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人诉讼权利能力
① 判断分析题 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主体一定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该观点错误。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一般与民事上的权利能力是相适应的,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就有诉讼权利能力。
在特殊情况下,没有权利能力人,法律上仍赋予他以当事人的资格。如经主管机关认可,设有管理人或代表人的非法人团体,也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代表人可以以其名义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但它不是法人,不具有法人的资格,不同法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 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为什么不对
民事权利能力就是一种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范围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版,而是由法人的目的决定权。
法人的目的决定法人的性质,决定着法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目的的限制。
比如:机关法人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其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有效。
不知道这样能不能解释清楚
③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因各个法人目的事业不同而不同。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改进,从民法通则到后来公布的公司法等法律,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容忍,也在逐渐放宽。
1.始期与终期。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成立为始期,消灭为终期。在我国,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之时是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所注的日期;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之时,是主管机关批准法人设立之日。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应是法人清算完结登记注销之日,所以,对“终止”不应理解为法人停止活动之日。法人在终止时,若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必须经过清算,否则不能消灭。据此,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为法人的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例如担保法第8、9条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3)目的事业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在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的规定,该项限制有被淡化的倾向。即只要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法人超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应属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法人的目的事业限制,只是法律禁止的事项,而不是核准经营的事项。
④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民事行为能力。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4)机关法人诉讼权利能力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⑤ 行政诉讼法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求按点答
您好,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简言之,就是能在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一种法律资格。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从法人依法成立 时开始,于被撤销、解散、合并、宣告破产等情况下消灭。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 力,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础,只有具有诉讼 权利能力的人才能作为原告或者被告到法院起诉或者应诉,否则就不行。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 务的资格。简言之,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有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能力。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始于成年(年满18周岁),终于死亡或被宣布为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诉讼权利能力同时开始,同时消灭。法人的诉讼行为 能力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的活动来体现和实施。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由其主要 负责人行使。
诉讼行为能力是诉讼权利能力充分不必要条件,有诉讼行为能力就有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诉讼行为能力。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⑥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什么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中国法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四条:
一、依法成立
指法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依法定程序才能成立。法人资格不是自封的,也不是生而有之的“天赋人权”,而是由法律赋予的。法人成立的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法定程序也是国家法律对法人资格的确认过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这是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间活动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这种财产或经费首先必须是独立的,其次必须具有一定的数额规模。财产可以是实物或者货币,也可是其它权利。经费主要指国家预算拨款。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名称是法人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法人组织机构是法人对内管理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常设机关。法人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地方。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能力。这是与法人需拥有的独立支配的财产相联系的。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体。对自己从事各项活动的后果,必须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设立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对此不承担连带责任。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区别于非法人组织的一个关键特征。
⑦ 什么是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它又称为当事人能力。《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据此规定,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他们的诉讼权利能力的起止期限有所不同: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之时终结;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自该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之时开始,至撤销、解散时终结。
⑧ 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对吗
民事权利能力就是一种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范围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是由法人的目的决定。
法人的目的决定法人的性质,决定着法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目的的限制。
比如:机关法人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其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有效。
不知道这样能不能解释清楚
⑨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哪些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体现在: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
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例如担保法第8、9条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3)目的事业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在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的规定,该项限制有被淡化的倾向。即只要不是违反专营、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法人超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应属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法人的目的事业限制,只是法律禁止的事项,而不是核准经营的事项。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能力。
(1)始期与终期一致。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一起产生、同时消灭,两者的始期与终期完全一致。而自然人则随着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年龄取得限制或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不仅因死亡而使其行为能力消灭,还可因其患精神病而丧失部分或完全行为能力。
(2)范围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范围始终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而自然人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者的范围是不一致的。
(3)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实现不同。法人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代表机构进行的。所谓代表机构即是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的机构。在企业法人,该代表机构谓之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就是法人本身的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意思表示。所以,应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的效果。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不一定一致,该不一致以法律设立监护人或代理人制度化解。
⑩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怎样的
您好,这部分规定在民法总则第三章。
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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