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东可否兼任总经理或者董事长说明原因...

股东出任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 非常正常

总经理可以聘任职业经理人,《公司法》也没有限制非股东担任董事长的明确规定,但绝大多数情况(99%以上),董事长都是由公司股东担任的

B. 法人兼公司的最大股东(占有60%股份),对公司有哪些责任和行使权

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企业破产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C. 股东能兼任经理或监事职务么

股东当然能够兼任经理和监事,这是职务关系股东当然能够完全兼职。但是也是有一定的风险性的。

D. 一个人能不能同时兼任两家公司的大股东

法律并没有禁止股东投资多家企业,因此,你可以同时兼任两家公司的大股东。但如果先成立的公司股东合资协议书中有禁止性约定,你就不可以违反相关约定。

E. 兼为股东与员工 公司投资人如何自我定位

在公司成立之初,考虑到人力成本问题,有工作能力的股东们便决定各尽所能,分担职责,共同经营管理,于是股东们自己便成了公司的经理、会计或业务人员。 在公司起步阶段或盈利之前,这种按个人能力专长设定的职务分工往往并不会引发什么矛盾。但一段时间以后,尤其当公司有利益可供股东分配时,矛盾便逐渐显露了出来。如一家由三个好朋友设立的A公司,在年底分红时争论便展开了:作为总经理的股东甲认为,自己这一年来动用了很多个人资源,包括许多重要社会关系的打理,都让他付出了许多工作时间以外的辛劳,按贡献,自己应分得最多的利益。作为公司财务的股东乙觉得自己为了A公司辞去了原来在外资公司的高薪职务,损失最大,况且财务管理是公司极为重要和敏感的一个部门,他的亲自参与为公司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公司利益他应多得一份。而作为销售主管的股东丙则强调公司的所有财富都来源于他优秀的销售业绩,他的客户资源是公司的命脉,而且作为股东的他亲自终日在外奔波,是最辛苦的一个,因此分得利益中的最大份理所应当。三位股东各不相让,为此争吵不休,并由此而结怨。慢慢地,他们开始将自己经手的业务资源向外转移,以获得个人利益,不日,这个公司便走到了尽头。 为什么原来的好朋友会反目成仇,原来很有希望的公司会就此终结?回答这个问题前,还需先聊一聊人们为什么要通过设立公司的形式来获取财富。 第一个理由,公司是市场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主体。《公司法》确立了公司作为盈利为目的的法人资格,赋予了它几乎与自然人一样多的民事权利。在市场交易中公司比一般的自然人更为人们所接受。 第二个理由,投资人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这是为投资人最为看好的公司设立意义,如同公司制度被16世纪的荷兰人设计出来时的目的一样,有限责任公司是资本投入人的一个风险阀门,它隔断了公司投资失败对个人财产的进一步侵害,大大激发了投资人对于投资的热情。 第三个理由,公司是有效的融资平台。公司资产的最终表现形式是股权的净值(所有者权益或净资产),股权的可分离和可计价使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增强了,不但股权或股票质押可以成为融资手段,转让股权同样也能达到融资的效果。 第四个理由,公司可以委托专业经理人管理。现代市场的发展已使公司管理成为一项复杂的行为,需要管理人具备很多较难掌握的技能,专门管理公司的职业经理人便应运而生。股东投入资本并委托经理人管理,股东应资本而获得公司利润(及分红),而经理人有薪水作为报酬;股东承担因公司亏损而无利可分甚至赔入全部投资的风险,而经理人则有因工作无效或失误而被解雇的可能。 对于这第四个理由的误解和忽视,正是造成文章开头所述案例中股东间矛盾的原因。既为股东,又当员工,不同的身份有着不同的顾虑、责任、利益和风险,因此也造成了当事人的行事矛盾和内心冲突。为了解决这种结构的公司在治理和发展上存在的难题,有必要对于股东与员工的定位问题进行梳理。股东是谁,有何权利义务? 股东就是公司股权的持有人。股权是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总称。 其实,股东除了在公司终止前组织清算外基本没有其他的义务。有人认为出资是股东的主要义务,实际是混淆了出资合同缔约人(出资义务人)和股东的身份区别。出资义务人在出资后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出资义务人和股东虽是同一人,但由于时间的差别,作为股东的出资人是不再有出资义务的。如果是通过赠与、受让和继承方式获得股权成为股东的,对于公司也不再有出资的义务。那么,股东有哪些权利呢? 首先,是分红权,也就是根据股份比例来参与经营利润分配的权利。这是股东的固有权利,股东之所以愿意放弃现时的消费进行投资,就是为获得经营利润的回报。只要公司不解散,分红权将是永恒的权利,可以不断地继承。 