘棋,分工不分家。
二是发挥协调疏导的作用。学校运行中产生的矛盾大多集中在校长身上。党组织要树立起“行政工作的难点就是党组织工作的重点”的意识,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不害怕困难,不回避矛盾,深入到教职员工中间,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主动分担,保证学校的集体决策顺利贯彻落实。
三是发挥保证监督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机制,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确保学校重大事项阳光操作,促进党员干部自觉依法行政、依法治教。
5、 围绕教学,服务教师,增强凝聚力和影响力。一方面要关心教师成长。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党组织要围绕这一中心,以党员教师为主体,关心教师的专业化成长,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上,查找问题,反思教学,要注意选树典型,发挥党员优秀教师的示范作用和引领作用。
另一方面,要营造和谐环境。学校党组织承担着团结群众、动员群众、组织群众的重要职责。要切实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一切积极因素调动和凝聚到推动学校和谐发展上来。要支持学校工会按照章程履行职责,关心教师身心健康,丰富教师文化生活,帮助教师调节工作节奏,舒缓心理压力,消除职业倦怠,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6、创新党建工作方法。
当前,要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为契机,在党建工作的方法上要不断创新。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中小学“党员先锋岗”、“先锋班”,深化“一个党员,一面旗帜”等主题实践活动,使我市的学校党建工作更加贴近党员的工作和生活实际。在工作创新上:
一是处理好党建与教学关系。学校党建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培养更多合格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因此,在策划活动,开展各项工作时,要摆正关系,明确中心,不能喧宾夺主,只有这样学校党建工作才能更好的开展。
二是处理好教书与育人的关系。学校既要重视文化知识教育,更要重视思想道德教育,既教书又育人。学校党组织就是要发挥党建工作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把育人贯穿于学校全部工作的始终,落实到教学、管理、服务等各个环节,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形成良好有人环境。
三是处理好党务与业务的关系。在具体工作中,在学校党组织建设和学校教学业务上要做到目标一致、步调一致。党组织要协同行政制定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根据总体规划确定党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并团结和带领工会、教代会、共青团、为实现学校的共同目标努力奋斗。学校行政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自觉接受党的监督,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为党组织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在学校党组织建设中,党组织只有找准定位,明确目标职责,党政协调统一,工作主动创新,党组织建设才能有活力,才能有作为、能作为,才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切实加强党员队伍管理与教育
1、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强化宗旨观念和党员意识教育。学校基层党组织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加强对党员的管理教育。要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核心,以加强党员教育为重点,始终以党的宗旨教育为根本,通过加强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开展向时代楷模杨善州学习”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强化党员的宗旨观念。要强化“伟大、党员光荣”的理念,以增强广大党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积极组织党员深入开展“亮身份、树形象、作表率”和学习党员英模等项活动,不断强化“党员意识”。要根据党员不同特点,通过组织党员参加党内生活,组织党建研讨等活动,教育引导党员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影响,增强广大党员党性修养,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党员先进性。
2、拓宽教育阵地,创新管理模式。一是积极创建党员教育与管理的网络。学校党组织应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和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信息,扩大党建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增强影响力,通过加强对党员进行爱党爱国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党的主旋律教育,为党员的教育和健康成长服务。二是创新工作载体,经常开展政治鲜明、健康向上的主题教育活动,不断加强党员在活动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以达到对党员更有效的教育和管理。三是建立党员活动台帐,要通过建立健全党员管理教育各项制度,党员活动记录等,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要求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随时掌握党员思想动态。四是认真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对在民主评议中表现落后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加强教育,帮助他们解决思想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表现优秀的党员,要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弘扬正气,激发党员队伍工作热情。
3、严格标准,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学校党组织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从始至终都要进行全程考察、教育和引导;在考察教育中,重点对他们的思想倾向、工作表现、家庭背景等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了解和掌握这些入党人的入党动机;在发展过程中,党组织言严格入党程序,实行公开公示、透明入党,严禁暗箱操作,严把入党口。吸收为预备党员后,党组织还要抓好对他们的后续考察和教育,严把预备党员转正关口。要严格按照入党组织程序,把那些思想先进、工作过硬、政治优秀的教师吸收到党的队伍中,不断增加党的力量。对思想有问题、不按照组织程序进行发展的,一律不准入党,确保党的队伍的纯洁性。
4、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一是党员要在教学改革和发展大潮中发挥先锋模范和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创建“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岗”等载体,积极在创建先进班级、先进教研组和服务群众等方面争先进、树形象、作表率;二是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学校、为师生、为群众服务的思想,把广大教师和学生团结在党组织的周围;三是要广泛开展“一帮一互助”、“党员与师生结对帮扶”等项活动,关心帮助在教学、学习、生活上有困难的师生群众,真正成为广大师生群众的学习榜样和知心人,真正体现党和群众的鱼水情。
当前,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全党全面开展。面对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学校党建工作任重道远,责任重大。在今后工作中,学校党建要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完善各项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思考,为“推进教育转型升级、跨越发展”和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
