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规范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确保出资人主体到位是首要任务。
2.实现股权多元化、分散化。
3.完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4.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健全独立董事制度。
5.逐步放开国有股、法人股产权交易市场

㈡ 什么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又译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存款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

1999年5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它是第一个政府间为公司治理结构开发出的国际标准,并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

该原则皆在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框架提供参考,也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参与者提供指导,它代表了oecd成员国对于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共同基础的考虑。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

2、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补偿;

3、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

4、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2)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扩展阅读:

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㈢ 如何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深化国企改革必须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有新突破。
国企形成有效运行机制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有效运行机制,应该体现在几个方面:有人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真正负责,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具有自我约束、规范经营的内在要求。这几个方面都取决于企业有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传统国企的一大弊端是,企业国有资产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但由于权责不清,实际上谁也不能对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企业缺少自我发展的动力。究其原因,是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只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明确政府作为出资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企业法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权利和责任,才能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企业发展。
能不能自主经营、自我发展,是国企有没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和标志。要使国企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就要让企业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统一起来,使各方都能从企业的发展中直接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利益。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让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都能通过适当的形式,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自己对企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依法享有各自的权益。这就使企业不仅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条件,而且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
国企产权多元化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首要前提
法人治理结构源于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一个企业的资产为多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所有,就形成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而为了维护所有者权益,必然要选择一种相应的组织设置或制度安排,这就是法人治理结构。反过来说,如果企业没有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就缺少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因此,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投资主体或产权多元化的产物。
从国有企业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产权结构的单一性或“一股独大”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障碍。改革改制后,国企有三种情况:一是部分国有企业利用国家债转股政策,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吸纳资本进入,包装上市,组建了股份公司;三是部分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重组主业,并吸纳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参股。目前,已改制的国企大部分按《公司法》要求逐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有效的法人治理运行机制尚未真正形成,许多国企“只是换了牌子(由工厂改成公司),仍然还是老样子”。因此,如何进一步推进企业产权多元化,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借鉴沿海等发达地区的经验,国有企业处于相对控股地位(约占20%至30%的股权)为好。同时,应当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从而形成混合所有制产权结构。
理顺国企内部关系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
理顺企业内部各组织的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键是明确各组织的职能定位并建立相应制度予以保障。从目前情况看,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有的股东大会不健全或者基本不发挥作用;有的董事会职能越位,包揽过宽,甚至雷同于行政管理机构;有的监事会作用发挥不好(实行外派监事会有较大改善);有的经理层职责与董事会职责不清。同时,由于国企的特殊性,改制后建立了“新三会”,但“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仍然存在,如何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要按照《公司法》和中央关于国企改革改制的精神,明确规定国企内部的组织设置及其职能、职责、权利、义务、工作程序等,使企业实现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化、规范化。

㈣ 请问:什么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关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三个理论问题

1.法人治理结构

在人们简单的理解中,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几乎就等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权力分配模式。然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决不止此,甚至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一词也并不准确。从其英文原文看,更为严谨的用语是“公司治理结构”或“公司治理”,它主要是指公司制企业(即所谓的现代企业)的治理问题,而很少涉及合伙制和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企业形态。

那么,什么是公司治理结构呢?顾名思义,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尽管这一概念的使用已逐渐有泛化的趋势。关于现代公司的概念国际上并无一个标准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著名企业管理史学家钱德勒所给出的定义,即现代公司是指由支薪的高中层经理人员管理的多单位企业。上述定义揭示了现代公司的重要特征,那就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再是本家本人,而是职业经理人员。。现代公司之所以被称为“现代”,关键就在于它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或者控制权)的分离,而与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古典企业相区别。

历史地看,现代公司的出现是生产社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使得生产所需要的投资规模超过了私人投资者所能承受的限度,这客观上要求资本的集中;而大规模的投资如果由单个投资者所提供,也加大了其投资风险。因此单个投资者存在着分散投资风险的内在需求,从而以有限责任为基础的股份公司应运而生,这正是现代公司的典型形式。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每个企业所有者人数的增加,所有者直接管理企业成为一种成本高昂的行为;同时由于个体之间存在着能力的差异,所有者未必是合格的企业家。因此从市场上选择一个善于经营的人代表所有者管理企业就是理性的选择,委托一代理关系由此产生,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分离。

但是由于委托人(所有者)和代理人(经营者)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数,因此二者之间潜在地存在着激励不相容。而且代理人(经营者)拥有关于其自身知识、才能、掌握的机遇和努力程度等的私人信息,这都很难为委托人(所有者)所观察和监督,而理性的代理人(经营者)又具有偷懒和机会主义动机,因而在委托人(所有者)与代理人(经营者)相比处于信息劣势的情况下,必然有代理成本或激励问题的产生。斯密最早观察到了股份公司中存在的这种委托一代理矛盾,而berle和means进一步清晰地揭示了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和由此所产生的所有者的利益和经营者利益往往背道而驰的现象。

为了解决现代公司中广泛存在的委托一代理问题,就必须设计一套相应的制度安排,使代理成本最小化,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这种制度安排就是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

按照米勒的定义,公司治理是为了解决如下的委托一代理问题而产生的:“如何确知企业管理人员只取得为适当的、盈利的项目所需的资金,而不是比实际所需多?在经营管理中,经理人员应该遵循什么标准或准则?谁将裁决经理人员是否真正成功地使用公司的资源:如果证明不是如此,谁负责以更好的经理人员替换他们?”