第二,是公司经营管理权,股东是通过组成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管理公司的职权。这是从属于分红权的一项股东权利,目的是为了保证分红权的实现。其中管理人员的任免权是该项权利的直接体现,股东需要选择可以为其创造利润的管理人员。 第三,是股权的处分收益,包括主动处分收益(即股权转让)和被动处分收益(即清算后的最后分配权)。这些也是分红权的从属权利。正因为有预期分红权的存在,股权转让才有交易价值;而被动处分收益是股东丧失分红权的一种最后的补偿收益,如因破产导致清算的,该项补偿就为零。 除我国现阶段股市交易中股东的主要收益形式为转让收益外(该收益目的的实现有赖于股票的超级流动性),股东的利益和持股的目的应主要为分红权的实现。股东会如何组成,有何职权,又怎样实现股东收益? 上面已经讲到,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股东通过组成股东会行使管理公司的职权。所以股东会由全部股东组成。 《公司法》第38条列出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十二项职权,其中除了选举和更换董事以及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并决定其收入外,其他多为审议和决定董事会对于公司管理的方案。股东会通过表决来审议和决定公司事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程度也是是由股份多少来决定的。股东除了财务审查权外,只能通过股东会上的审议和表决间接地管理公司,而不是直接地参与到公司的日常业务中。 这就是前面谈到的公司委托专业经理人管理,股东通过对重大事务的审议和表决,间接掌控公司管理,保障收益。同时,这样的公司模式也使得资本可以较快地进入或退出任何一个行业,而无需股东具备这个行业的专业素养。谁直接管理公司? 是公司员工,包括董事和董事聘用的工作人员。股东会最重要的职权应该是聘请董事,因为对公司管理而言,找到可以信赖的受托人是最重要的。其实,股东们其他职权的行使都是为了防止董事权力的滥用,而公司董事权力滥用的问题已成为现代公司治理成败的关键。董事是股东会聘请的,可以是任何符合《公司法》任职要求的自然人,当然也包括作为该公司股东的自然人。 董事有权直接决定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事务,是公司最高层的直接管理人员,董事因工作得到的回报是股东会所决定的董事报酬。 公司经理是董事聘用的协助董事管理公司日常工作的公司员工,经理的报酬是根据其能力而定的工资。如何处理即是股东,又是员工的问题? 回到文章开头时的案例,A公司的股东矛盾主要是因为每个股东都认为自己对于公司的贡献很大,所以不应只凭股权比例分配,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就利用自己管理公司的便利,转移公司利益,而实现自己的获利要求。其实,这是身为员工的股东们自身定位的错误。 股东因其持有的股份而参与公司利润的分配,此权利的实现不在于其为公司作了任何超出股东权利义务以外的贡献,也不因为其额外贡献的多少而改变利润分配比例。而公司员工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所有收入,均属于公司的人力成本,其获取与公司利润无关。 用最简单利润公式来说明这两笔收入的差别,就是 收入— 支出(包括员工薪资)= 利润(股东分红来源) 假设当年公司没有盈利,甚至亏损,则股东无任何获益,而董事、经理以及其他员工则依然可领取工资,这属于公司的支出,是人力成本。 由上可见,为自己公司打工的股东所负担的两个职责性质完全各异,收入来源也完全不同。因此,这些“股东员工”仍应该像普通员工一样,因职务聘用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与职位相当的工资及业绩奖励方案。在日常公司工作中,以员工身份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即便这些制度的制定者就是自己。当认为自己不适合在该职位工作时,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辞职。公司对于“股东员工”,也可以以其员工身份,根据其能力和贡献予以奖励、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关系。当然,这些对其作为股东的地位都不会有任何影响,其仍可按持股比例行使选择董事、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接受公司分红等权利。 将股东和员工的关系理顺,一方面有利于股东在投资和职业上的进退,另一方面有利于处理好不同能力和贡献的股东的利益分配问题,同时,也保证了专业管理、资本得利的现代公司原则。

F. 会计可不可以兼任公司股东或监事

可以成为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如果你公司的会计属于高管就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