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两种控股股东承担的事项计入股本溢价还是其他资本公积

3.控股股东收购银行对上市公司的债权后,豁免债务,计入?4.控股股东以零价格受让上市公司全部资产负债,上市公司评估值为负的,计入?

⑵ 溢价收购部分股东股权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分析如下:

1、接收投资单位。

借:实收资本——出让人

贷:实收资本——受让人

2、出让股权单位。

借:其他应收款——受让人

贷:长期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投资收益 (如果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

3、受让股权单位。

借:长期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股权面值)

营业外支出(折价购买,贷记投资收益)。

拓展资料

1、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2、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

3、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4、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5、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6、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⑶ 什么是溢价入股

1、溢价入股是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时,买入价格超过了票面金额。
2、溢价乃指所支付的实际金额超过证券或股票的名目价值或面值。通常说一支股票有溢价,是指在减掉各种手续费等费用之后还有钱。
3、一支股票有多少的溢价空间,是指离我们判断这支股票的目标价格和股票票面价格之间的价差。溢价是指交易价格超过证券票面价格,只要超过了就叫做溢价。溢价空间是指交易价格超过证券票面价格的多少。

⑷ 股东溢价是什么意思

股东溢价的意思是股东减掉各种手续费等费用之后还有钱。
溢价乃指所专支付的实际金额超过证券或属股票的名目价值或面值。而在基金上,则专指封闭型基金市场的买卖价高于基金单位净资产的价值。我们通常说一支股票有溢价,是指在减掉各种手续费等费用之后还有钱。我们说一支股票有多少的溢价空间,是指离我们判断这支股票的目标价格和股票票面价格之间的价差。溢价是指交易价格超过证券票面价格,只要超过了就叫做溢价。溢价空间是指交易价格超过证券票面价格的多少。

⑸ 资本溢价怎么算

⑹ 什么是“控制权溢价”请详细说明。谢谢!

控制权溢价---是指控制权交易中超出股份的市场价值的利益,一般为控制股东享有。
相关内容请参考:
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5606

注释第三十四条.

⑺ 个人股东转让股份溢价部分账务处理

1、合并正常入账如下:
借:股本 20万
借:资本公积 8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同时需代扣代缴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代缴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 具体计算方法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 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税金、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2、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会计处理

(1)回购本公司股票时
借:库存股(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
(2)注销库存股时
借:股本(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先冲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和盈余公积仍不足部分)
贷:库存股(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3)转让库存股时,转让价高于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
贷:库存股(转让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让价与库存股账面余额的差额)
(4)转让库存股时,转让价低于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先冲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和盈余公积仍不足部分)
贷:库存股(转让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二、回购股份的税务处理
1、个人股东的税务处理
回购股份过程中,回购方上市公司不涉及税收,对于被回购方是个人的,由于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二项第五小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对于个人被回购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被回购上市公司股票(不含限售股)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对于个人被回购上市公司股票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法人股东的税务处理
回购股份过程中,对于被回购方是法人的,由于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金融商品,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企业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属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适用3%征收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股票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对于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但在转让股票时不得扣除,有重复纳税之嫌(参见股权转让前先进行利润分配可避免重复征税)。
根据财税明电[2008]2号的规定,对于法人被回购的上市公司股票也是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⑻ 股东溢价增资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款能否返还

资本溢价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投资人的投入资本超过其注册资本的数额。该项差额是按投资人的出资额与其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数的差异计算的。

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全部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在企业重组并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相同数量的出资额,由于出资时间不同,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也不一样。在创立时投资,不但投资风险性很大,而且资本利润率很低,而新加入的投资者既避开了产品试生产,开辟市场的风险,又享受了企业经营过程中业已形成的留在收益。

所以,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其中,按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部分,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大于部分应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股东溢价增资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款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出资”。

1、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法》意义上的“出资”就相当于“注册资本”。

而注册资本是法律上的概念,实收资本是会计上的概念。注册资本是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公司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是股东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即企业收到的各投资者根据合同、协议、章程规定实际交纳的资本数额,或者说,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

股东溢价增资投入公司的投资款由两部分构成,分别计入“实收资本”的增资和计入“资本公积”的增资溢价。非常明确,因增资溢价而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款,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出资”。

2、《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并未规定股东不能“抽逃”资本公积金。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资本公积金可以转增股本,但不能弥补亏损。

(1)对于企业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已明确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对于自然人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中的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转增股本的,应该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该及时代扣代缴。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只是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会计科目的数额发生变化,但的净资产总额并未发生变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并不需要和公司“减资”一样,对外公告及向公司债权人提供担保。由此可见,《公司法》对待股东“出资”和“资本公积金”上,并未同等对待。《公司法》并未限制股东在会计上“减少”资本公积金而“增加”股本(注册资金)。

综上,注册资本因对外公示而产生的公信力,基于第三人因信赖该公示而产生需要保护的交易秩序,故《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资本公积金只是公司对内会计科目的不同设置,资本公积金对外并不公示,第三人也不会因此对资本公积金额而产生信赖利益,故从《公司法》的角度考虑:溢价增资中,股东不能抽逃出资,但可以要求公司返还资本公积金。

⑼ 溢价入股如何入资

溢价入股入资方法以及需要准备的资料如下:
1、《企业名称回预先核准通知书答》(设立时出示)或《营业执照》(增资时出示);
2、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自然人股东不得以企业支票出资)。
特别提示:
一、以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比例不高于70%。
二、投资人以技术成果出资的,对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还应经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证,一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三、对以技术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应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对评估报告实施部分实质内容审查程序。
四、企业办理技术成果的转移手续,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已经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经验证。
五、投资人以技术成果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国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投资机构(部门)确认,并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