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经法律法规豁免的有字号社会主体组织:如寺庙、教会组织、图书馆和国家要求“对国内一些群众自行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进行规范和管理”。对县、乡以下单位的群众组织和工会、妇联和团组织群众系统大多数豁免登记。
社团、民非和基金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非法人的事业性实体机构。如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培训中心(学校)、研究中心(或研究所)等等,通过这些机构开展与社会团体宗旨和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活动,成立这些经营或非经营机构,应当到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非法人组织到工商部门登记就是营利机构,到社团管理部门登记就是非营利机构,到政府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管理部门登记就是非营利机构非经营机构。

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法人组织不是民事主体,无权利能力,但它是客观存在,所以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民事活动。
所有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法律规范分:
不从事经营性活动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利益性(依法、授权)非法人组织
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利益性(缔约、契约)非法人组织
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利益性(信托、管理)非法人组织
其中依法设立有企业集团,根据工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根据法律设置和备案的产业基金、投资基金
符合法律和合同法的
有:招标联合体、采购联合体、工程联合体、经济联合体、金融联合体
主要体现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体资格,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营利非法人组织主要体现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则没有。
其中依法设立不从事经营性活动公益性非法人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直接行为人为民事责任人。
依法设立的不从事经营性活动的非营利非法人组织有:
(1)党、政、军机关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但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
(2)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3)依法领有《筹建许可证》的筹建企业中的筹备机构,如筹备处、筹建委员会、筹建指挥部,等等;
(4)按照《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由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5)依法由2个共同意愿成员以上联合成立的联合办事机构,如政府联席会议组织,政府协作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法律认可的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组织委员会。
(6)豁免登记,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对县以下单位的群众组织和工会、妇联和团组织群众系统大多数给予豁免登记。
非经营性非利益性(依法、授权)非法人组织
(1)政府联合体,地区协作组织
(2)政府涉外合同成立,如CNNIC,
(3)技术组织, C-NCAP,
(4)标准组织,标准工作组织, 全国标准委下工作组织
(5)政府授权,主要符合技术合同法,如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协作网,协作体;
其中依法设立不从事经营性活动非利益性非法人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直接行为人为民事责任人。
缔约类非经营性非法人组织
虽非依法设立或行政许可或备案,但合同法确认有效,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业务活动的非法人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主要体现上在法律上,有相对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则没有。主要负责人为诉讼代表,开办者、举办人、牵头人、发起人、创设人、依托人、承办人、实施人和肇事人为民事责任人。但如涉及经济和法律事任务,缔约过失责任则由具体民事行为人做为民事责任人承担。
(1)事业单位、民非单位和基金会,授权的内部分支业务单位;
(2)用于研究性质的课题组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3)2个共同意愿成员以上联合成立的联合办事机构,如业主委员会,活动组织委员会,行动办公室。业主委员会: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之一为“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4)法律法规豁免登记的群众兴趣组织,如读书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总署2003年颁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出版物零售单位可以设立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书俱乐部或者其它类似组织,无需审批)而设立的非营利性读书俱乐部。
(5)主要符合技术合同法,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虚体化、社会化、功能化科技中介机构,如公共图书资源共享系统。
(6)以社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以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如联盟,联合体
(7)技术联合体、渠道联合体、品牌联合体、培训联合体、设计联合体
非经营性非利益性(信托、管理)非法人组织
信托类非经营性非法人组织,
如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村民集体管理组织:《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均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集体经济组织并列,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集体管理组织是土地等村民资产的集体管理组织,这个机构规模根据确权定,有的规模是乡(或数乡)、村(或数村)、组(或数组)。
主要体现上在法律上,有民事主体资格,有受限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是法律认可的其他组织。

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责任上不同:一般说来,有了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有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即专依法能够作为诉讼参加人,属参加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也有着明显的区别,二者绝不可混淆。非法人组织虽然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但其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则各国规定不一。2、概念定义上不同: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仅指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非法人团体。我国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中规定,非法人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㈢ 什么是法人和非法人团体

[fǎ rén]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专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属组织。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㈣ 非法人团体有什么坏吗

我国非法人组织类型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㈤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区别:

1、定义上的区别:

(1)法人企业是指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相对于非法人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等),法人企业能够以企业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也就是说,法定权利直接归企业享有而非企业业主或投资者,同理,法定义务也直接由企业承担而非企业业主或投资者。

(2)非法人企业,又称企业非法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企业非法人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2、法律上的区别:

(1)根据法律规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对外代表企业,其职务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2)非法人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独立支配和处分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但经营单位可以刻制印章、开立往来帐户、单独核算、依法纳税,也可以签订商业合同并作为执行人。

(5)非法人俱乐部扩展阅读:

法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并能独立地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机关、事业单位、社团、企业等。法人是相对于或区别于自然人而言的,如企业是应有法人的资格和地位、应受到法律承认和法律保护并依法行使决定权等权利义务的独立单位,而不是上级主管部门的附属物。

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企业,应具备以下特征:

1.它必须有合理的独立经营条件和完备的手续,正式在政府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并取得政府和法律的正式承认。

2.它必须有独立的经济核算权,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以收抵支,自负盈亏;它能独立对外,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它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上的财产义务,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和诉讼,法人的权利能力决定于成立该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无权进行违背其宗旨和超越其业务范围的法律行为。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董事、厂长、经理等)行使,或由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以法人的名义行使。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1)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2)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3)非法人组织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网络-非法人组织

网络-法人

㈥ 非法人团体与非法人组织有什么区别吗

没有本质区别,德国法称为团体,中国称为组织。

㈦ 如何注册非营利性俱乐部, 具体流程是什么

非营利性俱乐部属于民间社会团体,具体注册流程如下: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团成立分两个阶段:

一、筹备阶段

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领取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一)必要的咨询
1、省民政厅是省级社团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提供申办省级社团咨询服务。
2、申办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4、对在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社团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社团的主要意向、主体构成、性质特点以及类型类别等实际情况作出。

(二)申请筹备社团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
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验资报告应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
5、发起人和拟任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奖罚情况等内容。简历材料需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处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包括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6、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7、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三份,见1201表)。

(三)申报受理
1、由发起人持上述全部文字材料,报请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筹备成立。
2、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报筹备成立的全部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
(四)筹备成立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和不批准的决定。在此期间:
1、登记管理机关将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对申报内容的实地考察并召开主要发起人座谈会了解情况。
对下列情形可作出不批准筹备或终止筹备的决定:
(1)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利益,扰乱经济秩序。)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5)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
2、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作出审批决定,对未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并正式行文通知发起人;批准筹备的,自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正式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筹备完成情况)。

二、成立阶段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一)申请成立登记社团时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3、会员大会会议纪要及已通过的章程;
4、会员名册:
有个人会员50人以上或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5、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7、填写有关表格(一式三份)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二)受理社团成立登记审查的时限
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于因筹备工作不符合要求或因其他问题不予登记的,要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㈧ 非法人组织是什么

非法人组织来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自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