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听证会
Ⅰ 美联储股权构成是什么有没有被美国政府控股幕后大股东是不是操控它
:纽约城市国家银行发行了250000股票,杰姆斯.斯蒂尔曼拥有47498股;JP摩根公司14500;威廉.洛克菲内勒10000股;约容翰.洛克菲勒 1750股;纽约国家商业银行发行了250000股票,乔治.贝克拥有10000股;JP摩根公司7800股;玛丽.哈里曼5650股;保罗.沃伯格 3000股;雅各布.谢夫1000股,小JP摩根1000股。大通银行,乔治.贝克拥有13408股。汉诺威银行,杰姆斯.斯蒂尔曼拥有4000股;威廉.洛克菲勒1540股。
他是全世界唯一的私有制央行,幕后怎么样,怎么可能有人知道??
Ⅱ 追加被执行人,要什么前提法律依据是什么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76.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
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77.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
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
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79.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
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
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
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
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81.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
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
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82.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
担了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8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
构办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Ⅲ 应当如何理解并区分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
理解并区分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可以分别从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理论追溯、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概念在实务中的界定的原因分析、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实务做法等四个方面入手:
一、会计责任的理论追溯和审计责任的理论追溯
会计责任的理论追溯
1.会计本质-->会计目标。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这一点,可以从管理的定义以及会计职能的发展来证实。
2.会计目标-->会计责任。会计责任是指与会计目标相对应的,会计活动应承担的责任是保证会计目标的实现。
审计责任的理论追溯
1.独立审计行为的演进
独立审计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于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其中经济环境的变化是审计行为演进的直接动因。
2.审计行为-->审计责任,由此可见,在内容及性质上,审计责任有别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两者不可以互相代替或免除。
二、理解并区分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需要理解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的国际比较,各国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在审计目标、审计责任上还存在着分歧。
第一类:以瑞士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对审计师查找重大差错和舞弊方面的责任极少规定。
第二类:严格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与查找舞弊的责任。
第三类:没有具体准则与法律规定。主要是中东一些国家,如约旦、科威特等。
三、理解并区分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需要理解两概念在实务中难以界定的原因分析,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界定不清,主要原因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足、独立审计的主体是处于超然独立地位的注册会计师,是一种受托审计,而非强制性审计。因此,独立审计应具备双重独立性,既要独立于委托人,又要独立于被审
计单位。
(二)两概念理解上的分歧:我国目前主要在两方面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理解存在着分歧。
1.会计执业界同公众之间理解上的分歧
2.企业与事务所之间的分歧
(三)法律上的不完善
1.会计准则的不确定性
2.责任对象不明确
3.职业判断无明确依据
四、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实务做法
目前审计实务中,比较可行的方法有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和实行会计资料承诺制,还可以通过强化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和加强社会监控力量,尽可能地去避免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的发生。
Ⅳ 《萨班斯法案》出台的前因后果
你好;
这是我在网上找到的,希望对你有用
《萨班斯法案》
萨班斯法案
2001年12月,美国最大的能源公司——安然公司,突然申请破产保护,此后,公司丑闻不断,规模也"屡创新高",特别是2002年6月的世界通信会计丑闻事件,"彻底打击了(美国)投资者对(美国)资本市场的信心"(Congress report, 2002).为了改变这一局面,美国国会和政府加速通过了《萨班斯法案》(以下简称SOX法案),该法案的另一个名称是"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法案的第一句话就是"遵守证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目的."
美国总统布什在签署"SOX法案"的新闻发布会上称"这是自罗斯福总统以来美国商业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但由于该法案刚刚通过不久,其执行也不到两年,现在就来评价该法案的成败得失,为时尚早.但是,了解该法案的通过背景以及该法案制订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对我们正确认识,把握该法案,从而理性地看待我国资本市场的相关事件以及相应的对策问题,不无裨益.
一,法案的形成过程
按照美国国会网站对SOX法案的介绍,该法案最初于2002年2月14日提交给国会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Financial Services),到7月25日国会参众两院最终通过,先后有6个版本,它们分别是:2月14日,4月22日,4月24日,7月15日,7月24日,7月25日,我们现在看到的是7月25日的最后版本.
2002年2月14日提交到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的版本,包括13章,主要内容集中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如:成立一个管制机构,监督注册会计师的运行;对该管制机构的运行给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禁止公司官员,董事等相关人员对审计实务施加不当影响;加快财务披露的速度,包括对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的电子披露;禁止在退休和养老金冻结期间(blackout periods)内部人的交易;责成SEC修改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设定最低检查期,并在指定的日期内提交对分析师的利益冲突,公司治理实务,执行(enforcement actions),信贷评级机构等的专项研究报告.与最终通过的版本相比,第一稿较温和,不仅没有最终定稿所包括的各项严厉的刑事责任要求,而且,对会计职业监管相对较宽松.当然,这与该法案起草时间短有一定的关系,因为,2001年12月2日安然申请破产保护,第一稿正式提交的日期为2002年2月14日,这中间还包括一个月的国会休会期(2001年12月21日至2002年1月22日).此外,当时世界通信等事件尚未爆发,社会舆论对企业管理层的态度还没有根本转变.