8. 发展社会主义政治,为什么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同意起来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体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一系列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主张,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思想。这些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原理,它既体现在邓小平同志的一系列讲话和文章当中,也通过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得到贯彻,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邓小平同志的民主与法制思想内容丰富、博大精深,其精神实质,集中到一点,就是发展民主政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核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创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纪元,标志着中国人民从此争得了民主,成为国家的主人。建国初期,在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制定的正确路线指引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稳步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然而,从50年代后期开始,我们党和国家在全体人民如何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等问题上,没有找到恰当的方式,更没有树立起法律和制度的权威,并用之来有效保障1954年《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因而,使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走了弯路。其主要原因之一,是毛泽东同志曾试图继续用"急风暴雨的、群众运动的""大民主"方式,来解决人民行使权力、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问题,而忽略甚至否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和作用(1),以致未能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和发展。
邓小平同志作为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他的民主与法制思想是在总结我们党和国家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是对社会主义建设历史与现实、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态势与中国国情的理性思考的结果,因而是有着坚实基础的符合中国实际的科学思想理论。邓小平同志指出:"在民主的实践方面,我们过去作得不够,并且犯过错误。""因此,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2)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在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同时,努力发展民主政治,使政治与经济协调发展。邓小平同志曾高度概括地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一系列新的政策,就国内政策而言,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3)
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4)
那么,"什么是中国人民今天所需要的民主?人民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或称人民民主,而不是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民主。"(5)
这种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与专政、民主与法制、民主与纪律、民主与集中、权利与义务的结合和统一。如果只讲民主而不讲专政、法制、纪律和集中,就会导致"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无政府主义的"大民主",就会使我们国家和民族再次陷入经济崩溃和政治动乱的灾难之中。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靠什么?如何才能保证人民在充分享有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正确行使而不是滥用这种民主权利?这是毛泽东同志未能很好解决的社会主义建设中所碰到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邓小平同志以成熟的社会主义改革家深邃的洞察力,看准了问题的症结,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途径,这就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
显然,在实行人治还是法治这两种治国方略的选择面前,邓小平同志坚决主张实行法治,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充分实现,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
对于为什么必须依靠法律和制度而不是靠个人或少数人、必须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的问题,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8月《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就作了精辟论述。他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象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7)
实行人治最大的弱点,是把国家的安危寄托在个人或少数人身上,决策没有基本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制,一两个人或少数人就可以决定国家和民族的命运。邓小平同志一再反对和批判这种人治的思想和作法,并从对历史教训的思考中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他说:"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8)
他进一步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9)
又说:"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10)邓小平同志这些朴实无华而又鞭辟入里的论述,表明了他反对人治的信念是一贯的、坚定的。从他思维的逻辑中可以看出这样的轨迹: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拯救和振兴中国,这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而要走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国家的一切权力始终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为此,必须坚决反对人治,发展民主,厉行法治,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厉行法治的统一,"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法律化。"(11)
概言之,所谓依法治国,是指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社会活动以及公民(包括所有公职人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进行,不受任何个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左右,使国家和社会呈现出有序的法治状态,排除一切随心所欲的、无序的人治状态。所谓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指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活动准则,决策机关依法决策、立法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公民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活动依法进行,国家机关的权力受到法律的监督制约,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切实保障,《宪法》和《党章》所肯定的"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得到真正落实。邓小平同志从各个侧面、各个层次上反复强调和论述的丰富而深刻的民主与法制思想,概括起来,其核心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取向
