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是合伙
㈠ 个体工商户可以成为合伙人吗
个人合伙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㈡ 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与其他人合伙经营
可以。个体经营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一种经营形式,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两种形式。
个体工商户是《民法通则》第二章第四节的条款中所明确界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是由《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的条款所界定的。社会上一般认同的个体工商户则指广义上的个体工商户,其中包括个人合伙。
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本着鼓励合伙投资,方便企业设立的原则,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没作特别限定,主要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予以申报,由登记机关审核确定。
(2)个体户是合伙扩展阅读
个人合伙形式的个体经营实体是自然人的集合、财产的集合。合伙人之间具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的经营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各方面的优势。
表现为:既有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制约,又具有企业股东更为融洽的人际关系,因而出现随意性决策和无益内耗的可能性较小。既能实现较为科学的管理,又不必专设管理机构,因而节约了相应的人力、物力。
既能实现人、财、物的聚合有度,又不致便公司制企业那样必须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才能处理问题,因而有经营灵活的优势。
由于所有合伙人都对经营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使得个人合伙个有相对可靠的商业信用和责任分担的经营风险,使经营者与其交易伙伴都具有较强的经营信心。
㈢ 合伙经营个体户是该签合伙合同还是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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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协议范本
本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全体合伙人签订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 本合伙的性质为 。
第二条 本合伙的名称为: 。经营场所及其地点为: 。经营期限为 年。
第三条 本合伙的主营项目为 。
第四条 本合伙的合伙人为:
合伙人名称住 所身份证号码
第五条 本合伙的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为:
(单位:万元)
出资者名称货币实物其它合计出资比例缴付日期
%
%
第六条 双方共同为合伙承担劳务,劳务不计入出资额。
第七条 合伙税后利润和亏损每年结算一次,当年结清。
第八条 合伙税后利润或亏损,按出资比例分配。并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 %作为合伙流动资金,进入公账。
3、支付股利。
合伙的利润不足以弥补亏损时,合伙人应当于当年结算时另行补缴出资进行弥补,以保持各自出资额不减少。当年未补缴的,合伙结束时一并从出资额中扣除。
第九条 对合伙事务的执行通过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 _ 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日常经营中,财务工作由 负责管理。
第十条 合伙的水库经营权由 负责办理,并保证合伙期间该特许经营权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本合伙关系成立以后,合伙人不能再与其他人合伙。
第十二条 下列重大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
1、处分合伙的不动产;
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的承包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权利;
3、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其它人提供担保;
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有关事务执行争议的处理,对事务执行人委托的撤消、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的变动、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出资;
6、合伙企业歇业。
除上述事务以外的一般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事务执行人决定。
第十三条 合伙人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某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则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过错合伙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过错合伙人追偿。
第十五条 本合伙存续期间,可以接纳其他人入伙,具体方式全体合伙人另行书面约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期限届期前,合伙人可以退伙: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约定的义务的。
4、其它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形。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本合伙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
第十八条 合伙解散时必须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也可以经全体合伙人共同指定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结束后,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生效。
第十九条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合伙对外债务;
4、返还合伙人出资;
5、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由违约人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签订的其它有效协议,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本协议壹式贰份,各合伙人各执壹份。
全体合伙人签字: 签定日期:
(示范文本 仅供参考)
㈣ 个体户可以跟公司一样是合资的么
根据来相关法规个体工自商户可以合伙。
一、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二、《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㈤ 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合伙经营
被告是一家超市的经营者,因超市需要资金注入找到原告,愿将超市的一半股份转让与原告,并保证原告半年内即可收回本钱。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被告将超市的5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XX万。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前往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才得到工商部门答复,该超市系个体组织只能个人或家庭经营,不能变更为原告与被告各50%股份。双方共同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超市亏损产生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转让款XX万。 原告认为,被告转让50%的股份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相关规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无效约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该法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原被告约定各占50%的经营方式违反该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基于该法第二条,原被告变更经营者无法律依据,无法实现《合伙协议》目的。因此,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投入的全部资金。 笔者颜宇丹律师接手本案作为被告代理人,经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所签订《合伙协议》系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全面履行。根据《合伙协议》之约定,双方各持有涉案饭店50%的股份,共同经营,均享盈利,均担风险。 原告主张被告转让50%的股份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相关规定而应为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应获得支持。尽管原被告双方约定合作经营涉案超市后仍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从事经营,但只要有合伙协议或者有证明表明共同经营,那么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就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原被告双方的做法虽违背了行政法规规定,但涉案争议却是民事争议。违反了行政法规规定,并不一定导致民事约定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被告有充足法律依据认为原被告双方这种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合伙经营的方式,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间的合伙也等同于隐名合伙。隐名合伙,是隐名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但并不直接参与经营,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按投资额,分享收益、分担损失。本案所涉合伙,虽然营业执照上只有一个经营人(负责人),但事实上原告也是作为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出资、参与经营管理,依法依约应承担经营的风险,分担亏损,而不能仅分享盈利。 关于合同无效的其他要件,基于明显的原因,双方所签《合伙协议》并不满足,因此不构成合同无效。 法院点赞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超市的一半转让予原告,并约定共同经营,盈亏各自承担50%,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个人合伙关系。该《合伙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协议。尽管原被告双方约定合作经营涉案超市后仍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从事经营,但实为合伙经营的方式,只要有合伙协议以及原告实际参与共同经营,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就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来处理。据此,原告基于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㈥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个人合伙是什么概念
个人合伙又称“合伙”。二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法律行为或组织形式。各当事人为合伙人。合伙人通过合伙合同明确规定各自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偾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对于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执行,也可以推选负责人执行,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合伙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
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要求退伙的,以合伙协议为准处理,协议无约定的,一般应予准予。由于合伙人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如退伙原因、理由及双方当事人过错等,由退伙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个体户是合伙扩展阅读:
个人合伙的作用:
1、聚敛功能
一般账户引导众多分散的小额资金汇聚成为可以投入社会再生产的资金集合功能。在这里,股票市场起着资金 “蓄水池”的作用。
2、配置功能
资源的配置,一般账户通过将资源从低效率利用的部门转移到高效率的部门,从而使一个社会的经济资源能最有效的配置在效率最高或效用最大的用途上,实现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3、调节功能
个人账户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股票市场一边连着储蓄者,另一边连着投资者,股票市场的运行机制通过对储蓄者和投资者的影响而发挥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个人合伙
㈦ 关于个体户合伙的盈利分配
这样的合伙方式抄应该调整:袭1.法人占股(实际出资额)应该高于其余3人;2.投资:固定资产、租金应该作费用逐月摊销,流动资金(日常买进)多少,工资、其他费用、税收。3.每月可分配利润=营业收入-摊销-材料成本-工资-税收-其他费用,按股份分配。4.如果亏损(正常情况)按股份分担。5.非正常亏损(如出现卫生安全事故等)应该先分清责任。
这些是必须的,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最好不参与!!!!