梅耶则将公司治理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组织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随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

科克伦和沃特克指出:“公司治理问题包括在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的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是:①谁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②谁应该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一个公司的治理问题就会出现。”

钱颖一认为:“在经济学家看来,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包括:①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②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③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
吴敬琏更进一步将公司治理结构具体化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张维迎在阐发扭力的观点时指出:“公司治理结构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及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问题。因此,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所有权安排几乎是同一个意思,或者更准确地讲,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企业所有机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
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上述定义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根源于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由此所导致的委托一代理问题;

(2)司治理结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物理层次”的组织架构,及联结上述组织架构的责权利划分、制衡关系和配套机制(决策、指挥、激励、约束机制等)等游戏规则构成的有机整体;(3)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明确而合理地配置公司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其有效的制衡关系。
2.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由上文可知,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之所以会出现,根源在于现代公司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由此所派生出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观点,不妨举例说明之。假定某投资人(所有者)投入资本建立了一家企业,出于各种原因(比如,这个投资者只有钱,但无经营才能;或者他觉得选一个代理人去经营更能使其投资获得好的回报等),这个投资人并没有直接经营这个企业,而是选了(或从市场上招聘了)一个人作为他的代理人去经营这个企业。这时,这个投资人将面临两个重要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他怎样才能选到高素质的经营人才,二是他如何使这个选到的代理人努力工作为他创造效益。如果这两个问题解决不好,这个投资人的投资将会面临很大的风险,而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制度安排,就是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公司治理结构决不是物理的“结构”或机械的“结构”,而是所谓的制度。但这种制度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写在纸上的制度,而是一种权力分配的安排。这种权力分配 由于依托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各种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而这些组织又彼此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容易形成权力的制衡,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的决策和管理秩序。

从上面这个例子我们很自然地就会想到,如果这个投资人自己就是企业经营者,那么上述复杂的制度设计是不是就会变得很简单?答案是肯定的。试想,由于企业的经营收益是属于投资人的,那么他一定会有积极性努力工作把企业搞好;另一方面,他也一定会自我约束自己,避免作出错误的决策,使企业受损,因为投资的损失也是由他来承担的。显然当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的时候,公司治理结构处于理想状态,因为激励和约束可以实现匹配和自我强化。推而广之,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当子公司不能达到母公司期望的收益的时候,母公司往往有减少子公司的经营自主权,转由自己来经营的冲动,虽然这样做未必会使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得以改善,但至少可以不必为激励和约束子公司经营者费脑筋。

遗憾的是,虽然所有权和经营权相统一的古典业主制企业不存在复杂的公司治理问题,但实践证明这种企业形态很难有大的发展,因此才有了所谓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出现。这种现代企业,出于资本集中的目的汇集了众多的投资人,已不可能由这些投资人自己来经营企业了。这一方面是因为,投资人如果都参与企业经营,其经营角色的安排会很难实现意见一致;另一方面是因为,投资人未必都有能力和意愿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其结果最后就演化成,由投资人设计制度,选择合适的代理人来委托经营,相应地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就凸现出来,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从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化过程看,公司治理结构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对代理的激励和约束问题,激励的目的是为了使代理人有积极性为投资人的利益而努力工作,约束的目的是为了使代理人不至于由于自利而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为了激励,就要使代理人有职、有权、有利,为了约束,就要使代理人的职位、权力、利益时刻受到监控、威胁,二者之间的制衡成为公司治理结构有效与否的关键。失去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只有两个结果,一是代理人成为傀儡,二是内部人控制失控(insider control),二者都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更深入的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结构的良好的权力制衡关系依赖于分散化的公司股权结构。只有公司股权具有相当的分散度,才不至于出现大股东大权独揽控制公司管理层,从而损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另一方面,如果股东过少,由于缺乏其他股东的力量平衡,股东之间争夺企业控制权的权力斗争的概率迅速增加,从而使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但过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也不利于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因为如果股东过多且股权比例高度分散(如欧美等国的上市公司),那么每一个股东都不会因自己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努力而获得太多的收益,理性的选择只能是“搭便车”(free rider),于是大家就都没有积极性去监督企业的经营者,从而形成经营者大权独揽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使企业经营陷入无序状态。因此,理想的股权结构应当是股权既有一定的分散度,又不致过度分散的中间状态,这样相对的大股东就会有动力去监控企业经营者,使之不偏离正常的轨道。

