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为股东有什么利弊

答:
成为股东就要获利共赢,风险共担。
如果是股份公司,以股份的多少,作专为分红的比例。你这种属不需要你拿钱的,看他事先说给你拿多少比例的红利,如果他事先没有说给你多少,那就是他高兴了多给你,不高兴了少给你,或者不给你,你也没办法。
以前出现过政府的官员,被拉入某个公司,不用拿钱,入的是干股。我考虑是不是你们家父母是什么领导干部,他拉你入股会不会有什么企图?你可以回家跟你爸爸商量一下,看你爸允许你入否。
商人都是无利不起早,在你或者你家人身上没有一点好处,他会给你干股吗?这种事千万要小心。

2. 注册公司股东是否有风险

不出资,赠送的股份一般被称作干股,干股只拿分红,不承担相应债务。一般在私企中常见,股东为了拉拢一些有能力的或者对公司有极大贡献的人使用干股。

3. 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什么风险

就出资责任而言,哪怕他是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你是被赠与,没有风险。
经营责任而言,如果破产或清算了,你仅损失被赠与的10%股权权益,而不需要负担额外的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中”有限责任”的含义。
如果该公司经营违法行为,而你没有参与具体业务运作,则也没有风险,当然如果你虽未参与但知情,很多事情不好说。

4. 股东是不是也要承担风险,承担啥样风险

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法人

意义: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

所以你说的风险应该是股东承担义务的部分。
它具体有:
(1)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权利不得滥用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法律责任

(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5. 股东承担的风险有哪些

1. 出资损失的风险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的出资不一定都能收回回。如果公司经营不善答或者公司选择的项目不对,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公司失败,使股东的出资付诸东流。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2.得不到收益的风险股东对公司出资后,经营得好会有收入,从而得到回报,如果经营得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益,这也是一种风险。3.法律风险(1)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该股东与公司为连带债务人等。

6. 成为公司股东有没有风险

有,公司亏损,需要承担股权比例的责任。
公司违法股东受到牵连
其它股东犯法,公司受到影响,股东们间接被影响

7. 老板让我做公司股东,且不出资,如出现风险我需承担责任吗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三款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此时,如果你作为股东,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这一责任的。
另外,在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若老板滥用其权力,发生公司资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等情况,对于公司对外产生的债务,需要依认缴出资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这对你个人来说也是有较大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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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当挂名股东,请问有什么风险

挂名股东分两种,一种是被借名而挂名的股东另一种是约定挂名的股东。两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详细风险介绍如下: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风险: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

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风险: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

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

所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样不会保护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而已履行受让对价义务,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方其股东资格则应受到法律保护。

(8)做股东风险扩展阅读:

挂名股东的特征:

1、挂名股东在形式上具备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要件,不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均反映为股东。

2、挂名股东名下资金属实际出资人所有,它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以欺诈或欺骗手段出资。

3、挂名股东名下的资金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而投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