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苏武雄
『壹』 被欠薪仲裁,公司倒闭,外国人法人代表会怎么样
没有钱支付工资,那只好坐班房了。
讨薪最怕的是老板太穷了,无薪可讨,要命一条,要钱没有。就算依法讨薪,赢了官司,钱不但仍然要不到(法院不可能把自己的钱拿来替老赖付你薪酬),还得倒贴黄瓜二条(倒贴伙食车船费误工费等)。
为了讨回辛苦一年赚来的工资,农民工兄弟可谓费尽心机,讨薪的手段也在不断地翻新,有集体下跪讨薪的,有给企业(老板)送“缺心”锦旗的。花样繁多的讨薪招数更折射出民工讨薪之难。
老子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列子曰:“性命本非吾有,生死不过往来”。
庄子曰:“生为徭役,死为休息”。
某打工者跳楼讨薪时,模仿宋朝大诗人陆游口气留给儿子的遗言:“死去原知万事空,但悲讨薪不成功。血汗工资发放时,家祭无忘告乃翁”。
找钱要卖力,吃饭要拼命。
农民工的本钱唯一的就是命,为了讨薪的胜利成功,农民工视死如归、汤蠖在前,斧钺在后,赴汤蹈火,面不改色,死不旋踵,由此产生了不少讨薪英雄,有“跳楼讨薪的”、有“爬塔吊讨薪”的,有“爬上巨型广告牌讨薪”的,有“爬上水塔顶部讨薪”的,有“割腕讨薪”的,有“杀包工头讨薪”的,有“自杀讨薪”的,有“喝农药讨薪”的多不胜数。
为什么我说他们是英雄,理由是尽管他们的讨薪之路走得很悲怆,但他们做人所未敢做。为人所未敢为,他们在用鲜血与生命逐步推动法律的健全和社会的发展,享受英雄称号当之无愧。
当前,政府要求农民工不要恶意讨薪,要善意讨薪。
善意讨薪是指什么?就是不能到工地去找老板要钱,不能到家里去找老板要钱,也不能在马路上找老板要钱,还不能集体去找老板要钱,那么到哪里才能去找老板要钱呢?有关部门对此做出了专门规定,就是只能去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打官司要钱,而且还要带齐各种证据,如用工合同,工作证,工资条,考勤本等等,少一样都不行。
重庆市清欠办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通过正当渠道解决工程款和工资纠纷问题,坚决打击通过非法渠道(回答者注:没有通过劳动仲裁与法院判决的讨薪都属于'非法渠道')和过激手段“恶意讨薪”。
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五种行为应认定为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一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二是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三是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四是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五是不服从政府部门管理,威胁相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严重影响政府有关部门调处的。
这位负责人称,对于建设领域“恶意讨薪”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法严格处置,特别是对因恶意追讨行为引发的突发社会治安事件,坚决予以打击,绝不手软。同时,建设、劳动等部门根据建筑市场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通报批评恶意追讨人员,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重庆市建筑市场的劳务队伍。
回答者评论:
政府的措施治标不本,欠薪不存在了,讨薪自然就消失了,讨薪消失了,那些跳楼讨薪的,集体下跪讨薪的,给企业(老板)送“缺心”锦旗讨薪的,悬赏腊肉讨薪的、“爬塔吊讨薪”的,“爬上巨型广告牌讨薪”的,“爬上水塔顶部讨薪”的,“割腕讨薪”的,“杀包工头讨薪”的,“自杀讨薪”的,“喝农药讨薪”,拉横幅讨薪的、堵塞道路讨薪的、阻碍交通讨薪的、封锁出入口讨薪的,切断水电讨薪的、冲击施工现场等千奇百怪方式讨薪的都通通随着消失了。
不欠薪是防止恶意讨薪的最好方案。
欠薪如果继续存在,不管政府怎么打击,恶意讨薪仍会不断。拖欠几百几千元钱,对于富人来说,无所谓,没有必要去冒险,对于贫穷的农民工来说,那是他的命根子,他要拼命保护,哪怕冒难涉险也在所不辞,哪怕汤蠖在前,斧钺在后,赴汤蹈火,为讨得那微薄的薪酬,亦面不改色,死不旋踵。从过往的过激讨薪就可以看出,农民工有不要命的特性,命都不要的人,处罚“恶意讨薪”政策条款是很难阻当他行动的步伐,雪上加霜的农民工可能会做更出格的事来,要加强安全防卫工作,防止出大事。
大秦的法律够残,大唐的法律够酷,大明朝的法律够严,尚没有阻止身为“草民”的陈胜吴广黄巢李自成的脚步。导致大秦帝国风雨飘摇,大唐王朝剧烈动荡,大明朝崇祯皇帝吊死梅山树上。
大禹治水尚知“堵不如疏”,今“肉食者”不知乎?古人曹刿曰:‘肉食者鄙,未能远谋’。唐人李牧赋云:“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欠薪讨薪”是改革开放出现的新问题,“敲钟吃饭盖章拿钱”的时代是没有“欠薪讨薪”的,随着我国快速发展,各个领域会遇到许多的新问题,出现的新事物越来越多,在我们尚未搞清楚问题的性质,事物的发展趋势时,如果对这些问题与事物一概禁止与排斥打压,无疑会使情况更糟糕,我们应当合理引导,将其中不安因素剔除,让问题得到和平解决,让事物助力于社会发展。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恶意欠薪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回答者评论:该规定对还有一定资金的老板有威慑力,对一屁股两肋骨债务的穷老板作用不大,他们死猪不怕涨水烫,要判刑就判,要钱就是没得。
推荐黑白道讨薪方案:
一、欠工资白道的解决方案如下:
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黑道的解决方案如下:
找几个同志者设法弄到其人,问其要支付工资还是留下手脚,或者留下两个耳朵做纪念。如果你有唐雎的勇气,一个人也可以讨薪,唐雎曰:“夫专诸之刺王僚也,彗星袭月;聂政之刺韩傀也,白虹贯日;要离之刺庆忌也,仓鹰击于殿上。此三子者,皆布衣之士也,怀怒未发,休侵降于天,与臣而将四矣。若士必怒,伏尸二人,流血五步,天下缟素,(鱼死网破)今日是也。”挺剑而起,秦王色挠,长跪而谢之曰:“先生坐!何至于此!要工资给你就是了”。
回答者评论:黑白解决方法各有其优缺点。白的解决方法优点是安全,缺点是见效慢,麻烦,是否能够三两月解决还是未知数。
黑的解决方法优点是见效特快,最多一天就可以完全解决,缺点是搞不好自己会有麻烦事。
其他的“跳楼”讨薪方案,这方案讨薪之路实在走的太悲惨,不推荐。
以上是最佳方案,没有更好的了,如都不管用,那只有自认倒霉透顶了。
