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业的对公账号和个体户的对公账号有何不同

最直接的区别是:个人的帐户是个人姓名,公司帐户是公司名称。
个人结算账户是指个人专门的账户用来办理转账汇款、刷卡消费、投资、贷款等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客户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用于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个人结算账户没有个数限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本地或异地开立多个结算账户。
对公账号开户时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基本存款户,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颁发)、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在进行对公账号交易时,需提供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号码;公司对公帐户分为四类:基本帐户、一般帐户、临时帐户、专用帐户。基本帐户:一个公司只能开一个。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一般帐户:一个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立多个,没有数量。
人民银行的帐户管理规定: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帐户,但是可以开立多个一般帐户,如果另处还要开一个可以取款的帐户,而且资金方有一定的专门用处,那么可以在该行申请办理一个专用帐户也是可以取款的。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允许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须经批准同意。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及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范围: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❷ 对公账户可以转到个体的私人户吗

可以,用途写清楚就可以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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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 〔2007〕 15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就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一)简化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扩展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功能。客户通过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时,在相关凭证上的签章即为确认将该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合法收入款项可以转入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二)扩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跨行转账功能。个人可以选择任一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银行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银行不得拒绝为客户办理跨行代收代付业务,并应创造条件实现社会公众和收付费单位在任一银行开立一个账户就能办理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和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统筹等社会保障金的缴纳和发放。

(三)简化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严格执行个人汇兑业务的收费标准。个人客户依托其银行账户办理个人汇兑业务时,银行应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中的规定收取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不得向客户收取其他费用。个人客户未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通过交存现金办理现金汇兑业务的,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中的规定收取手续费。

二、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

(一)大力推广个人支票的使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组织辖区内的银行推广使用个人支票,通过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为个人支票的使用和全国流通创造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外部条件。银行应主动为信用较好、支付结算服务需求量较大的个人客户提供支票服务,用于消费、投资、理财和主动缴纳水、电、煤气费、学费等费用。

(二)全面开办银行本票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本辖区的银行本票实施细则,并组织辖区内的各银行推广实施。银行的各级营业网点要大力开办银行本票业务,主动引导个人客户使用银行本票办理结算,鼓励个人客户通过银行本票办理大额提现并跨行转存等业务。

(三)完善信用卡还款业务处理。银行应鼓励信用卡持卡人以转账方式还款,在同一家银行开户的,可通过信用卡与其同名借记卡或银行账户的绑定,实现自动还款;在不同银行开户的,发卡行可根据与持卡人签订的协议,主动向持卡人在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发起借记指令,付款行对借记指令和持卡人的付款授权审核无误后,应予受理。

三、充分利用小额支付系统,实现跨行资金转账、代理收付和通存通兑

(一)扩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应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大力组织推广各项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充分利用小额支付系统跨行资金清算平台的功能,实现银行营业网点的资源共享,方便客户就近选择银行网点办理业务。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应尽快制定小额支付系统跨行资金转账、集中代收付和通存通兑业务的推广方案和实施计划,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支付清算服务。

(二)优化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处理。一是普通借记业务客户应与收、付款银行签定协议;二是定期贷记、定期借记业务可由银行根据付款授权协议完成工资、公用事业费用的自动拨付和缴纳;三是通过银行的系统设置实现存款人资金在不同银行间的自动转账和通存通兑。

四、完善电子支付服务功能,推动自助、居家服务发展

(一)提高自动柜员机取款交易上限。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取款的交易上限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5000元提高至2万元。各银行可在2万元的限度内综合考虑客户需要、服务能力和安全控制水平等因素,确定本行每卡单笔和每日累计提现金额。

(二)增加银行自助设备的布放。各银行要创造条件在营业网点、成熟社区、商业街区、医院、综合超市、商场、学校等金融服务需求较多的地方增布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自助存取款机、自助缴费机、存折补登折机、多媒体查询终端等自助设备,提高人均拥有自助设备的比例。

(三)拓展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功能,提高电子支付的服务质量。对于相关管理规定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在柜台办理的支付业务,都应该在电子支付服务中设置相应的功能,扩展电子支付的业务种类,满足居家服务的支付结算需求。同时,银行应加强对电子支付的风险防范,提高电子支付的服务质量,实行优惠手续费率,通过吸引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提高业务离柜率,缓解网点柜面压力。

(四)对于通过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的离柜业务,办理时不能提供业务处理回单的,银行应与客户约定使用自助机具打印、短信、电话、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及时或定期发送业务办理信息,尽量减少通过柜台领取回单。

