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工程项目代建制模式


此外,代建制管理模式中,代建单位的角色地位也较为特殊,一方面,法律并未正式授予其认可的法律地位,在相关建设管理活动中,如各项手续的办理仍需要传统建设方出面办理;另一方面,政府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作为代建合同的参与方,由于拥有投资资金权利,在实际建设实施管理活动中较为强势,如在施工单位招标活动中撇开代建单位自行招标,影响代建单位的实际施工管理。




代建制管理模式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发展中的一次探索尝试,但目前代建制管理模式在国内处于发展初期,一些制度问题仍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代建制管理模式下的代建单位应做好相应代建项目的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工作,通过运用新技术、新管理方法有效应对相应代建风险,提高风险收益,完善代建制管理制度。

㈡ 什么是建设工程代建制

项目代建制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建设经理制(CM制)。CM制是业主委托一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建设经理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在业主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业主名义开展工作,如有权自主选择设计师和承包商,业主则对建设经理的一切行为负责。采用CM制进行项目管理,关键在于选择建设经理,一般来说,精通管理、商务、法律、设计、施工等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信誉,是一名优秀建设经理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一、“代建制”的含义和实质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其它企业,代理投资人或建设单位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 由政府选择有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实践证明,“代建制”是控制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和建设投资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二、实施“代建制”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对直接投资的项目管理方式多实行“财政投资,政府管理”的单一模式,即“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模式,该模式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一)一些政府部门既负责投资审批监管建筑市场,又直接组织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存在着政企不分、责任不明、监管不力、效益不高等问题,有的甚至还滋生腐败; (二)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由临时组建的基建班子负责组织实施,部分单位缺乏建设所需的工程管理、技术人员,不具备与项目管理相关的专业技术、经验和水平,项目结束机构即行解散,造成了人、财、物和信息等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政府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建自用,致使所有者(政府)和使用者的责任与利益分离,使用单位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极易造成争项目、争资金,导致“钓鱼”工程和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等现象的产生; (四)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垄断现象严重,不能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需要; (五)政府投资工程各自组织建设,难以实施有效监督,难以及时纠正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因此,必须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行体制创新和流程再造,这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治本之策,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更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减少行政成本和提高效率的重要保障。

项目管理公司是代建单位的主体 .
代建机构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和建设管理能力,并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在项目建设中具有法人地位,拥有法人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选择什么类型或选择具有什么资质类别的法人机构来作代建机构,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相关的政策规定。按照国家目前可从事类似代建工作的法人机构来看,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是管理咨询类公司,包括项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询、造价管理、招标公司、具有咨询资质的设计院等;二是工程施工总包类公司,包括施工总包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融资公司等。

㈢ 代建制中的代建公司是否具有项目法人责任

代建公司是不具有项目法人责任的,因为只有拥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才能拥有项目法人责任,但代建公司还是要负代建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的。

㈣ 什么是工程项目代建制模式


此外,代建制管理模式中,代建单位的角色地位也较为特殊,一方面,法律并未正式授予其认可的法律地位,在相关建设管理活动中,如各项手续的办理仍需要传统建设方出面办理;另一方面,政府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作为代建合同的参与方,由于拥有投资资金权利,在实际建设实施管理活动中较为强势,如在施工单位招标活动中撇开代建单位自行招标,影响代建单位的实际施工管理。




代建制管理模式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发展中的一次探索尝试,但目前代建制管理模式在国内处于发展初期,一些制度问题仍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代建制管理模式下的代建单位应做好相应代建项目的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工作,通过运用新技术、新管理方法有效应对相应代建风险,提高风险收益,完善代建制管理制度。

㈤ 既有项目法人和新设项目法人的区别

既有项目法人和新设项目法人区别的关键在于项目,当一个法人单位(即既有的法人)计划投资建设一个项目时存在两种选择:

一是为这个项目新设一个法人单位来承担项目建设。

二是仍由自身来承担这个项目的建设。如此就产生了既有项目法人(第二种选择)与新设项目法人(第一种选择)的区别。

(5)代建制中项目法人与法人代表扩展阅读: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㈥ 什么是政府项目代建制

政府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代建制的范围一般比建设监理的广,一般既包括施工,也包括设计,甚至可行性研究。代建方在代建合同规定的项目管理范围内,作为代理人,全面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其在管理中起主导作用,除工程项目的重大决策外,一般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决策均由代建方进行。而工程项目业主仅派少量人员在工程现场,收集工程建设信息、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和监督。

拓展资料:

代建制最早出现在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公益性项目。针对财政性投资、融资社会事业建设工程项目法人缺位,建设项目管理中“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缺陷,并导致建设管理水平低下、腐败问题严重等问题,通过招标和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具有实力和工程管理能力的专业公司实施建设,而业主则不从事具体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业主与项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询公司通过管理服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迄今代建制试点中的“代建合同”,有三种模式:

(1)“委托代理合同”模式 。是上海、广州、海南的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面,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再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作为委托方,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

(2)“指定代理合同”模式 ,是重庆、宁波、厦门和贵州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作为“代理人”的该代建单位,与作为“被代理人”的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3)“三方代建合同”模式。是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代建制 网络

㈦ 什么是建设项目代建制


此外,代建制管理模式中,代建单位的角色地位也较为特殊,一方面,法律并未正式授予其认可的法律地位,在相关建设管理活动中,如各项手续的办理仍需要传统建设方出面办理;另一方面,政府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作为代建合同的参与方,由于拥有投资资金权利,在实际建设实施管理活动中较为强势,如在施工单位招标活动中撇开代建单位自行招标,影响代建单位的实际施工管理。




代建制管理模式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发展中的一次探索尝试,但目前代建制管理模式在国内处于发展初期,一些制度问题仍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代建制管理模式下的代建单位应做好相应代建项目的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工作,通过运用新技术、新管理方法有效应对相应代建风险,提高风险收益,完善代建制管理制度。

㈧ 什么是建设工程代建制哪些机构可以成为代建单位的主体


此外,代建制管理模式中,代建单位的角色地位也较为特殊,一方面,法律并未正式授予其认可的法律地位,在相关建设管理活动中,如各项手续的办理仍需要传统建设方出面办理;另一方面,政府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作为代建合同的参与方,由于拥有投资资金权利,在实际建设实施管理活动中较为强势,如在施工单位招标活动中撇开代建单位自行招标,影响代建单位的实际施工管理。




代建制管理模式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发展中的一次探索尝试,但目前代建制管理模式在国内处于发展初期,一些制度问题仍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代建制管理模式下的代建单位应做好相应代建项目的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工作,通过运用新技术、新管理方法有效应对相应代建风险,提高风险收益,完善代建制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