时至今日,“讨薪难、难讨薪”依旧尚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如果从法律健全与完善角度看,在解决欠薪问题上已是“无障碍”,但残酷的现实是,恶意欠薪是普遍的,恶意欠薪入罪是“个例的”。据悉,自“恶意欠薪入罪”以来,两年时间里,全国范围内有80余名企业主被依法入刑追责。法律“很丰满”,执法“很骨感”;欠薪“很丰满”,讨薪“很骨感”。
有相关人士指出,取证困难、法律操作性差是欠薪入罪难的主要原因。很多工程被层层转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后,不好追究主体。此外,繁琐复杂的程序和取证难度,对于普通的劳动者,维权门槛无疑太高了,农民工的维权脚步很难迈入。
法律的威慑力不是无限大,尤其是遭遇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以及“执行难”等之后,法律的正义力量就会削减,恶意欠薪反而又会猖獗起来。正如相关专家曾建议的,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增强政府的责任意识,变农民工维权为政府维权。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获取足额的劳动报酬是“民生的最大”,从改善民生角度上讲,政府有责任保障农民工利益,尤其是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坐等欠薪成为事实,必须事先介入监管,消灭于萌芽状态,才可能“事半功倍”的解决欠薪问题
『贰』 广东保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
法定代表人:伍敏雄;其他信息如下:
『叁』 湖北雄信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是谁
,望点赞,谢谢
『肆』 我们公司是中德合资,法人德国人,因为公司亏损严重,中方公司撒手不管了,现在面临破产
公司人格否定的概念
公司人格否定(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在广义上是指对公司人格的彻底剥夺,从狭义上仅是指于特定法律关系中予以否认公司人格。而后者在英美国家又通俗地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有的学者认为公司人格否定的概念在逻辑上是混淆了公司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两个概念。
本节仅是从狭义的角度阐述公司人格否定,即当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公司背后的股东滥用时,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视为一体并追究其共同的连带法律责任,以保护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害关系群体的利益。
正如日本学者鸿常夫指出的,"所谓法人格否认的法理,是指按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当认为某公司所保持的形式上的独立性违反了正义、平衡的理念时,或者公司所具有的法的形式超越了法人格的目的,非法地加以利用时,并不全面否定公司的存在,而是在认为它作为法人存在的同时,针对特定事例,否定其法人格的机能以保障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一视同仁的地位"。
按照目前国内学者的概括,"公司人格否认"的基本特征是:公司业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公司人格否认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之中,是典型的个案否认,不及于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之评价;公司人格否认的直接后果是追偿股东之责任,希望籍此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的局限,在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责任的再分配。公司人格否定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对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遍适用的。
美国将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理念作为适用法人格否认的一般法理依据,并把该法理的适用看作是一种司法规制或事后的救济,而不是一种立法规制或事先的预设。德、日在继受公司法人格否定法理的同时却倾向于尽量限制和缩小该法理的适用范围,强调该法理是以成文法上的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一般条款为基本法律依据的,并力图将公司法人格否定法理的适用类型化,充分体现了大陆法系强调其理论体系,具有完备的特点。但是,两大法系国家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定时毕竟都以公平、正义的法理念为最基本的遵循原则。
公司人格否定就是在人格独立实现一般正义的基础上实现个别正义,切实维护少数人利益的一种救济手段。
二.公司人格否定的适用
(一)英美国家判例中对公司人格否定的适用
"揭开公司的面纱"原则是为了在公司形式的正当利用和错误滥用之间保持一个道德平衡。一般是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作为例外而适用的原则。这在英美的判例法中运用的比较多。著名的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中,法官认为:"公司形式不得被用来破坏公共便利,或使不法正当化,或用来维护欺诈、保护犯罪,否则法律将视公司为数人之组合。"有关"欺诈行为"(fraud);"非法行为"(i11egdity);"虚伪陈述"(misrepresentation)以及"公平"(equity)等都是美国各州的判例法所确立适用的理由,具体说来有 :
1."另一自我"(alter ego)
"另一自我"的理论适用于股东对公司实施了广泛的控制,且在实际上股东与公司实体没有真正分离的场合。法院所审查的因素有:股份由少数股东持有,没有发行股票;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混合等未能符合足够的公司形式要求的;股东以公司的现款偿付其自身债务;把公司财产广泛使用个人目的的;这些也是公司与股东的资产不易区分的事实,都可以认为是"另一自我"的证据。股东不能遵循公司传统的要求如保持公司记录、召开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等,也是法官审核的因素之一。
2.出资不足
如果公司的财务不足或薄弱,股东须承担无限责任。公司初始设立时的资本和资产应当足以运营公司的正常业务以及支付可合理预见的将来债务。出资不足的典型是为了逃避债务而设立空壳公司(Shell Corporations)。该理论要求股东必须诚实地出资,这与公司在设立后经营损失致使财务不足不是一个概念。