从对美国国会网站的检索情况看,安然公司2001年12月2日申请破产保护,美国国会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2001年12月12日就安然事件举行第一次听证会,讨论安然倒闭对投资者及资本市场的影响,作为专家证人出席听证会的有SEC首席会计师,安达信的首席执行官等4人.国会于2002年1月下旬复会后,2月4日,5日又召集两次听证会,2月14日正式提交第一稿,自2月14日起,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就该法案先后进行了多次听证会,到4月22日列入Union Calendar, Calendar No. 247,并根据听证情况进行了第一次较系统地修订.4月22日的第二稿与第一稿相比,篇幅增加了将近一倍,主要变化是对公众监督组织(Public Regulatory Organization, PRO)的人员组成,经费来源与独立性,具体运行等的规定更加细致,增加了要求SEC对公司高管在重新编制财务报表之前六个月销售公司证券所得部分进行审定并强迫其交出相应利得;具体讨论了对安然和安达信主要责任人的可能法律行为及其所得的处理;要求美国总审计署(GAO)对投资银行和财务顾问在安然,环球通讯(Global Crossing)失败事件中的作用,特别是投资银行从事的纯粹帮助企业操纵现金流以掩盖其真实财务状况的行为;要求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对其职业行为示范规则(Model Rule of Professional Conct)以及SEC的规则展开研究,讨论相应职业道德指南是否有效地指导律师行为并保护公司股东利益.
第二稿提交后,众议院的讨论非常激烈,4月24日当天共提交了5份正式的修改意见,涉及:部分术语(A001),要求PRO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从来没有获取过会计资格(A002),责成SEC对审计公开上市公司的事务所要求其不低于一半的收入来自审计(A003),成立一个联邦审计局以从事证券法所要求的财务报表审计(A004),对PRO的具体运行进行讨论与限定(A005).上述修正案只有前两个获得通过,后三个都未能通过.在经过正式讨论后,国会责成工作人员进行修订,从而完成了第三稿.第三稿与第二稿相比,变化不大,主要调整就是PRO成员的组成上,从原来的两个非会计人士,三个会计人士,改为一个从未接触过会计,两个最近两年未执业,其他就是一些遣词用句上的调整.
美国国会关于该法案的记录表明,从4月25日提交给参议院"银行,住房与城市事务委员会"讨论,之后直到7月15日,这之间没有关于该法案讨论,修订的记录.但实际上,参议院同期也在进行相应的立法行动.比如,参议院"银行,住房与城市事务委员会"自2月12日至3月20日,共举行了十次听证会,讨论安然,安达信事件的原因,影响与对策.其中,2月14日的听证会邀请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秘书长,大大等就会计准则的表现形式以及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等问题作证.3月8日,参议员Dodd提交了有关重建投资者对会计行业信任的法案,该法案基本思路与众议院所提交的H3673相似,但增加了有关会计与审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轮换等提议.
6月25日,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大大Sarbanes报告有关 "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2002法案",该法案的书面文本于7月3日正式提交给参议院,7月8至15日的讨论中,共收到122份补充或修正提案,最终于7月15日在参议院以97对0票高票通过,最终通过的提案名称为"公司与犯罪舞弊责任2002法案"或"强化白领犯罪惩罚2002法案",但参议院同时将该法案与众议院提交的HR 3673进行合并,成为7月15日的修改稿(第五稿).
按照相关资料的介绍,当民主党参议员Sarbanes早在6月18日宣布将提交一份关于"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时,参议院内部的意见并不统一,共和党资深议员Gramm不支持该提案.有评论认为,如果不能取得Gramm的支持,估计该提案2002年内都无法获得通过.但6月下旬至7月上旬的一些事件,对该提案产生重大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2002年6月25日公布的世界通信(WorldCom)38亿美元假账事件.如果说,安然,环球电讯等公司丑闻令美国社会震惊,那么,世界通信赤裸裸的假账令美国社会愤怒.6月26日,布什总统承诺要推进对世界通信事件的调查,并将相关人员"绳之以法",7月9日,布什总统专程到华尔街发表演讲,宣布成立由司法部副总检察长(Deputy Attorney General)为大大的"公司舞弊惩治工作组",加大对公司高管人员涉及舞弊问题的刑事责任.同时,布什也要求国会在7月底休会前能够提交让其签字生效的法案.这一切,都促成了参议院最后快速通过对S2673的审议,并将其并入HR 3673.这样,修正后的草案篇幅又增加了一倍多,内容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从原来的18章压缩为10章,删除了对有关投资银行,律师等的讨论,将S2673的内容与第四稿的内容进行合并,如第8章"公司及舞弊罪的责任"(Corporate and Criminal Fraud Accountability),第9章"严惩白领犯罪"(White-collar crime penalty enhancements)都是直接来自S2673;将原先数章讨论的内容如对审计行为的不当影响,非法证券收入的测定与没收,内部人交易等并入"公司责任"(corporate responsibility)一章;正式确定监管会计职业的权威机构名称为"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并对该机构的具体运作加以限定.本次修订稿基本确立了SOX法案最终版本的基调.7月17日,参议院任命了由Sarbanes等9名参议员作为该项法案的主要评议人(conferee),负责与众议院进行沟通,进行后续的修订.
