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农村信用社将来能统一法人

有点难,各地信用社都不一样,各省的都不是一个,难
祝好运!(有疑请追问,满意望点赞)

⑵ 现在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企业的农村信用社还有吗

当然来有啊,现在普遍的自情况是05.06年改革成果,使用省级政府负责下的双级法人制,即普遍实现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级法人,下属城乡信用社是其分支机构。由县级信用联社出资组建省级信用联社,作为一级法人,实质是省级政府管理信用社的平台,不能营利,不开展业务。

⑶ 农村信用社办什么需要营业执照 法人身份证

1、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
3、企业代码证
4、国税、地税证
5、大小印鉴

⑷ 农村信用社的三级法人结构是什么

恩,是个好问题。
三级法人结构是省级法人、市州级法人、县市级法人。
实行三级法人结构,有利有弊,农信社法人结构改革已成为热议的话题。
三级法人有利于充分授权,但不利于上级联社统筹管理辖内下级法人机构。因为下面的法人在法律上应该说是独立的主体,上级联社对下级的干涉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⑸ 农村信用社取消法人地位是哪年

你信用社取消发个定位是哪年?农村信用社取消,法人应该在农村信用社回农村,那时候才能取消

⑹ 农村信用社的两级法人分别是谁

省联社一级,各县(市)联社一级。 属于上下级关系。但都是独立法人。

⑺ 信用社法人股转让规定

根据《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⑻ 农村信用社的法人代表是谁

一般信用社是以县或市为单位,以县的就是该县信用社的理事长了!

⑼ 基层农村信用社是法人组织么

基层农村信复用社不是法人组制织,是派出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组织:

  1. 具有法人人格,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等。

  2. 现代多数国家的法人理论认为,法人是区别其成员的个体意志和利益,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拥有独立的财产和利益,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3. 中国的民事立法对上述理论持肯定态度。

  4.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