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注册公司时,股东如何出资

根据股东的占股比例分配,出资和占股是成正比的。
一、注册深圳公内司

1、公司名称容:准备2-3个备用名称。

2、注册地址:民房、住宅、办公地址均可。

3、注册资金:认缴制。3w以上。

4、经营范围:投资类可尝试注册。

5、身份信息:法人及股东的身份证拍照即可。

6、网银u盾:法人及股东的网银u盾。用于数字签名。

注册时间:3个工作日左右。

二、开对公账户

现在很多小伙伴是做阿里巴巴、亚马逊电子商务,或者做公众平台都需要认证企业账户,那么
就需要开对公账户。

目前深圳需要红本租赁合同才能开对公账户。

如果没有的话,可以找关系开。目前有一些银行是可以通过渠道开对公账户的。并且不需要租
赁合同

1、合作的银行有:农行、浦发。

2、开户的要求是:法人亲自到场开。

3、开户的时间是:开户资料提交后,15个工作日左右下开户许可证

㈡ 都是股东,大股东要自己开管理工资合理吗

不合理。合伙企业应制定合伙协议,加强自律。

㈢ 股东抽资有什么后果

股东抽资是违法行为吗?违反什么法条?
抽逃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按照公司法,刑法处罚。
股东抽资有什么后果
去年新成立的一家公司,注册资金50万,因形势不好,一直没有营业,但银行资金已被股东提走,年检被查出来,现在该怎么办,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 谢谢!
没有实际经营,属一般违法行为,把资金补回去,接受工商局处罚,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处罚的是公司,股东不直接承担责任。如果不想继续经营了,就开个股东会决议解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然后向工商局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就行了。

㈣ 到工商部门开具股东出资证明需要材料

到工商部门开具股东出资证明需要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委托书(盖红章,最好带着公章去);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去到公司所属的工商局,申请查询公司的档案,或者直接就跟办事人员说明要我们自己公司的股权证明,办资质用的。工商部门盖上工商局的章就可以了。

(4)股东开资扩展阅读:

证明股东身份所需材料:

1、A的股东身份在公司章程等证明中已经体现,如果现公司否认A的股东身份,A可以诉讼要求确认股东身份。

2、股东身份与工商登记有无名字没有必然的管理。隐名股东有证据,法律也是保护其股东权益的。

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取得关系:

传统理论认为,股东出资是判断股东资格最重要的标准,因为股东之所以能够成其为股东,从根本上是源于其对公司的出资,所以也把股东出资称为实质要件。

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这些形式要件只是实质要件的外在表现,或者说是对股东出资事实的一种记载和证明,因此,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不对公司出资便不具有股东资格。这种观点曾在我国的理论和实务中占主导地位。

这种观点并非确切,如果将股东出资作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就难以处理实践中一些公司实务问题,如在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问题上,如果以股东出资为要件,必须会将显名出资人排斥于股东之外。

尤其是当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隐名出资人更愿意以其是实际出资人来取得股东资格;但公司处于长期亏损濒临倒闭或出现因“公司人格否认”而须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隐名出资人更愿意否认自己的股东资格而不去承担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

因此,股东资格的认定不能用是否对公司出资作为判断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

从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司法理论看,出资并非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必备要素,并且不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这是当今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也就意味着,法律并不要求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必然相联系,甚至说法律允许股东出资与取得股东资格相分离。股东出资只是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之一,并不是唯一证据,甚至不是主要证据。

参考资料:网络-股东资格

㈤ 股东的出资规则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则有以下几种:
第一, 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二, 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四, 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劳务和信用出资。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我国<<公司法>>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出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16 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可见,合伙企业是可以以劳务出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