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简述法人国籍的依据

我国民通意见规来定,外国法人以其注源册登记地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民法通则规定,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其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也就是说,外国法人国籍,以其登记地为准,内国法人以登记地主义和核准主义为准

⑵ 请简要回答法人国籍确定的标准

在我国,来法人国籍确定标准为源实际控制标准。

实际控制标准是指公司法人国籍由公司法人的实际控制人的国籍确定,换言之,实际控制人的国籍就是公司法人的国籍。

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法人国籍名词解释扩展阅读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⑶ 各国关于法人国籍是怎么认定的

单纯采用一种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已不适应国际经济的发展,因此一些国家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日本在认定外国法人国籍时,采用注册地标准、住所地标准或国民控制标准。
法国《巴斯塔曼特法典》被认为是采用此说的突出典范。该法典第16条规定:“公司和财团法人的原有国籍应按照认许或核准该公司和财团法人的国家的法律予以确定;”第17条规定:“社团法人的原有国籍为其成立地、并依当地立法的要求社团应予以注册或登记地所属国家的国籍;”第19条规定:“股份公司的国籍应由组织章程予以确定,或者在可以适用的情况下,由其股东大会经常开会地,如无这种开会地为依据时,由其主要管理或行政机构或理事会所在地的法律予以确定。”

1.法人成立地说,或称登记地或设立地说。这种主张认为,法人是法律为特定目的而创设的拟制人格,它只有经过成立地国家的批准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因此,法人的国籍应依其取得法律人格的地方即依其成立地来决定,凡在内国成立的即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成立的即为外国法人。该主张为英美等国所采用,其优点是:成立地的标志十分明确,容易辨识;不经法人成立国的同意,该法人不能变更自己的国籍,有利于对法人国籍的变更和撤销等问题的监督管理。但也有人认为,采用这种标志,有时很难看出该法人实际为哪国人控制,而且最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当事人可以到成立限制较少的国家去登记设立法人,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2.法人住所地说。此说认为,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经营管理或营业中心所在地,因此法人的国籍应依其住所所在地而定,即住所地在内国的为内国法人,住所地在外国的为外国法人。但对于何处为法人的住所,学者的主张和各国的实践尚未能统一。不过反对者认为,住所可以由法人随意设定,依法人住所定其国籍,就可能让法人为了自己的私利而通过虚设住所以达到改变其属人法和规避法律的目的。
3.法人设立人国籍说,或称资本控制说。此说主张,法人的国籍应按组成法人的成员的国籍来确定。理由是,法人是由其设立人建立起来的,法人的权利实际上是由组成法人的自然人所拥有的。因此,法人国籍的确定,要看资本控制在哪国公民手中,并以该公民的国籍为法人的国籍。不过,这种学说在运用过程中有其局限性:一是弄清法人的资本真正为何国人所控制并非易事;二是控制法人资本的股东经常变动,股东的国籍也随之变化;三是在股东国籍相异时,究竟应依人数而定其国籍还是依出资额多寡而定其国籍,无以为定;四是法人如果是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国籍便更难确定。 因此,这种主张很少被用于实践。
4.准据法说。按照这种学说,法人都是依一定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基于该国的明示或默示认许而成立的,故法人的国籍应依法人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来确定。在实践中,由于法人的设立往往牵涉一个以上的国家,是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成立的。因此,依照这种学说就有可能将一些同设立准据法国没有必然联系的法人视为是该国的内国法人,并不合适。
5.复合标准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法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加强,出现了一种把法人的住所和法人的登记注册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的主张。采用这种学说,或者综合法人的住所和组成地两项标准定其国籍;或者综合法人的住所地或成立地和准据法两项标准定其国籍。例如日本一般采取准据法主义,但要取得日本内国法人的资格,除依日本法成立外,尚须在日本设有住所,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均被视为外国法人。 1970年国际法院在审理巴塞罗那公司案时,也指出:对于公司的外交保护权,只能赋予该公司依据其法律成立并在其领土内有注册的事务所的国家。

