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3、《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中的相关规定

(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1)出资意愿真实。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2)股权权属清晰。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
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入股股东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6)程序合法。入股行为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7)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入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应当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应当充分披露。
不存在未经披露实际控制多个持股5%以下股东,规避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审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机构未经批准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8)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 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 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注:根据《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同一单位、个人或者受同一家单位、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单位、个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9)有明确的持股期限。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持股日是指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日期。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不受其所承诺的持股期限的限制。已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老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所持有股权的,证券公司无须提供老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
上市证券公司以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公开增发股票)、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公开发行的认股权证行权等形式增资扩股的,对增资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的增资行为,免除上述审慎性监管要求。

(二)对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符合上述各项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

(1)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的净资产、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比例、或有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财务数据与指标符合法定标准,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即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
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 年的情形。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一是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二是对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不当利益输送,
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确的持股期限,承诺自持股日起60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B. 公司给股东的承诺书应该怎么写/

其实承诺书不写也没啥关系,你没实际风险的,公司破产以注册资本为限,不追究股东的。一定要放心的话这样写:

承诺书

本人与XXX(你的名字)先生为OO公司股东,XXX先生已履行一切股东义务,不负任何出资义务。
OO公司由本人实际经营,XXX先生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公司经营的责任和风险。

签名:(你们老板的)
日期:

这样写的好处是你既拜托了责任又没有放弃股东权利

C. 股东承诺书

这种东西不是网上能随便写的,得让老板找律师具体沟通,了解过详细情况后,律师具体起草并修改。当然,那肯定是要付费的。

D. 股东承诺书

承诺书

本承诺书由主营业地在*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 ) 出具。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组建。

为保护主营业地设于上海市浦东金桥出口加工区云桥路25号的、上海惠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惠普”)的利益,

鉴于:

1. 公司正在参与*_________________公司(简称“客户”)的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简称“项目”)的投标,

2. 惠普将作为设备供应商, 向客户提供本项目下的下列惠普产品:

产品代码 *产品名称 *数量

3. 按照招标文件和公司的要求,惠普已提供如附件A所示的《制造厂商出具的授权函》。

考虑到惠普已向客户提供《制造厂商出具的授权函》,本公司在此同意,公司将使惠普免受或赔偿惠普因该授权函之出具而引起的针对惠普及其关联公司所提出的任何索赔、损失和责任承担。

本承诺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解释。

本承诺书自上述日期起生效,并将持续有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授权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授权公司详细地址/*邮编/*联系人/*手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授权公司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授权公司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需要原件还是传真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惠普公司介绍销售人员/区域分销商名:(见注意第6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注意:1、带*号项必须填写;

2、本承诺书需要盖公章;

3、请保证字迹/印章清楚;

4、请至少提前24小时与HP武汉分公司 吕君027-85763888-5272联系,办理授权;

5、请在填写完成后,将此承诺书传真至:027-8575 2826 吕君

6、惠普公司介绍销售人员/区域分销商就是给你此承诺书的人或分销商。

http://hpcentral.bokee.com/1852495.html

协议书格式 http://www.zhaofanwen.com/class1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