3.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法庭在下述情况下有可能让母公司负责偿还子公司的债务:母、子公司之间交易的条件不公平,故意将亏损留在子公司,利润上交给母公司,使子公司成为一个虚有其名的外壳;子公司向外界宣称是母公司的一个部门或办事处,导致与子公司交易的客商产生错觉,以为交易的对方是实力雄厚的母公司,一旦子公司倒闭,债权人就得不到赔偿;子公司的资本不足,这样就有可能将公司经营所涉及的风险转嫁给与公司交往的公众和整个社会;董事会成员和高级职员在母、子公司兼职,同时有几个头衔,如果在与客商交往中担任的角色不明,就会导致外界以为某一个人是在代表母公司或同时代表母、子公司。
在"刺破公司面纱"的问题上,公司的股东是另一个公司话情况将更复杂。如果股东是自然人,公司的面纱被刺穿后股东必须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的债务。如果公司的股东也是公司,母、子公司之间的面纱被刺穿后,母公司必须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母公司的资产还是不够偿还子公司的所有债务,法庭还可能进一步审查母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关系,决定是否再刺穿第二层面纱,让母公司的股东以个人财产偿还子公司的债务。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定的适用
由于我国对公司人格否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主要依靠司法审判的实践作出的一些解释。因此,应当从具体的个案中总结一般的法律原则,逐步的完善相关的立法。下面列举的一些情况,有的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有的则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1.如果投资人出资不到位而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金标准,但是又领取了营业执照,这时候相对债权人因纠纷而起诉公司,出资人是否承担无限责任。对于这种出资瑕疵情况,一般承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公司首先应当以其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不能承担的,由公司股东在未缴纳范围内承担。这实际上股东承担的是资本的充实义务。
2.对于在公司停业或清算时,出资者尚未缴清其认缴的出资或股份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毕而公司被注销。这实际上是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这时应当允许债权人直接向股东追索。
3.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法》第209条仅规定了行政或刑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民事责任也应按照上述的原则追索股东的责任。
4.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又不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不予认定。这就是说,在企业未被撤消或者歇业的情况下,可以否定法人格。
5.对于公司还未注销、而股东作为清算主体又不尽清算责任时,应当否定公司的法人格,由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在前述情况下,关于要求法院判处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已经有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关键是股东不尽清算职责时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责任的问题。这方面的争论主要是两种意见,一是无限责任,即全额赔偿企业的全部债务;二是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或者是其不尽清算责任造成的损失范围内赔偿。
6.对于欺诈或利用法人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例如为逃避债务抽逃、转移、隐匿公司财产等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追究股东的责任。
『伍』 广州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
名称: 汉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 刘祯祥
主营项目类别: 房屋建筑业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勘察设计;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绿化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基础地质勘查;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酒店管理;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消防设施设备维修;
住所(经营场所):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6号第十楼21室
申报实收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商事主体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 2013年6月5日
股东:广东中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汉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同济泛华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大众工程造价顾问有限公司
姓名 职务
董镇坤 监事
麦壮鹏 监事
麦锦鹏 董事兼经理
刘祯祥 董事长
蒋加林 监事会大大
黄祖义 董事
翁慧 董事
翁伟雄 董事
『陆』 广州雄楷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黄是雄;其他信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