众议院同时也在采取相应的行动.7月15日,众议员Sensenbrenner提交了一份关于强化公司高管层舞弊责任的议案,16日获得众议院高票通过,通过的名称为"公司舞弊责任2002法案"(Corporate Fraud Accountability Act of 2002),并同时提交参议院司法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进行讨论.该法案最终也并入HR 3673,成为最终法案的第11章.
7月17日,由参议院修改的法案被返回给众议院.不知是出于对众议院荣誉的维持,还是出于对自身荣誉的维护,Oxley要求全体众议员一致否决参议院的修改,并专门举行一个会议(a conference).当天的辩论结果是:将法案提交会议讨论,同时,任命了以Oxley为召集人的10位评议人.此外,众议院还就该法案的一些具体章节(如306,904,108,109等)任命了专门的成员作为评议人,要求对这些部分给出具体的修改意见.由于美国总统布什多次要求国会加快立法进程,并要求国会在8月份休会前能够提交一份最终法案让总统签署,因此,国会参众两院都在尽快协调双方之间的差距.自19日起,众议院的相关成员与参议院的会议成员举行会议,对相互分歧进行辩论,并于24日完成了对法案的修改.
7月25日,该修正稿以高票分别在参众两院通过,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签字,SOX Act正式成为美国的一项法律.
二,SOX法案的主要内容
最后修订完稿的SOX法案共分11章,第1至第6章主要涉及对会计职业及公司行为的监管,包括:建立一个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PCAOB),对上市公司审计进行监管;通过负责合伙人轮换制度以及咨询与审计服务不兼容等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进行限定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等,以增进公司的报告责任;加强财务报告的披露;通过增加拨款和雇员等来提高SEC的执法能力.第8至第11章主要是提高对公司高管及白领犯罪的刑事责任,比如,针对安达信销毁安然审计档案事件,专门制订相关法律,规定了销毁审计档案最高可判10年监禁,在联邦调查及破产事件中销毁档案最高可判20年监禁;为强化公司高管层对财务报告的责任,要求公司高管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宣誓,并就提供不实财务报告分别设定了10年或20年的刑事责任.
除上述两个部分外,法案第七章要求相关部门在SOX法案正式生效后的指定日期内(一般都在6个月至9个月)提交若干份研究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信贷评级机构,市场违规者,(法律的)执行,投资银行等研究报告,以供相关执行机构参考,并作为未来立法的参照.按照法案的要求,这些报告都已经完成.
美国2001年至2002年度所爆发的各项公司丑闻事件中,企业管理层无疑应当负有最主要的责任,因而,SOX法案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明确公司管理层责任(如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估等),尤其是对股东所承担的受托责任,同时,加大对公司管理层及白领犯罪的刑事责任.企业会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人员在这些事件中的负面作用,不容否定,比如,安然通过复杂的"特殊目的主体"安排,虚构利润,隐瞒债务,而世界通讯则是赤裸裸的假账,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成为SOX法案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法案的要求包括:建立一个独立机构来监管上市公司审计,审计师定期轮换,全面修订会计准则,制订关于审计委员会成员构成的标准,要求管理层及时评估内部控制,更及时的财务报告,对审计时提供咨询服务进行限制等.并且,从全部法案的次序安排来看,这些内容排在前三章,而篇幅也超过2/3.因而,SOX法案更像一个会计改革法案.该法案前后被用过多个名称,其中之一就是"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
三,SOX法案:中期评估
由于SOX法案的正式生效是2002年7月30日,到2004年初也不足两年.应当说,该法案的影响尚未充分发挥,因此,现在就评价该法案及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为时尚早.下面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法案制订本身以及该法案的短期影响.
(一)法案的制订过程:匆忙
诚如上述,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申请破产保护;2002年1月10日,安达信公开承认销毁了与安然审计有关的档案.很快,安然公司丑闻转化为会计丑闻.安达信成为人们谈论的焦点.由于2002年事关中期选举,有效利用公司丑闻事件所产生的"机会",是政治家的必然选择.因此,从国会众议院,参议院,到美国总统,都尽力显示他们对公司丑闻事件的重视程度,并力图向公众表明他们在努力工作,以求解决相关问题.比如,在SOX法案最后提交投票表决的讨论会上,参议员Gramm(该项法案的主要反对者)认为,美国奇特的政治制度决定了:一旦社会上发生重大事件,尽管议员们并不一定知道答案,也不一定了解很多情况,但选民们都期望议员要有所行动.在SOX法案最终通过之前,参众两院两个委员会先后提交的相关法案就有十多起.特别是由于世界通讯巨额假账丑闻爆出,"(美国)政治风暴急剧上升,道·琼斯指数跳水,大家都普遍认为国会应当有所行动,并且越快越好.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几个原来已经提交讨论的议案被拼接起来,成为SOX法案"(Perino, 2002).在法案制订过程介绍部分也提及,美国总统布什对该法案也非常关注,他本人为了改变外交和战争总统形象,塑造一个重视并擅长国内事务和经济问题的新形象,以利其未来竞选连任,还专门推出一个关于美国公司责任的专题"运动",从2002年1月10发表讲话要求改革养老金的规定以及公司披露的准则起,不断推出有关公司责任的讲话与呼吁,包括世界通讯丑闻后立即表示要彻底调查.在SOX法案制订过程中,布什总统还多次催促,要求国会尽快提交草案让其签字,并明确表示要求国会在7月底休会前,一定要送交草案.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在最后就该法案准备投票前的辩论中,很多人都反复提到这一点.最终通过的SOX法案,也被媒体批评为一种"本能的"反应(knee-jerk reaction).换言之,它很难说是一种深思熟虑的产物.
