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是公司股东,为什么,没有写我的职务

不属于公司的员工,而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根据《公司法》享有各种股东权利(股东权利主要有:在股东会的表决权决定公司的方针章程,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和监事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对公司信息的知情权等等)。
再如果讲得通俗点就是股东在公司里不是打工的(以劳力换取薪酬),而是老板。一般是以对公司投入资金来换取公司股利分红等利益为目的的。股东可以只对公司投入资金而不直接进行管理。这就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所说的,所有者与管理者相分离。

2. 股东在公司一般任什么职务

股东在公抄司任的职务没袭有定性,可以是任何职务,也可以不在公司任职,都是有可能的。
比如很多股份制公司,员工也持有公司股票,管理层也持有公司股票,都是公司股东。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3. 股东担任公司职务,在管理上有什么需要注意

股东们是没有权利直接过问公司的管理事务,要过问的话只能通过监事或监事会人员对公司制度、账务进行监督

既然你们这5位股东都负责公司某一部门,个个独当一面的现状,那么从心理上,每个人把自己的股东角色与部门管理者角色分开,这关一定要过。否则在正常工作中会有很多麻烦和想不通的事情,本来很简单的管理问题,由于你们不是单纯的管理者身份,站在股东立场思考的话心理上会要求更多,那就麻烦了。最重要有什么矛盾都暴露在公司其他成员面前,你们不和,公司就没希望了。

你们5个人首先站在这家公司纯粹的股东角色上思考一下,如果公司这5个部门的负责人不是你们,而都是外聘人员,他们应该拥有什么权利?遵守什么制度?获得什么回报?你们就不能有任何区别的来要求自己。

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每个人仅仅是自己部门的负责人,严格遵守公司制度,与公司别的部门协调配合完成工作即可。

4. 股东算什么职位

呵呵,股东不算什么职位,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股东,包括大小股东在内,都算公司的所有者,以所持股份数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可以说,股东都算公司的老板

5. 什么是内部股东和外部股东在公司担什么的职位

1.内部股东是在公司里有职务的股东,日常中会处理一些事务。

2.外部股东是没有公司内部职务的股东。

6. 股东职务如何分配。

这种股权分配方式会出问题的,
先考虑的不是怎么股东做什么职位,
而是说什么用股权控制公司

7. 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担任公司的什么职务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股东的权利:

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管层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2]
股东在向工商部门行使上述知情权,调取相关资料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如股东证书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并出具。鉴于利害关系,股东不希望在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时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隐名股东不适用证件查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为工商部门无法直接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隐名股东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协助或者律师代理查询。[3]

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解散公司请求权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2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第六章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原因),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注意: 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

直接索赔权
全名为对董事或高管的直接索赔权
当董事或者高管的个人行为对股东个人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害,股东有权直接向董事或高管进行索赔。

优先权
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提议召集权
全名为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在非股东会的正常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