当然,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针对上述情况,股东还可以通过其他一些方式来影响企业经营者的行为。“用脚投票”,即如果股东认为企业经营不善,他可以选择抛出股票,从而引起股价下跌;这样一来,其他潜在的股东就可以通过兼并、收购方式来掌握企业的控制权,进而撤换不称职的经营者;另外,由于经理市场的存在,大量职业经理人对现职经营者形成无形的压力,因为如果他经营无方,其他经理人就会取而代之,实现所谓的“代理权竞争”,而一旦一个企业的经营者因经营不善而失业,他将很难再找到比以前更好的工作了,这也迫使他在职期间努力工作。以上三种方式(用脚投票、兼并收购、代理权竞争)通常被称之为企业的“外部治理”,与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相区别。研究表明,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同时发挥作用才能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为了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西方国家还发展了很多复杂的制度性安排,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就是关于董事会独立性的安排,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在美国标准普尔1500家大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为全部董事的62%,对有些人而言,作董事几乎已成了一种职业。而且,在美国大公司的董事会中,一般都建立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而这些委员会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成员都是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在上述三个核心委员会中,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人选的提名,报酬委员会主要研究和制订对经理人员的薪酬计划,审计委员会(相当于我国的监事会,美国公司中没有独立的监事会)主要负责对经理人员经营行为的审计和监督。由于这三个委员会基本上都是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因此,它不易受大股东的干预,容易作出独立的、客观的职业判断,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

综上所述,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依赖于股权结构、市场环境和内部组织机构设计等多方面的因没,但其核心仍然在于权力的制衡,即任何权力都必须有另外的权力予以,监督、制约,如此形成联动关系,使备种行为都能在各自职权的范围内活动,以保证公司运转的顺畅。国内常见的“一人说了算”的体制都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背叛(因为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权力制衡的根据在于法治,即依制度、规则行事,而不是从个人喜好出发故意牵制),从根本上与公司治理结构不相容,是必须予以澄清和反对的。

3.法人汉理结构所能解决的问题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近年来随着很多有公司之名而无公司之实的所谓现代企业的经营失败而得到了高度的强调。研究者普遍认为,很多改制后的所谓股份制公司之所以出现经营失败,虽然原因很多,但主要的原因却在于这些企业大多还“穿新鞋走老路”,即没有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这个观点无疑抓住了问题的本质,因此,我们虽然不能说“一股就灵”,但我们也不能因为有些企业改制成了股份制公司,却没有按股份制公司的游戏规则去运作并重新陷入困境,而否定改制的必要性、动摇改制的决心、延缓改制的步伐。

当然,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并不是没有成本的,首先,在企业内部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是有管理成本发生的;其次,也许是更重要的,由这种组织架构实现决策和管理是有效率损失的。与经理层说了算的企业相比,决策程序增加了,形成决策的多数原则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家才能的发挥(因为,真理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人但对于大企业而言,由于业务众多,经营者不可能对每一项业务都有正确的判断,因此需要集中集体智慧;另一方面,由于只有重大投资才需要董事会来决议,因.此为了避免可能的重大损失,必须由代表股东的董事会进行决策,因为这是董事会的责任所在。由此可见,在大企业内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必要的,在牺牲一定效率的代价下获得了减少风险的收益,因此是合算的。

但对于规模不大、经营比较单一的小企业而言,建立复杂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有必要就很难有确定的答案。也许一人说了算对这、种小企业的发展更合适(事实上,这种小企业的投资者往往就是经营者)。但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法人治理结构的需求迅速上升,当前许多发展壮大了的民营企业正在进行的“创业者的自我革命”就是这种需求的集中反映。因此,法人治理结构是与企业的规模和发展阶段相联系的,是状态依存的,而不是绝对的。

另外,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只是为企业运行机制的高效创造了一种可能、一种制度保证,但它没有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由于企业内部的上下科层组织之间也存在一系列的委托一代理关系,而这种委托一代理问题的解决就必须加强管理。因此,加强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即使法人治理结构没有建立,也就是说企业的所有权分配关系还没有理顺,也不能妨碍企业内部加强管理,因为它与法人治理结构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虽然企业内部管理必然受到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得是否规范反映的是股东之间的协调关系和法治意识,而内部管理的水平则反映的是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和努力程度,二者不可偏颇。经常可以看到许多本来可以通过加强管理而提高效益的企业,却一味地埋怨体制不顺;也有许多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的所谓现代企业,由于忽视管理而难以走出困境。这充分说明,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不是万应灵药,可以包治百病。改革和管理共同促进,才是我国国有企业走出困境的正确选择。

㈤ 公司制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实质上是明确权力的构成和决策权限的划分。既要保证受托人(公司管理层)拥有足够开展经营管理的权限,又要确保其权力不被滥用。
所以在治理结构方面采取了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