(二)法案本身:重点突出,逻辑混乱
中国有句古话:慢工出细活.与之相对应,赶工只能是粗糙.将之用于SOX法案,虽然有点夸张,但总体应是恰当的.
如上所述,SOX法案是一种情绪下的产物:美国社会普遍对公司高管的腐败行为感到愤怒.比如,2002年7月25日,Adelphia公司的前首席执行官John Rigas被公开逮捕.按照媒体的报道,J. Rigas的律师曾经与司法部协商,要求让J. Rigas去司法部指定的地点"报到",但司法部拒绝了这一要求,J. Rigas也以78岁高龄成为美国近20年来第一起"戴手铐游街"的公司高管.美国司法部的副总检察长,布什总统任命的"公司舞弊惩治工作组"负责人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公司高管(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与普通的市井小偷并无两样,(公开逮捕他们)是惩治公司犯罪行为的一种恰当方式.正因为如此,SOX法案的一个重点就是强化公司高管及白领犯罪的刑事责任,比如,SOX法案第906节"财务报告的责任"规定,公司高管明知财务报告存在虚假内容而宣誓,可判罚款500万美元或/和最高20年监禁.
SOX法案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加强对会计职业的监管,这一背景在前面已经提及,这里不再重复.
SOX法案本身的内在逻辑混乱,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该法案是若干个法案拼接的产物,比如,第8,9章来自原S2673,第11章来自原HR5118,同时,还吸收了S2004的部分内容.由于最终的SOX法案是若干个法案的拼接与综合,其内容与表述上存在重复,是一种必然现象.特别是有关公司高管和白领犯罪的刑事责任部分,分别散见于第8,9和11章.也就是说,同一份文告先后有三个部分讨论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话题,重复不可避免,个别地方出现自我不一致,也有规定与现行法律不一致.此外,关于公司高管对财务报告真实性的责任,第302节的表述与第906节的表述也不完全一致.
(三)法案的实施效果:初步检验
由于SOX法案实施时间很短,对其进行检验,缺少必要的观察值和观察区间,任何检验只能是初步的.
诚如上述,SOX法案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责任,以保护公众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免受公司高管及相关机构的侵害,其内在逻辑思路是:提高公众公司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可以有效地保护公众公司投资者的利益;而强化公司高管的财务报告责任,提供外部审计的独立性等,将有助于提高公司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的质量.SOX法案给出的很多内容与规定都是与此相关的.究竟SOX法案是否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将有待未来的市场来检验.在相关的文献中,没有找到太多的检验文献.Cohen et al (2003)针对SOX法案颁布前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进行检验.他们首先收集美国公司1987年至2001年第二季度之前(安然事件于当年10月份开始引爆)公司盈余管理的数据,数据表明:公司盈余管理不断上升.然后,他们又收集了SOX法案通过之后的相关数据(2002年第三季度至2003年第二季度),发现盈余管理出现明显下降,会计信息质量明显上升.
SOX法案第2章专门讨论审计独立性,并提出若干措施,其中之一是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同一个客户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咨询服务.Lai (2003)的研究发现,SOX法案实施之后,审计师更愿意提供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公司报告利润中盈余管理的程度降低.他的发现支持SOX法案提高审计独立性的推断.
Li et al (2003)的检验采取不同的视角.他们对SOX法案及其相关事件进行分析,选择了20个相关的事件日.他们认为,由于SOX法案的中心内容之一就是强化审计委员会,限制盈余管理(提高信息质量).如果市场能够充分预期SOX法案的影响,那么,那些盈余管理较高,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较差的上市公司,其市场反应应当与盈余管理较少,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较强的上市公司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他们的经验结果不能显著地支持其推论.作者最后认为,SOX法案的通过,只不过是对市场上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加大的会计舞弊事件的本能反应,它所包含的内容更多地是政治家的口号与煽动,而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改革(more rhetoric than reform).
四,有关争论
有关SOX法案的争论,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对会计职业所存在的问题,究竟应当由政府监管还是由市场自身来解决;第二,加大公司高管与会计职业的法律责任,无疑是应当的,但是,法律责任究竟应当有多大 过高的法律责任是否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以及会计职业产生负面影响
市场竞争抑或政府监管,是经济学所关注的一个核心话题.赞成市场竞争的经济学家包括科斯(R. Coase),斯蒂格勒(G. Stigler),弗里德曼(M. Freedman)等.尽管各自的理论并不完全一致,但他们都普遍认为充分竞争的市场本身能够自动达到均衡,比如科斯有关交易成本与企业规模的理论,就隐含了市场能够自动达到最佳企业规模的思想;斯蒂格勒有关政府管制的研究表明,政府管制并没有提高效率,却增大了社会运行的成本.他还专门研究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作用;弗里德曼同样也是自由市场理论的忠实支持者,他认为,私有企业经营失败的结局是破产和倒闭,而政府经营企业的失败,不是破产和倒闭,而是扩张(Sullum, 2002).他的这一思想被用来反对"9·11"之后美国政府准备资助航空业的提案,认为这种救助不能解决问题.美国现任总统布什在2004年1月的国情咨文中在宣传其减税政策时也认为:美国人民比政府能够更有效地使用资源.在企业经济学领域,阿尔钦(A·Alchian)所提出的经济学达尔文主义, 简森(M·Jensen)等所提出的代理理论,都包含了市场有效且市场机制能够自动实现最佳均衡安排或结果.
