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的特征是:

1,法人是团体;

2,法人捧腹大笑独立的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版民事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权参加民事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不是法人的原因在于:1,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2,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主要原因:1,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2,合伙人对团体债务仍然要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团体所负的民事责任最终要归到合伙人的头上,合伙团体并不能独行其是自己承担责任.

Ⅱ 公司到底可不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1.满足一定条件的合伙公司能成为另外一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资格限制: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Ⅲ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为什么不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的制度功能主要是财产上的,因此,法人能成为民事主体的支柱,就是必须有独立财产。易言之,无财产就无法人的人格。在社会组织中,有财产的不都是法人,如合伙、分公司等也有财产,但与法人财产不同的是,后者的财产只是被出资人看做是自己财产的一部分。在合伙,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在分公司,分公司的财产是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而在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既独立于其出资人,也独立于其雇员。法人的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使这部分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法人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就是依赖于其有独立财产,才能独立承担其应负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也一样,它是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

Ⅳ 为什么国有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原因如下: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私企董事由股东会选择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过半数选择产生,总经理属于公司雇员范畴。公司是个独立的法人,故无法使用公司的征信、资质、业绩等,这是两个不同的企业。

Ⅳ 法人为什么不能出资设立独资企业呢

我看下面回答的都答非所问,估计考试也不考这个,所以没人太在意这个问题。
其实道理没有那么难,如果法人可以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那和“一人有限公司”不就重了么?商法还设立这么多重复的类型干嘛?
你后面追问说法人可以入伙参与合伙企业,并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而非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这就等同于掌控了这个没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但这仅仅是一种特例,不要以偏概全。要明确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等等存在的意义与初衷。
虽然回答的不太深刻,但希望能帮助到你。

Ⅵ 为什么一人有限公司不能再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因为一人有限公司中的一人不付无限连带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要付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是要付无限连带责任的,因此一人有限公司不能再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Ⅶ 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他们与法人有什么区别

法人的特征是:

1,法人是团体;

2,法人捧腹大笑独立的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以自己内的名义参容加民事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不是法人的原因在于:1,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2,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主要原因:1,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2,合伙人对团体债务仍然要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团体所负的民事责任最终要归到合伙人的头上,合伙团体并不能独行其是自己承担责任.

Ⅷ 请问为什么国企和上市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谢谢

这些企业作为法人,应当允许其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但不宜成为普通合伙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