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请问做税务帐,库存现金不够,向法人借款,税法有什么规定

1.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另外,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借款利息,需要收习人去税务局代开此发票作为记账依据。

2.如果楼主是想借助这种方法做企业虚假帐目,的确不妥。 3. 一般说来,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企业采购物资或办理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一般不得借给与生产经营无关经营活动,即使已经借出,应快速加紧回收,放出去应收帐款较多的数额,对企业肯定存在回收困难的风险。

Ⅱ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企业由於融资有困难,向个人借款或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在法律上,没有禁止的规定。发生借款时,企业一定要签订借款合同,防止纠纷和方便会计处理业务。
发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一×××(借款)
发生利息支付时:
借:财务费用一利息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一代扣代缴个税

Ⅲ 法人向公司借钱在个人所得税上有没有什么规定

根据最新的税法政策,公司向职工借款后付息,该公司应该向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职工代开营业税发票,并且为企业职工接利息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然后取得完税凭据交职工. 另外该企业应按同期金融机构的利率计算利息支出的限额,综合计算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为一般来说向职工借钱要比向银行借款利息高).南京国信税务师事务所白下营业部回答

Ⅳ 企业法人股东向公司借款有没有税务风险

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Ⅳ 公司与法人之间借款往来,如何向税务部门解释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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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公司向法人代表个人的借款,在凭证,账务,税务上怎么处理

公司向股东借款的,必须由公司财务给股东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借据(一份给股东,一份入账),借据上一般由公司出纳署名。能附上借款合同是最好的,方便今后税务机关查账时说明原因。公司向个人借款是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的。
分录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公司某股东

Ⅶ 企业向个人或企业借款无偿使用如何缴纳相关税费(

答:关于无偿将资抄金让渡袭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Ⅷ 公司法人借款给公司怎么做账

1、向企业法人借款,属公司内部往来账,可计入其他应付款(公司有与企业法人的往来账的,可不必另设其他科目,可计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借给公司的钱,做为公司的用途,与设押金科目无关系。

(1)借款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企业法人姓名

(2)支付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利息

(3)还款的时候

借:其他应付款-本金

其他应付款-利息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现金、银行存款

2、缴税:

(1)没有利息清单,根据双方的协议决定其利息;

(2)对于法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企业支付的利息,必须取得税务票据和代扣个人所得税,同时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如果没有发票的,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8)企业向法人借款税务扩展阅读

个人借款给企业,双方应订立借款合同,但个人借款给企业时,却不能仅仅满足于打一张借条,而需要关注更多的条款设定以避免风险。

1、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如果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没有写明是否收取利息,则按照无息借款处理。)

2、款项交付

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小额借款(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

同样,在另一个借贷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

3、还款期限

有的借款合同写明了还款期限,有的没有写明。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保护。

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何时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该在两年之间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Ⅸ 公司法人向公司借款应该如何做账

公司法人向公司借款应计入其他应收款,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法人

贷: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为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赔付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9)企业向法人借款税务扩展阅读:

为了反映和监督其他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其他应收科目进行核算。“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增加,贷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收回,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一、审查其他应收款内部控制制度

对其他应收款内部控制制度检查时,应注意:

1、被查单位是否建立了明确的职责分工制度。“其他应收款”的总账和明细账户的登记应由不同的职员分别登记;现金收款员不得从事其他应收款的记账工作。

2、是否建立了备用金领用和报销制度,备用金限额的确定是否合理,实际执行是否严格按照制度控制。

3、是否建立了包装物的收受、领发、回收、退回等制度,是否设专人保管,是否有单独的账簿记录。

4、是否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其他应收款的催收工作是否及时等。

二、运用审阅法检查其他应收款

(全面审阅“其他应收款"明细账)

通过审阅摘要说明及业务内容,看其是否记有不属于“其他应收款”账户核算范围的各种应收和暂付款项;是否有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是否有长期挂账现象;是否有将其他应收款违规转销的情况等。

三、运用核对法检查其他应收款

(在审阅明细账的基础上,再核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不属于“其他应收款”账户核算的内容,往往通过查看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就一目了然了。通过审查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可查明垫付款项的具体内容和垫付款作坏账损失处理的依据,从而判断其账务处理正确与否。

通过核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可查明借款部门(单位)、借款人、借款时间、借款原因、借款金额、还款情况以及长期拖欠的金额等;通过核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可查清企业将其他应收款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依据是否合规。

四、运用调查方法检查其他应收款

(向对方单位调查)

在核对法的基础上,对于情况不符的其他应收款,应调查对方单位,是否已将租金或押金等退回,而企业没有入账,转作“小金库”或被有关人员贪污;对于长期挂账的应收款,应询问有关人员,查清应收回款项长年挂账的原因,从而进一步搞清可能舞弊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