五、整合网点柜台资源,加强对柜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柜台业务办理效率

(一)合理配置网点柜台和工作人员,实行弹性柜台和弹性柜员制。银行应根据各网点办理公私业务量的占比情况,合理确定对公、对私柜台的设置,并根据网点业务办理高峰时点和高峰工作日,设置弹性柜台和弹性柜员。设立咨询台或配备大堂经理引导和帮助客户,减少客户排队等候时间。

(二)银行可以设置开放式柜台,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查询、挂失、凭证打印,以及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缴费和购买理财产品等业务。

六、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管理,特别是对本通知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各界对银行支付结算服务质量的投诉,对违反本通知以及相关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的银行,查实后要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同时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按照反洗钱的有关制度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加强对自动柜员机等自助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细化业务处理流程,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支付风险。

七、做好宣传工作,培育良好的非现金支付环境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组织辖区内银行向社会公告各项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措施,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非现金支付的便利,培育个人的非现金支付习惯;宣传目前能够提供的支付产品和服务及其使用要求,减少现金使用,提高账户使用效率;宣传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功能,引导客户与开户银行签订付款协议,充分发挥小额支付系统的社会效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请各单位将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❸ 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理对公账户吗

可以抄的,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银行基本账户(对公账户)需携带下列证件到自已认为合适的银行,并填写开户申请书: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者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印章(营业执照有字号名称带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经营者私章);

5、机构代码证(非必要条件,带上为宜,填写开户申请书时有相关项)。

(3)对公账号能是个体户吗扩展阅读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❹ 个体户怎么开对公帐户

携带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一份授权书,一张开户申请。全套的财务印鉴和公章带齐,这样就能到银行开对公账户了。

拓展资料:

公司对公帐户分为四类:基本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及专用账户。

其中: 基本账户一个公司只能开一个。 一般账户,一个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立多个,没有数量限制。

人民银行的账户管理规定: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但是可以开立多个一般账户,如果另外还要开一个可以取款的账户,而且资金方有一定的专门用处,那么你可以在该行申请办理一个专用账户也是可以取款的。

  1. 办理对公帐户,即到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可以到银行去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用它办理现金支取及转帐等业务。如果你公司不在银行贷款,那只办理这一个帐户就够用了,不必再办一般存款帐户等。

  2. 办理基本帐户需向银行提供的资料为: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有的银行要求不严,没有也可以)及法人身份证,以上还需带A4纸复印件2份。另带公司公章,法人手章及想要预留的银行预留印鉴。

  3. 如果你经营的业务是需要交税的,那么,到银行开户时就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

❺ 个体户可以开设对公账号吗需要费用吗

公司对公帐户分为四类:基本帐户、一般帐户、临时帐户及专用帐户。版 其中: 基本帐户一个公权司只能开一个。 其他的 例如:一般帐户,一个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立多个,没有数量限制。 人民银行的帐户管理规定: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帐户,但是可以开立多个一般帐户,如果另处还要开一个可以取款的帐户,而且资金方有一定的专门用处,那么你可以在该行申请办理一个专用帐户也是可以取款的。

开通的方法:先是开通基本户,开通基本户之后可以选择开通一般户也可以不开通一般户,只用基本户。
基本户只能开在一个银行,基本户可以取现金 , 开了基本户后可以开一般户 ,一般户只能转账和存现金 ,不能取现。
开基本户需要的资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个体户的印章 到,作为预留印鉴 。
材料准备好,交给银行人员,然后再开通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即可。
资料准备齐全到银行就可办理,办理过程几分钟即可,一般手续费按户数收,每户300元。银行不接受开税务发票,2w以下不交税。

❻ 个体户 可以办公对公账户吗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银行基本账户(对公账户)需携带内下列证件到自已认为容合适的银行,并填写开户申请书,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2、经营者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相关印章(营业执照有字号名称带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经营者私章),5、机构代码证(非必要条件,带上为宜,填写开户申请书时有相关项)。

❼ 我是个体户,可以开银行对公帐号吗在什么银行可以开呢,要收多少费用呢

当然可以开对公账号,什么银行开都可以的,而费用则每个银行不等,从400左右到2000以上的都有。最好不要到建行,据我了解是较贵的,达2000以上。

❽ 个体户能开公账号吗

.对公银行账户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以公司名义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专个体工商户属可以开对公帐户。
.对公帐户可以用来公对公进行转帐使用。
开户要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件。公章或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私章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