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私自盖公章为自家公司担保银行贷款,其他股东不知情,公司要负责任吗

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即一般人所说的法人)由于其身份可以代表公司,因此其在担保法律文书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此种代理行为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如下:
《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❷ 公司法人私自用公司公章给人担保贷款未经其它股东同意,现在被担保方

  1. 只要盖章担保,就要承担担保责任。

  2. 至于是否经过股东同意,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与债权人无关。

  3. 现在债务人跑了,只能由公司承担偿还责任了。

  4. 《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 《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❸ 法人是否可以为个人担保

您好,不可以。
禁止情形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并非所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都可以担任保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中国担保法禁止其担任保证人。
2.公司不得为个人债务提供保证。
《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为保证人。
3.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履行管理社会的公共职能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党的各级机关以及其他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机关。由于国家机关属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职能,其活动经费源于国家预算拨款,而保证行为是一种纯经济行为,故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4.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担保法》第9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只能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是,保证活动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一般不包括在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日常经营范围之中。因此,《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是经法人书面授权从事保证活动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为他人提供保证。法人以口头形式授权其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仍然是无效,除非法人承认该保证行为。

❹ 法人个人和公司一起担保个人承担责任吗

由于复以公司的名义所进行的民制事活动,法定代表人正常情况下不会承担公司债务清偿责任;
公司如有违法行为,有可能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
而房子做抵押,用公司的资产作担保的,如无其他情况,对您个人应该不会有直接的影响。
顺便说一下,公司就像一个拟制人的人,法律称“法人”,是指公司。您应该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作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能存在刑事风险:
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