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法人
⑴ 现在个人能否申请探矿权还是必须是企业法人身份,如何成为企业法人,注册一个有没有什么要求
个人不能申请探矿权,必须是法人才能。随便注册一家公司便可申请,不论行业。但现在都要走招拍挂程序。还有一点就是有些地县需要最低注册金的要求。
⑵ 探矿权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什么资质是什么
煤矿投资所涉及的部分法律规定
近来因一个煤矿投资项目需要,研究了我国现有关于煤矿投资的政策法规,因具体项目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故本文章不涉及具体分析,仅仅是将部分法律规定写出来,供大家了解这方面的规定。
1、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人主体资格
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既享有民事权利、能履行法定义务,又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能承担民事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出资勘查;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与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装备条件,但该法对于采矿权人需要具备的具体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部分地方对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中做了详细限制性规定,如云南省。
需要注意的是,矿业权受让人同样应该具备上述资质条件方有权受让矿业权。
2、关于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所需相关费用
根据现有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申请探矿权、采矿权需要交纳使用费、价款、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等费用。
(1)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标准: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
根据该规定,如非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人、探矿权人无须支付矿业权价款。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属于通知《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显然,该通知并没有区分是否属于国家出资勘探的情况,而是一律直接以招拍挂等方式出让探矿权,这为非国家出资勘探的探矿权收取价款的做法提供了政策依据。
(3)焦煤采矿权资源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4)矿产资源补偿费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其中煤矿补偿费费率为1%,开采回采率系数等于核定开采回采率除以实际开采回采率。
3、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的方式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属于通知《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煤矿资源属于该通知《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因此其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换言之,探矿权人可以申请方式取得采矿权。
4、办理煤矿探矿证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的规定,自该通知发布之日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或省级地质专项资金开展煤炭普查和必要详查的,可以设置煤炭探矿权外,全国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但对于2009年开始是否依然不受理新的煤矿探矿权申请,暂时未见相关规定,因此,上述通知是办理煤矿探矿权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
注:本项目相关分析成型于2009年3月中旬。但2009年3月2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通知,继续暂停受理探矿权申请,通知附后。
5、关于煤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主体
(1)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审批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煤矿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主体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部。但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必须经批准,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生效。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地方省级矿产主管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级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除国土资源部审批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6、采矿权转让条件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矿权可通过出售、合作、抵押、出租、赠与、继承、交换等方式转让,但禁止通过承包方式转给他人开采,转让必须履行转让合同审批和采矿权变更审批程序。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7、探矿权人取得采矿权证的有利条件
首先,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其次,如上3所述,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换言之,探矿权人可以申请方式取得采矿权。
最后,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⑶ 什么是探矿权人
出资勘查矿产资源、具有组织勘查行为能力(资金、技术和设备)、依法享有探矿权和承担相应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⑷ 什么是探矿权人,探矿权申请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4〕第152号)第六条规定: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内位或者个人称为容探矿权人。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第五条规定: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对探矿权申请人的条件作了更为具体的要求:
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⑸ 探矿权人的定义
由于探矿活动是一种风险投资很大的活动,国家对勘查活动也一起采取积极的鼓励政策,因此,我国法律对探矿权人的资格没有进行限制,凡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都可以成为探矿权人。
⑹ 如何申办探矿权
http://hi..com/lbcgo/blog/item/df58a73e09532cf9828b138e.html
探矿权申请由探矿权申请人向所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
探矿权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新立)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经年检(复印件);
(5)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8)工作区交通位置图(复印件);
(9)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原件)。
2、探矿权延续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探矿权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经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按变更类型不同,提交如下资料:
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
①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②区(县)地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
(6)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
①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变更前原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
a.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b.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d.勘查计划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e.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
4、探矿权保留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首次设立保留的,还应提交:
①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②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5、探矿权注销申请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包括书面和电子文档);
(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3)勘查项目成果资料汇交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探矿权申请程序
申请人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进件。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
3、准予受理的,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4、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
5、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6、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办理勘查登记的通知》或者《不予办理勘查登记的通知》,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依法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探矿权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申请探矿权时限划分
1、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8天;
2、会审审定,做出决定7天;
3、核发通知、缴纳相关费用4天;
4、领取勘查许可证1天。
探矿权申请收费标准
1、探矿权使用费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探矿权价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3、勘查登记手续费
收费标准:每项勘查许可收费50元。
探矿权申请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4、《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⑺ 探矿权准备转采矿权时,探矿权人的法人发生变化,但是投资主体未改变,在转采时开具什么证明
需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即可!
⑻ 探矿权人为公司,而公司的法人发生了变变更,公司名称等其余信息未变化。原法人的股权已经转让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建议把更换法人向所辖国土资源局备案为妥。
⑼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为个人吗
探矿权人不得为个人。理由是:《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200号)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本通知下发之前,探矿权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办理成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后,方可再申请办理探矿权延续、保留和变更等手续。
采矿权人不得为个人。理由是:《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三十七)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出具企业法人执照…
据此,个人成为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时代宣告结束,矿业的准入门槛提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