邓小平同志主张的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全体人民依法治理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有着本质区别。在价值取向上,我国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以追求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民共同富裕和人的彻底解放为目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争取全人类的彻底解放,建立"一个以各个人自由发展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12)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目的,不是把人民当作统治的对象,为统治而治理,而是服从于、服务于社会主义本质,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3)。在价值取向上,社会主义把人民当作历史和社会的主体,通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和各项民主、自由权利;通过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保障人民的人身、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人权的充分实现,这样,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才有最深厚的动力源泉。当前,我们正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的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从客观上要求实行法治,要求以法律形式确认市场主体,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并维护市场秩序,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提供社会保障,而且从根本上为消弭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创造条件。实行依法治国与进行社会经济建设是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的。所以,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14)抓建设,发展生产力,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抓法制,使我们的法律和制度日臻完善,实行依法治国,规制和保障建设的顺利进行。这一切,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本质的优越性,为了实现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
第二,它以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治制度为载体,最大限度地把人民的要求、共产党的主张以及国家意志统合于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之中,使依法治国所依从之法始终把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内化成法律的价值,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防止政治体制与人民的分离,避免"公仆"与主人关系的倒置,杜绝国家对社会的异化。(15)在邓小平同志的民主与法制思想中,始终贯穿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主线。党的领导须臾不可离开。但是,党的领导不是包办一切,不是"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等方式的"以党治国"。早在民主革命时期邓小平同志就反对"以党治国",他指出:"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16)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后,共产党如何执掌政权,充分实现人民民主,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不能动摇的,但党要善于领导,党政需要分开,这个问题要提上议事日程。"(17)
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是政治领导,主要是靠党的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靠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靠引导和支持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和人民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拥护。"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18),上升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把党、国家、人民的利益和要求统一起来,把党的领导纳入法治轨道。共产党领导人民争得了民主,也领导人民通过法治的途径发展和实现更充分的社会主义民主。在价值取向上,党的领导、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是竞合的,即都是"以合乎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19)党除了人民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是最符合民主原意的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的按照宪法和法律由人民直接或间接参与治理国家。离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会迷失方向;离开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就会失去依托;而不实行依法治国,就不能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也不能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下、在人民直接或间接参与下进一步得到发展和完善。
第三,它以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为条件,不仅继承和弘扬中华法文化中的优秀传统思想和精神,而且吸纳和借鉴外国法治文化中的一切有益的人类共同的法治价值;不仅借助传统道德的合理内涵来丰富和拓展法治的内在价值,而且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基础上,引入现代的科学思想和方法来深化和充实法治的底蕴。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我们要特别注意建设物质文明。与此同时,还要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最根本的是要使广大人民有共产主义的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20)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同时,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法治领域。依法治国所依循的法律,不应当游离于社会和人民之外,而应当通过道德和文化的认同,内化于人们的心中,即"法律必须被信仰",才能具有真正的权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精神文明建设的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关系至为密切。法治是人类社会民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和成果之一。也就是说,在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人们的思想道德和教育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必然地要求实行法治、依法治国;而法治的倡行,又必然有力地促进和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思想道德建设,要解决的是整个民族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的问题,它决定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教育科学文化建设,要解决的是整个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现代化建设的智力支持问题,它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水平的重要条件。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以立为本,持之以恒,贵在落实,务求实效,使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稳步提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有了强有力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教育发达、科学昌明、文化繁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有了可靠的智力支持和文明氛围。
在价值取向上,最重要的即是上述三个方面。只要我们始终如一地围绕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社会本质的优越性;围绕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和健全;围绕着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教育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工程就一定能够顺利完成!
