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条件是
1. 法人能否视为作者
法人不是指人,法人(Legal Person,Juridical/Juristic Person)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而作者则是指文章的写作者或艺术品的创造者,这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两者不可混淆!
2. 著作权问题
比如奥巴马演讲时的稿件肯定不是他自己写的,就是别人帮他写的,著作权当然要算是奥巴马了。
演讲人那撰稿人的稿件去演讲当然指的是在撰稿人同意的情况下了,如果私自拿别人的稿件去演讲就是违法的了。
我觉得北大法律硕士毕业的撒贝宁不可能连这个题都答不对的,可是又不应该是故意打错的。
3. 著作权的问题
前几天回答过别人提的同一个问题,现在针对你的疑问再说一下:
这里问的是著作权归谁所有。按著作权法,确定归属的规则有两个:
一、一般规则。一般情况下属于作者。包括自然人作为作者和单位被视为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二、特殊规则。特殊规则比较多,比如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不属于剧本作者、导演等人。关于讲稿确实有一个特殊规则,按该规则,著作权属于"报告人或讲话人”。我没见过原题,感觉出题人确实想考这个特别规则,但是题没有出好。
下面附上那个特殊规则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条文中“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就是单位被视为作者的情况,在那种情况下讲话人和撰稿人都没有著作权。所以在单位里为领导撰稿,著作权要么归单位,要么归讲话人,撰稿人都得不到著作权。
注意,著作权归报告人、讲话人所有必须具备一个条件: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单位里面。否则,仍按一般规则,著作权归作者,也就是撰写人!
如果原题如你描述,把别人的稿子拿过来演讲,又没有交代演讲人有审阅定稿的行为,这样的话,著作权归演讲人。题目含混致撒贝宁蒙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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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作品要成为著作权客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是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1、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4)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条件是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5. 法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成立的条件
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作品的著作权人有两类:一是作者;二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践中,按照作品的权利主体情况来划分,作品可以分为个人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
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11条到18条的规定,关于著作权归属有8种情况,但是除了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外,基基本上是谁使作品具有了独创性,谁才是作品的作者,从而也就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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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条件是什么
《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作者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作者对作品的创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与著作权人是同一的。伯尔尼公约以及多数国家的版权法也都承认版权应当首先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但是,也有著作权不属于作者的例外情况,根据本法规定,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享有著作权,主要包括:(1)根据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受让人经转让取得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2)根据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享有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3)根据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著作权;(4)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除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外,由制片者享有;(5)根据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务作品的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6)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取得著作权;(7)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原件所有权人享有展览权。
公民能够运用自己的智慧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创作作品而成为作者,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需要说明的是,只有进行创作的人才能成为作者,这里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的智力劳动。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等,由于其行为不具有创造性而不能成为作者。
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成为作者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作品既然是一种智力创作行为,而只有自然人才具备智慧和思维能力,所以只有自然人才能从事创作,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身没有思想,无法从事创作产生作品,他们持有的作品是经自然人创作出来而转移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也有的意见认为,有的作品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持下创作的,体现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并不是执笔者的个人意志,并由该法人或者组织承担作品的责任,如某机关的年终工作总结报告、某计算机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等。特别是有些作品的创作,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个人一般不能完成这项任务。而且从法律角度讲,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同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能够成为作者。在国外也有法人可以视为作者的规定,同时在我国也有单位作品存在的事实。因此本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根据这一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视为作者的要件包括:(1)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创作,而不是由该法人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自发进行;(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须代表、体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一般是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领导机构(如公司的董事会)和法定代表人(如行政机关的首长)依法或者依章程执行职务而体现出来的;(3)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执笔人负责,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在运行上存在缺陷,该缺陷的责任由该公司承担,而非直接设计者承担。具备以上三个要件的作品,称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这里的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法人以外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
以上是对公民作为作者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界定,而在实际生活中,通常以署名来认定作者,即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作者,这是识别作者较为简便的方法。当然,如有确凿证据足以证明作品的署名人并非作者的除外。这个举证责任一般要由主张著作权的人承担。
7. 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一定是作者吗
辅助性行均视创作:(1)创作进行组织工作;(2)提供咨询意见;(3)提供物质条件;(4)进行其辅助工作
《著作权》规定公民、或其组织都能作者具体认定规则: 1、作者即创作作品 2、创作含义直接产文、艺术及科作品智力辅助性行均视创作:(1)创作进行组织工作;(2)提供咨询意见;(3)提供物质条件;(4)进行其辅助工作 3、作者并仅限于公民部作品同符合列条件、其组织视作者(拟制):(1)由、其组织主持;(2)代表、其组织意志创作;(3)由、其组治承担责任 4、作者推定相反证明作品署名公民、或其组织即作者
8. 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的《著作权法》中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但同时又规定了“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即通常所称的“法人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情形。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兼采两大体系,揉合两种立法技术,一面规定了著作人格权,一面又规定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制度虽可能有灵活变通之利,却缺乏一以贯之的严谨风格。因为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则实际创作人与其作品的关联被完全割裂,创作人的人格利益“下落不明”,这显然不符合人格权的专属性。因而笔者认为,应当取消我国现行关于法人作品的规定。理由如下: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对法人作品进行了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第十六条对职务作品进行了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创作过程很相似,两者都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然而在我国的规定下,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存在着一个非常重大的区别,即作者身份的不同。因而在我国同时规定了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现状下,必须在实践中对此两者加以区分。但这两类作品相似的创作过程却给区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法人作品规定了三要素:第一,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创作;第二,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以下简称法人意志);第三,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关于第一个要素,在实践中并无太多认定上的困难,在此不予赘述。第二个要素则是在实践中很难认定的一个要素,什么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首先,应当承认在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中也可能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法人意志的情形。其次,既然是代表法人意志,那么法人的意志要明确到怎样一个程度呢,这也是一个很难衡量的问题。关于第三个要素,笔者认为,与其将其描述成构成法人作品的一个要素,不如将其称之为法人作品的一个特点。因为承担责任通常是在侵权行为等发生之后,而被侵权者在起诉时、法院在审理时需要认定被告,被告即为著作权人。亦即,从逻辑上而言,应该是构成了法人作品才导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而不是因为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所以作品构成法人作品。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不仅划分标准不统一、分类互相重叠,而且三者之间界限模糊不清会导致司法者操作上的困难,也可能导致同样的案件,由不同人审判可能会造成不同的结果,从而违背了诉讼行为的可预期性。因而笔者认为,可以摒弃将法人视为作者的做法,取消法人作品的规定,使得《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归属的规定更加明确、简明易行。
9. 简述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即作者包括哪些主体
(1)作者首先是自然人。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②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③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权主体,应当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和原始的著作权。
(2)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在著作权法领域,法律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将不具备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拟制为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