但是,周期性的市场危机事件表明,市场会失效.而资本市场,现代社会的新闻机制等,在相当程度上放大了市场失效的社会影响,从而加深了人们对市场失效的"记忆".因此,市场危机事件成为政府介入的最好"借口".1929-1933年经济危机产生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次安然等系列公司危机事件以及安达信审计失败,催生了一个独立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这些机构运行都需要相应的费用,无论这种费用的来源如何,最终都成为社会成本,加大了经济运行的费用.SOX法案第109节就规定:那些使用到会计准则及被PCAOB监管的公司,都应当要交纳相应的费用.
政府管制是否能够纠正市场失效,仍然是一个存有争议的话题,但是,政府管制的一些负面效应却是人所共知的.比如,在SOX法案讨论过程中,参议员Gramm就认为,政府或许干预过度了.他认为,成立PCAOB或许是必要的,但政府具体限定PCAOB的职责与工作,可能存在问题,因为,PCAOB是由相关专家组成,他们比国会议员对该问题有更大的发言权.另外,他对SOX法案本身也不无担心,他认为,一旦由国会通过一项法律,如果应用中发现不当,再来修改将费时费力,其经济后果难以估量.他以金融领域的一个法规(Glass-Steagall)为例,认为该项法规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应当修改,但直到1999年才被修订.最后,他还担心:由于该法案将适用16 254家公众公司,并不是每个公司都象通用汽车那样的规模,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禁止审计师向其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会加大中小企业的成本.他举例说:一家在NASDAQ上市的规模不大的公司,其CEO是工程技术背景,对会计一无所知;现在公司需要招聘会计负责人,他本来可以让其审计师帮助面试并判断某人是否合格.按照新的法案,他只能重新找另外一个机构帮助完成这项工作,企业的成本必然会上升.Gramm担心的另外一个问题是:PCAOB掌握了一部分人——会计从业人员的谋生权利,他们可以吊销会计从业人员的谋生权利,这种权利一旦被滥用,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应当设定一些措施,防止这种权利被滥用.
SOX法案的另外一个特色就是加大公司高管及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在美国这样一个以判例法为主体的法律框架内,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就已经开始用成文法的体例对资本市场进行约束.但SOX法案前所未有地将公司高管和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加以限定,比如,给公司高管人员处以最高20年监禁,最高500万美元的罚款等(第906节).
以往的经验证明,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提高会计职业质量(Kothari, Lys and Watts, 1988).但是,过高的法律风险,也会造成一种特殊现象:带来会计职业整体的风险,形成"逆向选择"效应,并最终降低了会计职业的质量.法律风险的负面效应在美国医药行业已经得到充分地体现.
还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会计职业成为本次安然事件的牺牲品 按照有效资本市场理论,一个相对有效(比如:半强式有效)的资本市场能够"看穿"企业会计数据的"包装".或者说,企业单纯通过虚构会计数字是无法瞒骗资本市场的.因此,尽管会计在这场美国系列公司丑闻事件中负有非常重要的责任,但如果没有其他相关机构与部门,特别是投资银行的配合,虚构的会计数字只能停留在表上,不可能成为具有市场影响力的"真实"故事,投资者也就不会蒙受如此巨额的损失.比如,安然所筹建的每一个"特殊目的实体",都得到投资银行的肯定和支持,否则,安然就不可能顺利地在各特殊目的实体与安然之间转移资金.因此,美国国会在进行听证过程中,一度对投资银行给予了高度关注.比如,SOX法案第二稿起,就要求美国总审计署进行专项研究,讨论投资银行在安然,环球电讯(Global Crossing)以及其他公司丑闻事件中的角色,特别是如何帮助企业"构造"交易以掩盖其日趋恶化的财务状况.在众议院完成讨论并提交参议院后,参议院进行了大幅修正,在强化法律责任的同时,删除了有关对投资银行的研究报告.后来,在众议院的坚持下,该部分被写进最终的法案.但这从一个侧面表明:投资银行的游说势力强大,使得法案最终没有对投资银行给出过多的约束(只是对财务分析师的利益冲突加以讨论 但这实际上是重申了一个早已成文的规定而已).
与国会立法相比,纽约州检察长发起了对投资银行的全面起诉,要求投资银行改善经营,完善内部监控制度并迫使投资银行交付巨额赔,罚款.如2002年12月,美国十家投资银行与SEC等达成协议,这十家投资银行共支付近15亿美元的罚款及捐赠.但是,这些都没有在SOX法案中得到体现.