⑷ 国籍的名词解释

会要就是会议纪要,是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公文。它不同于会议记录,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适用。要求要突出中心,注意吸收正确意见,要条理化、理论化,要忠于会议的实际内容,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详尽地占有材料;并且要认真研究会议的精神,以便对材料正确取舍,合理删减,会议纪要是与会者共同意志的体现,落款应是全体与会单位,故不写落款,不加盖公章,与会者带回去执行就行了。

⑸ 法人名词解释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回的组织。企业法人,答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5)法人国籍名词解释扩展阅读: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⑹ 法人国籍

特别是跨国公司出现并急剧膨胀以后,这个问题变得更为复杂。而且,各国在确定问题上总是自行其是,这也增加了问题解决的难度。 1.成员国籍主义,或称资本控制主义。这种主张认为,法人是由其设立人建立起来的组织,法人的权利实际上属于设立法人的自然人,因而法人不能脱离其设立人而独立,法人只能与其设立人同一国籍。这也就是说,的确定,要看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公民手中,然后根据资本控制者的国籍来确定法人的国籍。不过,这种主张实行起来有一些难处:一是弄清法人的资本真正为何国人控制并非易事;二是控制法人资本的股东经常变动,股东的国籍也随之变化;三是股东国籍相异时,究竟应依人数多少而定其国籍或依出资额多寡而定其国籍,无以为定;四是法人如是发行无记名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国籍就更难确定了。 2.设立地主义,或称成立地主义或登记地主义。这种主张认为,法人的国籍应依其设立地而定,凡在内国设立的法人即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设立的法人即为外国法人。其理由是,一个组织之所以能成为法人,具有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因为一国依法对该组织的章程的批准或给予核准登记。换言之,由于一国批准或给予登记的行为创设了法人,因而法人应具有设立地国国籍。赞同这种主张的人认为,法人设立地或成立地确定不移,易于用来确定,并且以此确定法人的国籍使得法人的国籍不易改变。但也有人认为,采用这种主张,在有些场合看不出法人实际为何国人所控制;另外,有时当事人会到设立限制较少的国家去成立法人,以达到其规避法律的目的。 3.住所地主义。这种主张认为,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心,因而法人的国籍应依其住所所在地而定。凡在内国有住所的法人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有住所的法人为外国法人。但是,对于究竟应以何处为法人的住所,学者见解和各国实践尚不一致。反对住所地主义的人认为,由于法人可以随意选定住所,就难以防止它们随意改变其国籍和规避法律的行为。 4.准据法主义。这种主张认为,法人都是依一定法律的规定并基于该国家的明示或默示认许而成立的,故法人的国籍应依法人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确定之,即法人的国籍依其成立时所根据的那个国家的法律。如果法人的实际活动处所不在其成立国而在另一国,并按另一国法律具有其国籍,应视为该国的法人。 5.法人设立地和法人住所地并用主义。由于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发展以及法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的确定越来越复杂;又由于根据法人的某一因素确定法人的国籍很难圆满地解决问题,于是,有的学者主张并用法人的设立地和法人的住所地来确定法人的国籍。这种主张在国际和国内立法实践中已经得到支持。

⑺ 什么是法人国籍我国如何规定

法人的国籍应依其设立地而定,凡在内国设立的法人即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设立的法人即为外国法人。其理由是,一个组织之所以能成为法人,具有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因为一国依法对该组织的章程的批准或给予核准登记。
换言之,由于一国批准或给予登记的行为创设了法人,因而法人应具有设立地回国籍。
赞同这种主张的人认为,法人设立地或成立地确定不移,易于用来确定法人国籍,并且以此确定法人的国籍使得法人的国籍不易改变。

⑻ “法人”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法人 【fǎ rén】含义:1.指根据法律参加民事活动的组织,如公司、社团等。2.被法律承认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团体、公司、伙伴以及其他合法实体。一社会组织体,在法律上得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与自然人同为法律上所谓的人。法人的种类,依设立法规可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依成立要件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依设立的目的,可分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⑼ 根据法人国籍的不同,可将法人分为什么

①按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②按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③按法人的目的为标准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④按法人的国籍可以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⑤按法律、程序、目的及管理范围不同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