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内涵
当今世界,各法治国家对依法治国的原则内涵的概括和阐释不尽相同。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落实到制度上,就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体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进入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选举和任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以及监督等职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院制"(21)。毛泽东同志早就说过,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人民创造了历史,推动社会前进,夺得了自己应有的国家权力。人民是国家、社会和自己的主人。这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由此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工人阶级政党-----共产党的领导作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作用,最根本的,就是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保证人民真正掌握国家权力"(22)。
(二)法律至上原则。实行法治,必然要求一个国家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拥有至高至上的权威。这种权威来自人民在这个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人民作为一个整体,不允许有任何个人凌驾于自己之上;宪法和法律作为人民集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与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的一致性,也不允许任何个人凌驾于其上。如果法律没有这种极大的权威,就没有真正体现人民民主的国体和政体的法治,就会给某些形式的"个人至上"留下余地,也就会使依法治国变成空中阁楼。因此,实行法治,必须树立并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在我国,"具有根本规范性质的四项基本原则,已变成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组成部分。"(23)树立法律至上的原则,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树立法律至上原则,也不妨碍领导者个人作用的发挥,恰恰相反,在人民意志、国家意志和党的主张高度统一体现的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下,领导者个人的作用才能更充分地发挥,才能更有效地避免失误、特别是重大失误。
(三)人权原则。"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对于社会主义中国来讲,维护人权和不断改善人权状况,是由社会主义社会性质所决定的国家的根本目的之一。因此,依法治国的基本目的,不是为了整治老百姓,实现对人民的统治,而是为了充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与基本自由的实现。正如《中国的人权状况》向全世界宣示的那样,"继续促进人权的发展,努力达到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实现充分人权的崇高目标,仍然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24)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在确认和保障人权方面,往往仅以个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为其确证的逻辑起点,否认或者忽视人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为人权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而,其依法治国不可能不具有极大的局限性。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治国,其确认和保障人权的基点,不仅在于公民和政治权利,而且在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仅在于个人人权,而且在于集体人权;不仅把人权的充分实现当作理想和目标,而且为人权的充分实现提供物质和法治保障,因此,这种依法治国与人权的内在属性是和谐一致的。
(四)立法优位原则。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的全国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全国或地方制定法律和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同级国家机关中,立法机关应居于优越的地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立法优位原则。这首先是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以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代议制)的方式,通过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种事务。人民权力的至高无上性,决定了它的载体----立法机关必然具有比其他国家机关更优越的地位。其次,法律至上的权威不仅在于法律本身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力量,而且在于制定法律和法规的机关是由人民代表组成的机关的权威和地位。立法机关和立法权如果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不具有优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地位,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就不可能"至上",也不可能得到切实地遵守。最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级、省会所在地的市、较大市和经授权的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要由立法机关讨论决定,党的主张要由它按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它所处的地位,就是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的地位。"这种地位实际上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的法律化和政治化"。(25)
(五)依法行政原则。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关键之一,是真正做到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现代政治理论认为,在国家与个人、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如果发生矛盾或者冲突,作为个人的公民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而强大的行政权又最容易对公民造成侵害。古今中外的历史都反复证明,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腐败。早在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回答黄炎培关于共产党掌权后,如何才能跳出"政怠宦成"、"人亡政息"的"历史周期率"的问题时,就明确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26)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最有效的办法是要求政府依照汇集了人民意志的法律来行使权力,使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依法治国所强调的依法行政原则,通常包括以下要求:"1、行政权的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没有法律依据,不得使人民承担义务,不得侵害人民的权利;3、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免除特定人应负的义务,不得为特定人设定权利;4、在法律听任行政作出自由裁量的场合,其决定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界限。"(27)行政机关有违法或不当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行政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
