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是大股东,占有70%的股份,我是否有决策权

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以说,股东的权利和权益均是围绕上述权利展开的。公司法在具体规定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的同时,允许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权利的享有和保护作出进一步的细化的规定,因此,必须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而非仅采用通用的示范文本。事实上,公司法也将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作为设立公司的强制性规范,并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具体而言,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同时,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还享有代位诉讼权。

四、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与此相联系,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红问题上,很多公司的股东之间往往会出现较大分歧,对此,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知情权

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公司法对此作如下设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六、关联交易审查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在作出该项决议时,关联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该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决议撤销权

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此,公司法赋予小股东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九、退出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但是,这并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可以提起诉讼。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司却不会或者不可能提起诉讼,比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由于他们直接控制着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最终损害的是股东权益,因此,法律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形下,经过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分歧就需要协商,你和你的合伙人可以开诚布公的谈一谈,分歧出现的原因所在,听取一下大家的意见,一切都要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以法律为依据。

② 实际没出资的股东享有权利和义务吗

楼主的问题涉及到股东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已经对这个问题做了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所以,实际没有出资的股东,依法承担自己的法定义务;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在没有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时候,行使权利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③ 占股40%,第二股东,却没有任何权限,如何拿回部分控制权

当另一股东不愿意时,由于你是大股东,所以增资议案可以在股东会通过。
增资可以是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也可以是原股东中某个股东单独出资;还可以借此增资,引入新股东,由新股东出资,或新老股东共同出资。
不愿意参加本轮增资的股东,其持股比例将会下降。

④ 为什么有些公司里面的股东股权最高却没有话语权

嗯,它是分为两种情况。就是说我们作为公司的股东那么它拥有控制权和工商登记权。简内单理解,工商登记权就容是在工商注册登记显示的股权百分比,而控制权是指它实际能够控制这家公司权力的大小。那么一般情况下,这个工商登记权和控制权是一样多的,但是在极少数情况下,如通过多链条的股权持有、协议控制等情况,那么她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和实际控制权比例并不一致,因此导致了没有实际控制。
另外在股权特别分散的公司里面,虽然说他可能是第一大股东,但是他作为第一大股东那么他的所有的表决权相对其他人全部而言比较少,因此也有可能会导致没有话语权的这种情况发生。比如说上市公司可能第一大股东持有6%啊,第二大股东可能只有3%,所以它的股权。所以他的股权非常的分散啊,所以导致话语权也比较分散。

⑤ 要把股东变为没有股权的应该怎么办

这个不现实!没有股权何来股东!
如果你是想要限制股东权利的话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剥夺股权的!
你可以设置有条件的优先股,给点优惠条件来换取。

⑥ 公司股东没有表决权 还能不能发表意见与参与股东大会

只要是公司股东,不管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有表决权。因小股东的持股比例较小,在公司股东会层面难以产生较大的影响力,但小股东仍然是股东,其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股东权利就是各项股权的集合,具体表现为: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异议回购权、撤销权等等。
具体如下:
1、表决权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权
3、查阅权
4、提案权
5、质询权
6、撤销公司决议和宣告公司决议无效的诉权
7、代表诉权的提起权
8、解散公司的诉权
9、利润分配请求权
10、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11、新股优先认购权
12、异议股东退股请求权
13、股份转让权
上述各种权利,是股东作为投资公司的权利集合,也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

⑦ 股东占50℅在公司没有职务,有没有讲话权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 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 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 第50条)。

(1)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从停止公司的角度上来说,或是从产生分歧的时候,你作为法人,其实用处并不是很大,因为从所占股份来说,当时你作为法人,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对大一些,你的股份也应当相应的多一些,如51%。以便在行使公司最高领导人决策的时候有绝对的决定权。就现在有分歧而言,你们双方所拥有的权利是一样的。你无权停止公司。如果确实有分歧不能合作,可以卖出相应的股份,或是友好协商。 或是退股。

⑧ 一个股东,入了股,投了钱,但是却没有股东权利,他们犯法吗

做为投钱进公司的自然人,你们当时没签合同吗?如果你们签约了肯定按合同条约来办理,如果那一方违反合同之归定,你在协商不行的话可以上诉法院,争处你正当权利,

⑨ 公司法人和股东哪个实权大

正常应该是股东大,法人只是一个代表性,谁都可以,就是一个摆设,没有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