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入外籍
① 法人为外国人中国的法律适用吗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法人网络名片
法人(Legal Person,Juridical/Juristic Person)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编辑本段]特点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编辑本段]法人具备的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本段]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② 内资公司法人可以外国人当吗
不可以,只有公司是跨国性质企业法人才可以是外国人,只能当股东
③ 以加入外国籍的中国人原来在中国公司做过法人有民事案件未了可否限制出境
可以。《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被限制离境的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外国人的范围
1、《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2、范围: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外国人不仅指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自然人,也应包括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在中国的业务代表人或业务经办人。
3、《第二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3条,将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的人明确为“……是未了结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不能将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外国人仅限于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就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对法人本身无法采取限制离境的措施。
二、对于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外国人限制离境的程序。
1、如果国内债权人对外国债务人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直到判决执行完毕之前的这段时间,只要外国债务人来到中国,国内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其离境。
2、关于限制外国人离境的实践操作问题,依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国安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的规定。
3、《第二次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中,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有关人员,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出境:
(1)在我国确有未了结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
(2)被限制出境的人员是未了结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有逃避诉讼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
(4)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难以审理、无法执行的。
国内债权人应有证据证明拟申请限制离境的外国债务人符合上述条件,法院才会采取限制外国债务人离境的措施。其中第(1)点和第(2)点是硬性的,而第(3)点和第(4)点则是弹性的,要看国内债权人提供的证明这两点的证据是否充分以及法院对于这两点的宽严把握。能够充分证明以上事实就是给法院适用限制外国债务人离境措施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很多情况下,限制离境也需要各级法院和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
④ 中国法人单位可以接受外籍人演讲吗
适用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公司设立的有关规定。中国人和外国人在设立公司上没有什么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登记主管机关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第十条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八条、第九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十三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运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基础信息资料,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登记条件第十四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第十六条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固定的事场所和负责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宗旨;(二)名称和住所;(三)经济性质;(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九)劳动用工制度;(十)章程修改程序;(十一)终止程序;(十二)其他事项。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一)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二)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四)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五)主要负责人任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登记注册事项第十九条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隶属企业。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事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期限、隶属企业。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住所、地址、经营场所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第二十五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核准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经济性质。经济性质可分别核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应注明联合各方的经济性质,并标明“联营”字样。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分别核准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第二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第三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营业期限是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或者合同所确定的经营时限。营业期限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开业登记第三十二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按《条例》第十五条(一)至(七)项规定提交文件、证件。企业章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资金信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个人简历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三)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第三十四条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第三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三)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四)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五)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第三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开条件,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事机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事机构注册证》。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第三十七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经营单位凭据《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开展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事机构注册证》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事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合法凭证。事机构凭据《外商投资企业事机构注册证》,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从事业务活动。变更登记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第三十九条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在国外开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四十一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董事会的决议;(三)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型,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第四十五条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第四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董事会的决议;(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事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第五十二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登记审批程序第五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一)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条件。(三)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四)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五)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第五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分为开业登记公告、变更名称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由登记主管机关通过报纸、期刊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开业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者企业类型、注册资金或者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号。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第五十五条年度检验制度是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法年检手续。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应当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每年五月底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年检手续,交回执照正、副本,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发还。第五十六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执照复印件的,应经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并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第五十七条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后核发《筹建许可证》。第五十八条执照正本和副本、《筹建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事机构注册证》、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筹建登记注册书、年检报告表式以及其他有关登记管理的重要文书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七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⑤ 外籍人员可以在国内直接注册公司并担任法人么
可以担任法人。外资公司比较麻烦,要经过外经贸审批。 只有外国人在中国有地皮,就可以担任法人,并且公司
⑥ 外籍人员可以担任公司法人吗
可以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没国籍限制,符合下面条件就可以
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⑦ 我公司法人加入外国籍 如何变更
大伟律师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程序
1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所以想变更有效,决议本身得合法,因此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以及决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2申请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公司的登记机关。(1)申请变更登记的期限公司应当自法定代表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同时责令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并在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的,可能会遭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2014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根据1999年《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材料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实务中,每个地方对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可能会有所差异,所以得事先到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问清楚到底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提供详细的清单,对于相关决议的形式也可能会有所要求,有什么不清楚的也可以当场咨询。这样就避免了什么材料都自认为准备好了,到工商登记机关审核时却因为不符合要求而被要求重做。这里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的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是指原法定代表人还是拟任法定代表人?
2014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这里的法定代表人并没有明确是原法定代表人还是拟任法定代表人,1999年《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则明确规定了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在法定代表人变更中,如果原法定代表人积极配合当然没有问题,如果原法定代表人由于种种原因,甚至是故意不配合,在这种情形下还一定要求原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申请书,既不合理,也缺乏可操作性,会使公司陷入僵局,甚至使变更变得不可能。所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不愿签署变更申请书时,可以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实务中也是这么操作的。
3变更决议需要多少表决权通过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权是由董事会形式的,董事会决议是按照“人数多数决”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的,而且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通过章程予以变更。在这种情形下就不涉及到表决权的问题。只有在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股东会来行使法定代表人变更权时,才涉及到表决权的问题。那股东会决议到底需要多少表决权通过才能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律并没有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需要多少表决权通过,这个由公司的章程自由规定。股东会决议具体可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指股东会在决议公司普通事项时,获得简单多数赞成即可以通过的决议。所谓简单多数,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指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特别决议是指股东会在决议公司特别事项时,获得绝对多数赞成方可通过的决议。所谓绝对多数,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指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对于需要特别决议的事项,《公司法》第43条有明确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不包含其中,所以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普通决议的事项,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只需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即可。
4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
这个问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2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8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事项,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在章程中记载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⑧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外籍,营业执照工商登记问题
向工商部门咨询。
⑨ 关于在华外资企业的外国籍法人代表的几个问题
1.可以不常住
2.你所说的纳税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 你说的不清楚 详细描述 另外外籍公司的性质描述的不清晰
3.工商代办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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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外籍可以担任法人吗
您好!如果您是外籍人士身份的话不可以和您老婆注册公司的,因为外籍人士只能和中国境内的公司成立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公司。上海注册的话我可以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