(六)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是法治国家使一个社会保持稳定和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的也是最有力的救济手段。对于行政权而言,"一个独立的司法权就能处理由于政府机关实施法治而引起的各种问题。"(28)
在法治国家,司法能否公正,是评价这个国家是否民主文明的基本标志之一。如果司法丧失了公正,这个国家或者社会就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或者法治社会。而实现司法的公正性,主要取决于司法机关能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它要求"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察,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29)
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能明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并且自觉地维护司法独立,不以任何形式干扰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使时,就能从外部环境上保障司法公正,就能从保证司法独立这个方面为依法治国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四、如何实现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方针已得到党中央的确认,并被载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由此而具有了政治和法律效力。那么,应当如何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呢?我们认为,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民主与法制思想和全国人大通过的《纲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实现依法治国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必须更新观念。依法治国是我国在治国方略上的根本转变,它必然要求我们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系列观念加以更新,尤其是"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30)"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31)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高度集权以及主要靠政策、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办事的方式,根深蒂固。在观念上,亦有与之相适应的一套,如不加以更新,就很难在言行上自觉投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事业中去。对于需要更新的观念,有些前文已经涉及,如树立法律至上的原则,就是要改变法律"很不受重视"的观念等。这里,要着重论述如下几点:
第一,要改变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的法制有"不少是属于'人治底下的法制',其所制定与实施的法律与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行政权力对社会主体的管理、控制。"(3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由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内在要求,治理国家的方式也将产生根本性的转变,即由原来多年形成的主要以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为转移的人治体制,转变到主要依据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来办事的体制上。治理国家靠什么?邓小平同志认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33)
只有从观念上、体制上和具体的制度程序上完成由人治向法治的根本转变,才能最有效地促进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切实保障人民民主。
第二,要改变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对推动依法治国具有实质性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根本上讲,权利是属于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人民的,但在旧社会,人民的权利被全部或部分地剥夺了,却要承担被强加的无数义务。后来,人民通过革命斗争,夺回了自己的权利。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仍在相当一部分人、尤其是在相当一部分公职人员头脑中作怪,在实践中就表现为漠视以至侵犯人民的权利,而对加重人民的义务、负担,却习以为常。法治国家一个全局性的、根本性的要求及其价值取向的重心,是要保障人民的权利,一切非法侵犯人民权利的行为都是法治秩序的大敌。因此,必须树立权利观念,享有权利是人民承担义务的前提。当然,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要否定义务。马克思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就要承担义务,承担义务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
第三,要改变官贵民贱的观念。官与民是自有国家以来的一对矛盾。官与民的矛盾在旧社会常常表现为尖锐的对立,历史上"官逼民反"的事件屡见不鲜。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家和社会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在理论和宪法、法律上,官与民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而没有高低贵贱之别。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和惯性的作用,有的干部、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一讲依法治理,就把治理的重点和对象放在老百姓身上,只想让老百姓严格守法,把老百姓管住,而自己则是居高临下的执法者、管理者。这是官贵民贱观念余毒的
9. 共和国和共产党是不是一码事
——共和国是指国家和政府都是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封建帝国),国家和政府应当为公共利益而努力,而不应当为私人利益而奋斗。共和国的标志是国家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人既不是继承的,更不能世袭的,也不是命定的,而是由公民自由公正的选举产生的。因而,公正而自由的选举,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行共和政治的又一基本准则。(共和国属于政治实体)
——共产党泛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为目标的工人党。在中国则称为中国共产党。(共产党属于社会团体的法人组织)
——共和国是明确某国国家属性的称谓,如:中国的官方正式称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产党则是对于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以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为目标的工人党的称谓。
——前者是对于政治实体(国家)的指称,后者是对于社会团体(党团法人组织)的指称,两者不是一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