五,评论与启示
SOX法案标志着美国证券法律根本思想的转变:从披露转向实质性管制.尽管该法案出台匆忙,但它仍然经历了将近20次的公开听证,同时,美国国会相关人员对该法案展开了较充分地争论,并尽可能地限制该法案对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比如,针对Gramm提出的小企业问题,法案保留了由PCAOB按个案审批豁免的权力(第201节).
SOX法案及随后的相关事件带给我国很多启示:
首先,法律重在执行.如果没有强有效地执行,法律就不可能起到预期的约束作用.针对美国整个公司管理层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所面临的高收益(包括期权在内达到天文数字的报酬),低风险(公司管理层没有法律风险,只有荣誉和掌声)的局面,美国政府及相关管制机构加大了对公司管理层的法律约束,陆续对公司丑闻事件中的主角提起公诉.仅安然公司,就陆续有数十人被起诉,最近,安然的前首席执行官司麒麟(J. Skilling)被提起公诉,按照媒体的评论,安然的创始人雷(K. Lay)被起诉的时间也不会太久,世界通讯的主要肇事者,财务总监已经被起诉,其创始人最近也被起诉.
第二,建立一种合理,稳定的预期.人们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建立在其对未来合理预期的基础之上,而完善的法律制度将为人们建立这种预期提供依据.美国公司管理层近乎贪婪的预期与其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的低风险不无关联.美国通过加大对有错或者有罪管理者的起诉与惩罚,从而形成一种新的预期:公司管理层需要自我约束.
第三,政府适度管制.历史事件表明,绝对无管制的市场容易走向极端.但是,前苏联及我国过去的历史也证明,政府高度管制,同样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套用一句古话"过犹不及,君子中庸",政府管制也是如此.尽管安然事件等系列公司丑闻爆发,为政府介入,管制提供了绝佳的"借口",但美国国会在制定法律的辩论过程中,仍然有相当多议员对政府管制持有审慎态度.美国现任总统布什大力推行减税政策,其内在思想就是:让市场自己运行,政府应当少掌握资源,少介入经济.
Ⅳ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质证后最后陈述范文
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人:吴甲。
委托代理人:刘阳,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致某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陈述人因与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产生矛盾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举行听证程序一案,陈述人对贵站告知书可能涉及到据以认定的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根据持有异议,现就该告知书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如下:
一、陈述人的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其与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产生的矛盾纠纷并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案件事实起因,是在2014年7月7日晚10点左右,陈述人吴爱桃正在家中的楼上睡觉,听到外面有动静,于是起床出门查看。发现是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吴乙等人,该几名员工不经任何语言告知或者询问陈述人,直接就将陈述人押着去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的食堂,时间长达两个小时左右,后陈述人被送到某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武昌湖分站进行询问,才知晓是因陈述人在自己居住的房屋附近布置了笼网的一事可能要受到行政处罚,陈述人的上述行为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在此陈述三点意见:
1、陈述人是一个渔民,世代以捕鱼为生,其所在的渔业队都是渔民,曾经四处漂泊于水面,最后在赛口镇的武昌湖水域定居并落户,并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在武昌湖水域建起了房屋,安置了家庭。且在很长时期内,陈述人也持有相应的捕捞许可证和相关的许可证件,至此,陈述人没有采取国家禁止的捕捞方法,没有以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动植物为捕捞对象,也非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而是在自己房屋附近使用笼网在湖内零星采集非常少量的水产品供养家庭生活,湖泊所有权本来属于国家,陈述人的这种行为并未违反法律。
2、陈述人所处的湖畔是否属于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承包的范围,尚且存在疑问,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经营的范围是:内陆养殖、内陆捕捞、水产品销售,按照我国《渔业法》第四十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使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应当取得养殖证,并且需要在养殖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养殖,无正当理由不得使水域荒芜。根据陈述人了解到的,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放养的鱼苗品种有限,因此,即使该湖畔养殖承包权属于某生态渔业有限公司,陈述人捕捞零星的非属于该公司养殖的水产品,其行为应当不属于偷捕该公司的水产品,何况,陈述人未得到任何的水产品。
3、武昌湖附近渔民就近进行零散的捕鱼,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和长期的生活习惯,就正如农民需要靠田地生活一样,渔民没有田地只能靠水域里的水产品生活,我国社会主张社会和谐、稳定,对这样普遍存在的现象,只能通过相关的人民政府出台相应地政策和相互协调解决,但不能一概对所有这种零散捕捞非养殖水产品作出行政处罚。
