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叫刺破法人面纱

《公司法》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独立法人地位(公司独立于股东)和有限责任制度(公司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也是公司能够成为最普遍经济组织的原因。但也没有绝对的权利,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英美法上首创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法理上学名为“公司法人格否认”。

——引自沈春晖的解释

❷ 揭开法人面纱的理解

公司法里的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所谓“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法律即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从法律上看,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的权利,不管个案的实际情况如何,至少在理论上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他还往往能够获得超过其全部投资总额的股息或红利。而公司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制的介入则将股东意识到的投资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并可能将其中一部分转稼给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使股东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失去均衡。相反,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外部利害关系人,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管理,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其在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体制下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必将蒙受重大损失。可见,有限责任制注意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揭开公司面纱法律规定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揭开公司面纱立法价值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公正、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股东债权人揭开公司面纱补充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也不是对法人制度本身的否定,而是对公司法人人格本质的内涵的严格恪守。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效力范围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通常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到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效力是对人的,而非普遍适用的。适用条件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取得独立法人人格。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客观表现滥用:法人人格空洞化(公司与其控股股东的财产混合;公司被控股股东直接控制;一人公司);公司资产不足(资产总额与公司经营的事业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你在自己总结下

❸ 什么是揭开公司法人的面纱

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内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容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格之存在为前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

(3)揭开法人的面纱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

法人是一个组织体,其本身享有的民事权利以及承担的民事义务,需要通过自然人的行为来实现。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的行为,将直接对其所代表的法人产生法律后果。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法定代表人必须首先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❹ 什么是揭开公司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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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1本有关公8司法人m人g格否认4理论是由日1本学者大q隅健一r郎教授和松田二k郎教授,参考美国刺破公4司面纱理论,于f2700年前后引2入z日3本。但是该理论起初并没有被理论界及q其法院所普遍接受。法院面临相关案例时,也y大r多仅3仅0在形式上w审查公5司与w股东之i间人k格区i别是否清晰,或者通过事实认1定或者以2法规解释对公2司法人g格的否认0,而尽可能不s适用法人g格否认3理论解决问题。但是其后大h量中7小t公4司涌现,出现了w母子e公7司之o间以5及u关联企业的法律人s格被滥用的问题,因而实践中5也y产生了s适用公5司法人u格否认8理论的必要性。在此背景下j,日2本法院从850世纪60年代开f始在判例中1引2进了w公1司法人y格否认8理论。其中1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日1本最高法院于u5456年1月784日5所作出的判例,该案明确了d公6司法人p格否认6理论适用之w必要性。该判决作出后,得到了g日0本理论界的多数赞同。该案不u仅3打破了a对公4司法人z格否认4理论认6同的僵局,还对公1司法理论,民法理论,民事裁判实务产生了m深远的影响。时至今5日0,无n论是学理还是实务,日4本仍2然未对法人s格否认4理论之i适用范围,实体法依据形成一u致看法。例如,在后来主张适用人q格否认2理论的东京水2误诉讼中4,东京地方5法院并未点赞。
该案中0,日4本某公2司于y10世纪20年代先后设立了w三x家子t公2司,拥有子w公3司的股份已l经达到或者接近200%,由于f其公1司的水5误工q厂f牌坊废水4污染了m环境,对水6误病被害者的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一l共有118人n死者家属向本公1司及l其子e公0司提起诉讼,要求每人f得到6420完日1元j的损害赔偿。5573年3月72日1,东经地方7法院只认6定加害企业奇索本公1司的责任,判决该公7司对71名原告没人j赔偿000完日6元m。

❺ 公司法的揭开法人面纱,是谁承担举证责任呢

之所以要抄肯定或者说是设立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多是为了通过公司法人人格的确立而鼓励个人投资。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就是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以自己的所有财产对自己所付的债务进行清偿,而不是公司股东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所有的债务。要是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所付的债务的时候,宣告破产,股东不用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另外赔偿。
但是,要是公司股东,当然,由于是一人有限责公司,所以股东就是只有一个人。没有把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私有财产分开,比方说把自己的公司财产和自己的个人家庭财产混为一谈,没有明晰的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等,法律就会“揭开公司法人人格”的面纱,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以此来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的人格制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至于财产有没有混合,举证责任在于股东。所以会出现以上的规定。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帮助理解。

❻ 为什么要叫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即其在法律上是作为独立的人存在的,按照公司法原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这样就出现了部分控制股东掏空心思利用自己只承担相对责任的原则驾驭公司在社会上骗钱借钱,把公司的钱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法律基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考虑允许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限制,但这种例外的适用少之又少。总体上说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就像剥下披着羊皮的狼的那层外衣,它体现了法律同样重视实质的理念。因为法律通常只是在意形式,注重表面上的平等。记得有一句话这样说:法律更重视形式,会计更重视实质。因此说,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公司法制度的一项发展。

❼ 揭开公司法人面纱主要涉及公司法内容的那些方面

公司法》第20条和第64条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❽ 什么叫刺破法人面纱

《公司法》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内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容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独立法人地位(公司独立于股东)和有限责任制度(公司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也是公司能够成为最普遍经济组织的原因。但也没有绝对的权利,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英美法上首创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法理上学名为“公司法人格否认”。

——引自沈春晖的解释

❾ 揭开公司面纱的概念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在大陆法中称为“直索(Durchgriff)责任”(王利明:《民商法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6年版第544页。)或“透视”理论。
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沈四宝 王俊:《试论英美法“刺破公司面纱”的法律原则》 载于《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
所谓“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柯菊:《一人公司》 载于《台大法学论丛》第22卷第2期。)
法律即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蔡立东:《公司人格否认论》 载于《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327页。)
从法律上看,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的权利,不管个案的实际情况如何,至少在理论上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他还往往能够获得超过其全部投资总额的股息或红利。而公司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制的介入则将股东意识到的投资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并可能将其中一部分转稼给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使股东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失去均衡。相反,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外部利害关系人,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管理,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其在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体制下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必将蒙受重大损失。可见,有限责任制注意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325页。) 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这种不公正如果长期坚持下去,将会造成道德公害。(张忠军:《论公司有限责任制》 载于《宁夏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第79页。)

❿ 揭开法人面纱的现实作用

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法人必须以其全部出资独立地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所谓“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
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刺穿法人的面纱,能够有效的追究那些滥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和法律责任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