二、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吴乙等人没有渔政渔港监督机关的行政委托,其公司属于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农业管理机构,更谈不上接受行政委托,我国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十九条等已对此作出的具体的规定。那么,吴乙等人,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员工,且是本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之一,是无权对陈述人采取行政执法措施,也无权将其一方认可的事实强加于渔业执法部门,从而认定对陈述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而作为该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的机构――某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武昌湖分站,在没有对陈述人和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各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仅凭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一面之词,不核实现场,就此草率地认定陈述人的行为属于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因为,该分站未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进行复核,也未明确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属于主观上强加给陈述人的行政处罚,我国采取的依法治国的方针,一切行为应当依法办事,重事实和证据,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更应该如此。
三、吴乙等人的行为侵犯了陈述人的人格权。事发当晚,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强行将陈述人准备押至其公司处的途中,陈述人多次提出,因其身上只穿了一件内裤,要求回家再加点衣服,再配合他们进行调查,且考虑到自己家里没有人在,要关一下门,但是,吴乙等人非但没有听,反而对陈述人的态度更加恶劣,这严重损害了陈述人的人格尊严,侵犯了陈述人的人格权。而且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以渔业执法人员的身份,四处威吓,私设罚款权力,真正破坏了渔业监督管理秩序,陈述人保留相应的起诉权利,并希望贵站联合其他行政部门对某县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并全面的对该公司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还给武昌湖附近居民一个公道。
四、最后,因为长期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生活习惯,武昌湖附近的渔民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行为上的不当,但具体到陈述人在本案中行为,某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武昌湖分站拟作出对陈述人作出4000元的行政处罚,明显缺乏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相对而言,陈述人的行为在本案中并没有造成任何的后果,也没有得到任何的水产品,其性质并不严重,情节方面也未使用破坏生态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贵站不能因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更何况,《行政处罚法》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规定,即使陈述人存在渔业违法行为,如果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贵站拟对陈述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缺乏必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依法对事实进行调查和核实,不能作出对陈述人行政处罚的决定。纵然陈述人存在轻微的违法行为,因其未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与渔业队的生活习性和传统也密不可分,从这一点上来说,也不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谢谢各位。
陈述人:
日期: 年 月 日
Ⅵ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否能开听证会,执行股东个人财产
法人人格否定和法人权利丧失不是同一个概念,如果法人权利还存在开听证会,执行股东个人财产等都合理合法,如法人权利丧失就不能开听证会,执行股东个人财产,我们一定要把意气和法律分清
Ⅶ 法院判决夫妻注册的公司不执行,现申请强制执行股东财产用开听证会吗
不用。
Ⅷ 格林科尔、科龙造假案到底是怎么回事啊
顾雏军从注册成立顺德格林柯尔的那一刻开始,就已经瞄准了科龙。他先是利用从科龙电器划拨的1.87亿元资金,采取反复对倒、反复划账的方式注册顺德格林柯尔,并使其从表面上符合《公司法》的相关出资规定。打造好了顺德格林科尔这一购并平台后,科龙电器的梦魇也开始了。
2002年在江西南昌,没有任何实力进行投产的格林柯尔通过信口开河的承诺诈骗国有土地,并骗取了本应由科龙电器全资子公司江西科龙获取的优惠土地使用权相关利益。
2003年开始,顾雏军私自以广东科龙电器名义在广发银行开设秘密账户,并先后违法划转资金高达3.55亿元。
2005年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深圳格林柯尔通过关联交易从科龙电器中吸取17560.912万元的销售款,同时强买强卖,以其他公司的名义强行出售制冷剂给科龙电器,诈骗货款4080万元。
为了掩盖罪行,防止东窗事发,顾雏军开始利用编制虚假银行收付款凭证、银行存款账簿记录、银行对账单等低劣的手段,隐瞒每笔资金的转入转出,同时伪造公司印章,虚构科龙的销售收入,并且通过少提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编制虚假报表。
这些行为使得近几年科龙电器的财务报告严重失实:2002、 2003、2004 年分别虚增利润1.2亿、1.14亿、1.49亿元;2003年的现金流量表少计“借款收到现金”30.255亿元,少计“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21.36亿元,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8.897亿元。点评:科龙电器有太多的故事,情节中交织着“郎顾之争”、国有资产流失、民营企业家崛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值得信赖等诸多话题,故事的背景是经济转轨时期的中国企业发展。从顾雏军当初颇具些技术含量的财务运作,到最终赤裸裸的数字造假,以及其自己的身陷囹圄,这条不归路看似偶然,却也有必然的成分。应该说,科龙电器事件背后企业家的理性与欲望,经济环境的开合,学者、媒体、监管者、民众在其中的角色等,都值得人们去探究、去深思。从这种角度上看,科龙故事不仅属于典型中的非典型,也属于非典型中的典型。
今年八月份,格林科尔集团老总顾雏军被拘。证监会公布的顾雏军几宗罪是,“财务造假、虚假信息披露、通过关联交易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有专业人士指出,财务造假和虚假信息披露是手段,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因此,顾雏军的问题集中起来,就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顾雏军挪用资金给作为上市公司的科龙打击太大了,以至于造成科龙因资金链紧张而一度停产。
科龙涉嫌财务造假案引发的冲击波,正在持续扩大。耐人寻味的是,当前各方关注的重点,仍然不是直接责任者科龙电器,而是可能负有审计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德勤。特别是证监会4月7日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后,处罚结果尚未公布,部分科龙股东和律师联合维权再度热闹登场,有媒体对此发出不同声音,却被斥为 “不合时宜”。
这显然不是客观公正的心态。对于正积极进行诉讼准备的律师团,此时尤需摆正自己的位置,本着对股东、也对公众负责的恰当立场,依法诉讼,依法维权。媒体对这一诉讼行为的不同评价,律师也应多听听,多想想,吸取其中的建设性批评或建议,大可不必一言不合就站出来反驳,似乎非如此不足以表达律师团为民请命的公正形象和重大使命。
中国资本市场历经风雨,上市公司造假至今层出不穷,会计师事务所操守全失屡屡发生。这害苦了投资者,更毒害了市场环境,各方面都因此付出了惨重代价。今天我们修订了证券法》,提高了监管水平,强化了维权意识,对德勤这样的国际顶级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依法追诉其涉嫌违法行为。这充分表明,我们这个市场在趋于成熟和规范,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感不断提升,对此我们必须充分肯定,全力支持。科龙事件已成为新时期的一个典型,就务必要查个水落石出,给市场各方面以明确交待。
然而,依法维权的前提始终是客观公正,而非偏执极端。这既适用于处理科龙事件和德勤问责,更是普遍适用的法治精神和原则底线。但令人遗憾的是,纵观科龙事件曝光以来,公众看到、听到的,更多是一边倒的喊打之声,是要求从重从快处罚德勤的强大压力,迄今极少有人愿意站出来,从另一角度分析整个事件的是非曲直,梳理相关者的恰当责任。
这种倾向不太正常。究其实质,不是律师们不懂法,而是他们太懂得如何利用公众不明就里的情绪,向管理层和执法者施压。这就不能不让人有所担心,情绪性偏执是否会使执法出现偏差?让我们看看中国证监会的做法,在相关调查的基础上,证监会依法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给处于审计丑闻旋涡中的德勤一个陈述、辩解的机会。这是负责任的举措,严格依法行使监管权,充分听取各方陈述,有利于确保最终处罚的公平和公正。
再看看有关律师的行动。上海市黄浦区法院4月5日决定,对科龙股东起诉德勤“不予受理”,其理由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出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前置条件。财务造假的第一责任者是科龙电器,股东们不起诉直接造假者,却只起诉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显然是避重就轻。退一步说,科龙股东真要找审计师麻烦,也应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之后,而该起诉递交法院时,证监会尚未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
律师们不知道法律诉讼必须在行政处罚之后吗?这样的常识他们当然知道,相关律师甚至亲口承认:我们明知法院不会受理。这就表明,当初早早诉讼德勤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引起更高的关注度,争取更多公众支持,打的是敢于为民请命的道义牌,说白了就是虚晃一枪,以便征集更多授权,聚集公众诉讼压力。
至此不难看到,口口声声“依法维权”的诉讼律师团,是不是在有意挑动公众情绪,其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究竟是否有利于公正评价市场成败或准确判定各方责任,是否有“可能使有益的维权行动停止于运动式的煽情”?
Ⅸ 法律执行中听证会的问题!
1.“在此种情况下,被执行人有权请求开听证会吗?为什么? ”:有权。这是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根据《民诉法》第204条的规定,法院执行是应当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此后各地高级法院规定了执行中是异议审查听证制度。
2.“被执行人辩称,当时去办理工商登记时的股东签字,并非他本人签字,他称对于工商登记他并不知晓,故他不想承担任何责任,这种说法成立吗?为什么?”:是否成立,要看他能否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办理股东登记手续时他确实不知情。如果他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他不知情、而是其他人背着他胡乱登记的:他就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如果他证明不了:他还是应赔偿。
3.“听证会上常用答辩词及套路?如对方的观点正确如何反驳?错误如何反驳?不对不错如何反驳?需要自己考虑后才能做出决定的话应如何说? ”:
(1)听证会上只要是让要求他拿出他不是股东、当初的登记不合法、他不知情的证据,然后由主持听证的法官确认证据是否充分,无所谓辩词,套路倒是固定的:举证、质证、确认。
(2)如对方的观点正确:你不反驳什么?而且不是对方观点(对方观点已经确定了:他不是股东、不负赔偿责任)。主要是对方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你主要看对方的证据,同时提出你们反驳他不是股东观点的证据。
4.“听证会的法律地位如何?做出的决定?有法律效力吗? ”:听证会是由法院组织的,作出的决定当然有法律效力:直接决定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是否继续进行。
如果听证会认为他说的“他不股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没有足够证据支持、不予确认的:就继续执行他的财产。如果听证会认为他们证据充分、他异议有理的:当然会停止对他的财产的执行,你们需要寻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了。
5.“若听证会做出对我们不利的决定,还有补救措施吗?如何进一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一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登记他为股东的工商局的责任,请求行政赔偿(但这条路很难,再提起一场诉讼时间很长不说,赔偿请求能否不能得到支持、即使支持国家赔偿的数额也不会多)。
二是请求执行法人代表和他儿子的财产,如果他们转移了财产:可以找到他们转移财产的证据后请求撤销转移。
补充:
1、执行按规定是应当执行公司法人的财产、不应执行股东的财产,但在股东有出资不实或是、抽逃出资有情况下,就可以执行股东在出资不实或是抽逃出资范围内的个人财产的,这一点想与楼上钱状师朋友探讨?
2、虽然他们是“相互串通、逃避法律制裁”,但如果你拿不出证据证明“其实,陈某就是公司的股东”这一点,真的没有办法,法庭上是只认证据的。
3、如果反驳?反驳只能靠找到证据证明陈某知情、股东登记是真实的符合规定的,没有证据,反驳也不会被支持。
4、看看登记时另两人(法人和其儿子)的名字是否也是同一人代签的吧,如果是:三个都是同一人代签的,又有陈某的身份证上,应是登记真实。或者找到陈某曾以股东身份参加公司会议的记录、或是其他知情人的证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